國稅總局專家:環保稅減征不宜*給省級政府
*法制辦今年6月12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見。7月6日,在距離征求意見zui后期限到來之前,*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就環境保護稅法的征求意見稿向*法制辦提出了修改建議。今天李萬甫接受《法制日報》記者專訪,詳細闡述了自己對環保稅法征收的主張和看法。
征稅范圍應適當擴大
意見稿規定,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zui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對此,李萬甫提出質疑,既然環保稅的目標是保護環境,而且是保護總體的環境質量,那么,各種污染物就都必須納入進去,但此次公布的方案中卻獨獨缺了社會高度重視的二氧化碳。目前在學界,大多數學者普遍認為,二氧化碳不屬于大氣污染。大氣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顆粒懸浮物等。而二氧化碳會導致變暖,是溫室效應的作用者,二氧化碳無毒,但空氣中二氧化碳含量過多也對人有害。李萬甫認為,按照慣例,應將二氧化碳列入征稅范圍,但暫時不征收。這種做法至少表明和慣例接軌的態度。
此外,李萬甫還認為應該將機動車列入征稅范圍。目前不一定對所有的機動車征環保稅,但至少應對新購置的機動車由銷售企業代扣代繳環保稅;對新能源汽車免稅。
農業污染嚴重,是當前主要的污染來源之一,農業生產不應納入免稅范圍。李萬甫告訴記者,農村小養殖場比規模化養殖污染更嚴重,應列入治理范圍,對其征稅。
李萬甫提出,應將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納稅人納入征稅范圍。納稅人定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沒有包括自然人納稅人。那么對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納稅人如何對待,是否征稅?應當在環保稅法中給予明確,予以征稅。
不規范*問題需要解決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保稅,李萬甫認為這種規定與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規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存在沖突,環保稅的減征權不宜*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
似于環保稅減征權情況的不規范*問題,在環保稅法的征求意見稿中存在多處。*及其常委出臺的法律,*對象應為*或省、直轄市、自治區等地方人大,環保稅法(修改稿)中存在多處對地方政府*,有越級*的嫌疑,應當予以規范。
比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備案。對此李萬甫提出修改建議是,將“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修改為“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備案"改為“報*備案"。
意見稿第七條規定,每一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區分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屬污染物按照前5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環境保護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在此,李萬甫提出,應將該條第三款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修改為“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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