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廣東歐可檢測儀器有限公司>>技術文章>>恒溫恒濕試驗設備的“濕度偏差”說明
很多環境試驗設備廠商在規格表上標示如下的 濕度偏差 數據:
1、+2/-3%R.H.(濕度>75%R.H時),±5%R.H(濕度≤75%R.H時)
2、±3%R.H.(>75%R.H),±5%R.H(≤75%R.H)
3、±2%R.H.(>75%R.H),±5%R.H(≤75%R.H)
4、±4%R.H
有著明顯的差異,這種現象的根源在于采用的標準不一樣,環境試驗設備行業目前并沒有正式的國家標準(強制性標準),有的都是一些推薦性標準(自愿采用)和行業標準(比如GJB標準在民用領域并不普遍適用,似乎也可以看作是行業標準)。各廠商各自為政,自說自話。
一、推薦性標準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稱“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是指,(1)推薦性標準,企業自愿采用;(2)國家將采取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采用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
推薦性標準又稱為非強制性標準或自愿性標準。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市場調節而自愿采用的一類標準。這類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采用,違犯這類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推薦性標準一經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一般認為在以下6種情形下,推薦性標準必須得到執行:
(1)法律法規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2)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強制性標準適用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3)企業使用的推薦性標準,在企業范圍內必須執行;
(4)經濟合同中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5)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的推薦性標準,則產品必須符合;
(6)獲得認證并標示認證標志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認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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