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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條 為加強二次供水管理,保證水質、水壓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天津市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生產、建設、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天津市供水管理處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⑴通過二次供水設施的儲存、加壓,向用戶給水或自用的行為。⑵利用活性碳、反滲透、膜等技術,對自來水或其他原水做進一步深度凈化處理后,通過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戶給水或自用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保障供水水質、水壓而設置的水箱(池)、水處理設備、氣壓罐、附屬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及控制柜等。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對主要二次供水設施實行準入管理。
第七條 市供水管理處對在用的二次供水設施、從事自來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凈化處理的單位,以及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實行常規檢查與年檢管理。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過國家規定水壓標準的[公建高度超過供水管網服務壓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樓超過六層的],必須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其設計、制造、施工除應符合GBJ15-88、GB50096- 1999、GBJ69-84、GBJ13-86、GBJ141-90國家規范、標準外,還應執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標準》。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立項批準后的十日內到市供水管理處進行登記。登記時應提交立項批復文件,領取《二次供水申請登記表》。
第十一條 市供水管理處對建設單位二次供水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開據《臨時用水通知書》。建設單位持《臨時用水通知書》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供水企業要把建設單位二次供水申請登記納入辦理臨時用水程序。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嚴禁設計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混凝土澆注式水箱(池)、鋼板水箱、手糊式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水箱(池)。正在使用的此類水箱(池)由產權單位負責整改。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與公共管網連接。其溢水管也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接。天津二次供水設備召集經銷商
第十三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二次供水設計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如變更設計,應經原審核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企業對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測和通水測試,出具《二次供水設施檢測、通水測試報告書》(附表一)并建檔。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由有資質的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水箱(池)進行清洗消毒,并進行水質化驗。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建設、管理部門持供水企業的《二次供水設施檢測、通水測試報告書》、《水質化驗單》和竣工圖到市供水管理處申請驗收并填報《二次供水設施驗收申請表》(附表二)。
第十七條 市供水管理處會同供水企業共同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供水管理處核發《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正式供水通知書》。相關單位憑《正式供水通知書》到供水企業辦理正式通水手續。驗收不合格的應進行整改,否則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十八條 在有條件的地區, 供水企業要建立二次供水搶修服務中心,以保證本企業供水服務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已建成六層以上住宅樓的二次供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改造和停用。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應加強二次供水設施檢修,必須按規定對水箱(池)清洗消毒,并進行水質、水壓檢測,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確保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在檢修和清洗消毒之前,要嚴格履行停水告知責任,如長時間停水,要采取臨時供水措施。要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環境維護,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物品。
第二十一條 從事自來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凈化處理的單位及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向市供水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領取資質合格證,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維修、清洗消毒專業人員必須經市供水管理處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要嚴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規程進行工作,確保專業檢測部門水質檢測合格。
第二十四條 市供水管理處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產權或管理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之間應當簽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協議》,并報市供水管理處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發生變動,應及時報告市供水管理處,并填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權變更登記表》(附表三)。
第二十六條 從事自來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凈化處理的單位應按規定定期將產品水樣送檢。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解決,確保水質合格。
第二十八條 已建成六層以上的住宅樓沒有二次供水設施造成吃水難的,由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采取措施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1)不按國家及我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2)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二次供水設施設計、生產施工的。
(3)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4)沒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保潔、維修的。
(5)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
(6)將二次供水設施擅自與公共管網系統連接的。
(7)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接的。
(8)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9)不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進行水壓水質檢測的。
(10)從事自來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凈化處理的單位未按規定將水樣定期送檢的。
(11)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檢測不合格的。
(12)未按規定檢修二次供水設施或在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修復的。
(13)損壞、侵占、擅自改動、停用二次供水設施的。
(14)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擅自停水的。
(15)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或者提供虛假水質檢測數據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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