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控制箱設備的報廢含義僅指該設備原防爆等級的失效,并不指設備的終報廢處理。對其經過檢修和更換零部件雖不能達到原有防爆等級的防爆性能,但仍能滿足低一等級的防爆性能者,允許降級使用。如經過檢修仍不具備任何防爆等級的防爆性能者,可以作為普通電器使用。如達不到普通電器設備質量標準的可以作為終報廢處理。
需報廢的防爆控制箱設備,應先由使用單位認真組織鑒定,確認符合報廢條件者,提出報廢申請。對于小型設備或局部線路的報廢,由油庫加油站領導批準;對大型設備,或大范圍內的線路報廢,須經油庫加油站的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報廢處理。
防爆控制箱報廢技術依據
1.《爆炸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CB3836)。
2.產品出廠技術說明書。
3.防爆電氣系統的設計要求。
防爆控制箱報廢的條件
1.電纜和鋼管配線的絕緣強度低于標準,很難修復,以致可能導致線路接地、短路等危及安全運行的,應當局部或全部報廢,予以更新。
2.防爆設備制造廠家和國家防爆檢驗機關宣布淘汰并禁止使用者,應當報廢,予以更新。
3.防爆電氣設備因受外力損傷、大氣腐蝕、自然老化、機械磨損、事故損壞時,防爆性能下降,雖經檢修和更換零部件仍恢復不到原有的防爆性能,危及安全運行的應報廢。
4.防爆設備經過大修雖能達到質量標準,但檢修時間長、檢修費用大于或接近于購置同型設備費用的50%以上,經濟上不合算的,應當報廢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