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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宜蘭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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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1043發布時間:2015-1-16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鋁鎂粉生產、貯運過程中的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鋁鎂粉加工廠(車間)的設計、施工、生產、維修和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鋁鎂制品加工過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 l2476.1—90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GB l5577—1995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15605—199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 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鋁鎂粉 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
任何粒徑小于 420μm的鋁鎂或鋁鎂合金顆粒。
3.2 鋁鎂粉加工 the manufacture of 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
通過特定的工藝,將金屬鋁、金屬鎂及其合金加工成為細微顆粒的過程。
3.3 鋁鎂粉防爆 the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of dust explosion of 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
預防鋁鎂粉燃燒、爆炸發生和當燃燒或爆炸發生時使損失減小的技術。
4 管理
4.1 廠長應清楚本廠所有鋁鎂粉爆炸危險場所的情況,并采取能有效控制鋁鎂粉爆炸的防爆措施。
4.2 廠長應根據鋁鎂粉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結合本規程,制定本廠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廠級每季度不應少于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不應少于一次。
4.3 氣體、溫度、壓力等檢測儀表應定期校驗。
4.4 工廠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有關安全法規,使職工了解鋁鎂粉的爆炸性及爆炸條件,牢記事故開關、警報器、急救設施、防爆設施和避災路線的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對重點崗位職工應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 廠房、庫房等鋁鎂粉爆炸危險場所不應有非生產性明火。
主要生產廠房所用電氣設備應是粉塵防爆型的。
4.6 安全、通風、阻爆、隔爆、泄爆等設施應完善有效,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拆除或棄用。
4.7 新建、改建或擴建鋁鎂粉加工廠(或車間)應進行安全評價。
4.8 鋁鎂粉廠房和庫房內不應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4.9 鋁鎂粉廠房和庫房不應有漏水現象且相對濕度不得超過75%;雷、雨、風天氣應關閉門窗,防止產品潮濕和粉塵飛揚。
5.廠區布置及廠(庫)房結構
5.1 廠區布置
5.1.1 鋁鎂粉加工廠與居民區、重要公路、非本廠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00m。
5.1.2 廠房的布置應便于房內人員疏散,不應布置成封閉的或半封閉的“口"字形、“門"字形等。
5.1.3 不同的生產工序應分別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單獨廠房中。如兩廠房的間距小于15m,則其相向墻面中至少應有一面墻能承受14kPa(表壓)的爆炸壓力,該墻壁不承重,不得有開口。
5.1.4 電動機、操作盤(臺)等應安裝在無粉塵爆炸危險的單獨房間內。
5.1.5 庫房布置應遠離生產廠房。中間庫房與生產車間應有隔離帶或隔離墻。隔離帶寬度不應小于30m,用走廊連接;隔離墻應采用耐側壓、不承重結構。
5.1.6 廠(庫)房兩側應設有寬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車道。如無車道,應沿廠(庫)房兩側保留寬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路面凈寬及距建筑物的凈高均不應小于4m。
5.1.7 廠區周圍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5.2 建筑結構
5.2.1 加工、包裝、轉運及儲存鋁鎂粉的工房和庫房宜為不帶地下室的單層建筑。
5.2.2 鋁鎂粉加工與貯存的工房和庫房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的框架結構,墻不承重。
5.2.3 鋁鎂粉加工廠房內墻表面宜采用平整不易積塵和易清掃的結構,且不應向上拼接。非整料構筑的墻體,墻面應用砂漿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5.2.4 鋁鎂粉主加工車間,可根據需要分隔成若干小單元。隔墻應采用耐側壓、不承重的非燃性材料構筑。
5.2.5 所有門、窗框架均應采用金屬材料制作。
5.2.6 當工房內發生爆炸時窗戶應能自動開啟。窗扇應在窗框頂部鉸接,向外開啟,并配有摩擦式窗閂。
5.2.7 每間廠房至少應有兩個寬敞并彼此相隔一定距離的出口,廠房內工作地點到出口或樓梯的距離,單層不應超過30m,雙層不應超過25m。
5.2.8 高架平臺的通道應便于上下,危險時便于撤離。
5.2.9 工房內的地面或平臺應采用硬質防滑導靜電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應有積塵接縫。
5.2.10 工(庫)房屋頂不得漏水,宜采用“輕型"或“抗爆"結構。
5.3 運輸通廊
5.3.1 距離不超過15m的建筑物和主加工車間的小單元之間可用非燃性材料構筑的密閉通廊相連接。
5.3.2 通往鋁鎂粉工(庫)房的密閉通廊,應根據GB/T15605進行泄壓設計,同時應設防火門。
5.3.3 每條密閉通廊均應設一個通向外部的出口。
5.4 鋁鎂粉加工廠工(庫)房布置與結構除應遵守本章規定外,還應遵守GBJ 16中相關條款。
6 設備與操作
6.1 一般規定
