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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除一例外,在其他案子公開的*時間內,不是被起訴的污染企業,而是當地政府相關負責人找到基金會溝通。這看似奇怪的現象卻合乎邏輯,因為上述地方政府在履行《環境保護法》*章第六條規定的其法定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這也正可以解釋,為什么*近年來就地區環境污染約談的大都是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二方即政府方很負責,第三方即環保企業更是非常積極,*方即污染責任方卻常隱身不見。比如,在上述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中,沒有或極少有被訴企業主動找基金會。而《環境保護法》*章第六條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其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也就是通常說的,“誰污染、誰治理”和“誰污染、誰出錢”。
“誰污染,誰治理”是一個什么原則?
2015年1月,全國*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在接受《*財經日報》專訪時表示,工業污染成為我國環境污染主要根源的原因主要是我國工業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誰污染、誰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業自行解決治理問題,難以從宏觀和長遠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自我約束機制。同時,受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因素制約,難以做到每個企業都能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即使建成了往往也不能正常有效運行,嚴重影響污染治理效果。桑德集團董事長文一波在2014年接受《中國環境報》采訪時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
“誰污染、誰治理”本是明確污染責任的原則。而一部分力推第三方治理的人士把“誰污染、誰治理”解讀為字面上的污染者“親自”治理。污染責任方需要治理不達標的排污或造成的污染,通常有兩種情形:(1)認為自身有技術能力,花錢依靠本單位技術力量;(2)認為自己沒有技術能力,花錢雇用專業治理單位。不論“親自”還是第三方,治理是要花錢的,這就引申出了“誰污染、誰出錢”或“污染者付費”。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曾指出,“污染者付費”的目的就是污染者治理。
“誰污染、誰治理”比“污染者付費”更為基本和深刻,因為,污染責任并不僅是付費解決那么簡單。
制度機制創新、創造性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本是好事,但是歪曲理解相關概念往往會南轅北轍。類似錯誤理解還包括“誰受益、誰出資”,其本意是誰從使用了或污染了環境中受益,誰負責出錢治理。現在,卻把“受益”理解為治理的受益,具體在土壤修復上就是治理后土地開發的受益。
我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工業污染是我國環境污染魁首,一是因為我國近幾十年飛速的工業化、城鎮化和粗放生產方式導致工業污染物排放量大;二是因為環保*監管缺乏硬度,“誰污染、誰治理”和“污染者付費”在我國始終沒有得到較好的落實。
就其原因,馬中談到,國內一些研究機構和研究者普遍擔心的是污染者的承受能力,不僅是經濟主管部門,包括*也一直持這種觀點。
污染治理zui大利益相關方的*方被遺忘或忽略了。以土壤地下水治理為例,*就相關政策、標準和技術公開征求意見時,征求意見單位名單包括其他相關部委、各地政府、部屬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相關治理單位等,卻很少見到相關工礦企業。
以土壤地下水治理為例,工礦企業很少出現在相關政策、標準和技術公開征求意見單位名單中。
過分強調第三方治理會引起監管混亂
2015年7月,國家*員會在對全國*《關于加快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提案》的答復中表示,已向*改革辦報告,建議*在修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時,明確企業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出現因第三方治污企業原因造成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轉移到合同約定的第三方治污企業身上。
這個轉移是極其危險的。污染主體責任永遠是排污方的,這一點在《意見》中也是明確的。因第三方治污企業原因造成違法排污或污染的,應追究第三方承擔的合同約定責任和其他相關法律責任,但絕不能轉移污染責任。如果排污企業因支付了治理費用就甩脫污染責任,就不受法律約束和環保部門監管,那必將引起混亂,而不僅僅是增加政府監管*成本。
就污染責任來說,政府監管的只能是污染責任方。第三方的具體治理在監管方看來應視為污染責任方的行為,并按照委托合同對污染責任方負責。江蘇省泰興1.6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的判決就是很好的例子。污染責任方負起責任發揮積極作用,不僅是對環境和法律負責,更是對自身的利益和生存發展負責。*依靠第三方治理,到頭來吃大虧的只能是污染責任方自己。因此,污染責任方必須選好、管理好第三方治理,想以低價招標或發包治理項目來擺脫污染責任的,應三思而行。
忽略污染責任方不利于提高治污技術
污染排放治理存在邊際成本遞減效應,對于體量較小、利潤較薄的工業企業,采用專業的第三方治理,避免因污染防治投入增大企業負擔,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確實是合理之選。
但是對于一部分生產規模大、排污量大、效益好的工業企業,技術、人員、資金儲備都不是問題,而且工業企業非常熟悉自己的生產工藝,在治污技術研發和設施建設方面比第三方治理企業有優勢,加上這類企業排污量足夠大,自己治污是劃算的,甚至還可以藉此開拓新的業務板塊。比如我國五大電廠在脫硫脫硝上的明顯優勢,以及中國中車在分散式污水處理方面的優勢。
五大電力集團在脫硫脫硝上有明顯優勢,我國要充分發揮國內工礦企業解決污染問題的能力或潛力。
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治理技術很多是由污染責任方研發并實用化的,以土壤修復技術為例,土壤氣抽提技術zui早就是殼牌石油公司研究提出,生物通風技術則由美國*研發而成。因此,我國要充分發揮國內工礦企業解決污染問題的能力或潛力。
反觀我國環保企業普遍規模較小。駱建華向媒體透露的數據是我國有2.4萬家環保企業,上市的70多家,但沒有規模達到百億的。企業規模太小就沒精力專注于技術研發和升級。桑德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市值zui大的上市環保公司之一,zui近就被爆出因研發投入不足而被取消*的資格。
第三方治理的環保企業并不能代表整個環保產業,工礦企業自行開展的污染治理也是環保產業的一部分。縱觀世界污染防治的發展歷史,治理技術進步并不是依靠重復的低水平的第三方治理,而是依靠嚴厲的標準和嚴格的*。至于治理企業體量增長,不過是產業發展順其自然的結果而非促進產業發展的原動力。
過度推行“污染者付費”會導致排污企業缺乏清潔生產動力
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簽訂合同后,如果排污企業在合同期內通過改進工藝減少了污染排放量或降低了排放濃度,仍按合同需支付的治理費用不變,不僅造成原有治理設施浪費,污染責任方還不能從中獲益。那么,排污企業改進生產工藝的動力和行動將受到合同周期的制約。
雖然《意見》明確,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企業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但是,我國排污權交易尚處在試點階段。*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指出,健全的法律法規、透明嚴格的監督*體系、計量準確的排放數據以及嚴厲的懲罰是實行排污權交易的關鍵。要做好這些顯然還需假以時日并多加努力。排污權交易對工業企業的吸引力也因此有待進一步論證。
排污企業作為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理當有自主權決定是否交由第三方治理。《意見》也明確提出,要堅持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主體地位,避免違背企業意愿的“拉郎配”。
十八大以來,黨確定了五位一體戰略布局和五大發展理念。過去那種只注重效率的發展模式必須同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相結合,并在發展中解決污染問題。重視污染企業的作用不是搞環保主義,而是為了企業、產業乃至國家更好更綠色的發展,把扭轉環境污染形勢的寶押在第三方治理上無疑是舍本逐末、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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