6.1.1 在鋁鎂粉生產和裝卸過程中,應有防止靜電放電和電氣火花的措施。
6.1.2 在鋁鎂粉工房內,應使用防爆工具。
6.1.3 拆卸粉末加工、處理、收集、運輸設備或設施時,無論是在室內還是在室外,均應使用防爆工具。
6.1.4 從地面、設備等處清掃回收的粉料,在送回加工設備進行再加工前,應除去雜質。
6.1.5 在鋁鎂粉加工工房內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有經安全負責人批準且經*門簽字的作業證;
b)作業開始前,設備應停止運轉并*清掃設備內或作業場所的粉塵和易燃物并經檢查確認;
c)作業開始前,必須將盛有產品的捅(罐)全部運出工房;
d)應將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與其他區段*隔離;
e)在高處進行明火作業時,應有防止因火花飛濺而引起周圍易燃易爆物質燃燒或爆炸的措施;
f)進行明火作業期間,應有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g)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后的冷卻期間,不允許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1.6 進行各項工作時,不得使粉塵飛揚或泄漏。
6.2 設備
6.2.1 裝運鋁鎂粉的容器應用不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制作,且應加蓋密封。
6.2.2 鋁鎂粉加工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附有設備安全操作說明;
b)軸承應防塵密封;
c)應設過載保護裝置;
d)宜設聯鎖控制裝置或對每個車間設緊急控制裝置;
e)內外應便于清掃,無粉塵積聚的孔隙;
f)均應接地,避免靜電積累;
g)應采用密封良好的滾動軸承;
h)應密封良好;嚴禁泄漏;
i)存在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有防爆措施。
6.2.3 應避免設備自身摩擦產生摩擦熱。
6.2.4 在制粉設備的進料口,應設適當的格篩、磁性或氣動分離器等裝置,避免混入原料中的鐵塊等異物進入制粉設備。
6.2.5 鋁鎂粉加工廠應根據本廠設備運行狀況,規定設備定檢周期、停修時間和維修標準,并嚴格執行。
6.2.6 檢修設備的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如需使用汽油、煤油、柴油等,還應制定專項安全措施,經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審定,主管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批準,由施工負責人執行。
6.2.7 檢修用的材料、填料、潤滑油等應符合有關規定。如用新材料或其他型號、品號的材料作為代用品應經試驗或經主管負責人審批。
6.2.8 檢修時除拆卸的檢修設備、檢修的部位外,不得觸動未經安全處理的其他設備。
6.2.9 檢修設備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施工網絡圖,嚴格按程序分布作業,不得在一個工房內或一個系統內同時進行多部位檢修。
6.3 操作
6.3.1 鋁鎂粉工房內的粉塵濃度應控制在4mg/m3以下。
6.3.2 鋁鎂粉干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鋁粉、鋁鎂合金粉干磨系統內應充氮氣保護。設備起動時保護氣體中的含氧量為2%—5%。經一段時間進入正常運轉后,保護氣體中含氧量,鋁粉為2%—8%,鋁鎂合金粉為2%—6%。當多次調整仍不能達到此數值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b)球磨機出口氣體和粉塵混合物溫度:磨制鋁粉不得超過80℃,磨制鋁鎂合金粉不得超過60℃;
c)球磨機系統鼓風機運轉時,入口的表壓應保持200—1500Pa,當多次調整仍不能達此數值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d)起動鋁鎂粉制粉設備前,應通知各有關崗位人員。正常運轉后,每隔30—60min應檢查一次運轉情況。當各測點溫度、壓力或氣體成分不符合規定時,應及時調整;如調整無效,應立即停車處理;
e)球磨機和鋁鎂合金粉篩分機在起動或停車時,球磨間、篩分間不準有人,在運轉過程中應關閉防爆門;
f)當球磨機系統使用選粉機時,應檢查選粉機的轉子同外殼有無磨擦及異常現象;
g)啟動設備的順序應為:選粉機、鼓風機、油泵、球磨機、給料機。停車順序相反;
球磨機、鼓風機密封填料溫度:磨制鋁粉不超過75℃,磨制鋁鎂合金粉不超過65℃;
h)更換密封填料前應停止設備運轉,待系統溫度降至30℃以下或室溫時再更換填料。更換填料時應備好定子油或機油,取下的填料應立即浸入油中;
i)當處理球磨機系統堵料等工作需打開球磨機系統時,應使球磨機系統冷卻30℃以下或室溫時方準進行,處理堵料時防止粉塵飛揚,且應使用防爆工具。
6.3.3 鋁粉拋光及鋁鎂合金粉篩分、破碎時,均應執行6.3.2條相關條款。
6.3.4 鋁粉濕磨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不與金屬發生化學反應的液體中磨制鋁粉時,磨制設備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采取泄爆措施的設備內充滿空氣;
2)采取惰化措施的設備內含有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鋁表面的氧氣。
b)在不與金屬發生化學反應的液體中制膏或對鋁粉進行其他處理時,相應設備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充滿空氣的設備中處理鋁粉;
2)在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鋁表面的惰化氣氛中處理鋁粉。
c)在a)和b)中應維持露點大大低于冷凝點。
d)球磨機軸承應使用集電器電刷透過潤滑油膜接地;
e)溶劑處理場所應具有良好通風(自然或人工通風);
f)溶劑泵或膏劑漿泵應安裝當泵干運行時能自動停泵的裝置。
6.3.5 粒化加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嚴禁將潮濕的鋁、鎂錠加人熔爐或坩塌;
b)加工過程中,溶爐、坩堝周圍不得有火焰冒出;
c)粒化前,應試風壓、檢查粒化室,確認安全后,再吹凈擴散板上的鋁鎂粉塵,開動粒化室的風機。然后進行粒化;
d)粒化室內,不允許產生正壓;
e)發現火花噴出時,應立即停止粒化。
6.3.6 銑削法加工鎂粉,銑削鎂環的溫度不得超過120℃。
6.3.7 給加工設備供料或泄料用的容器,應確保靜電接地。
7 貯運
7.1 移動式容器
7.1.1 廠內運輸鋁鎂粉的容器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制作。
7.1.2 所有輪式容器、手推車和自動裝卸車均應靜電接地。
7.2 氣力輸送管道
7.2.1 輸送管道應使用不易產生火花的有色金屬或不銹鋼材料制造。
7.2.2 應保證輸送管道整體具有良好的導電性并具有良好接地。
7.2.3 輸送管道應設泄爆口。泄爆口應通到建筑物外,且應按GB/T 15655進行設計。
7.2.4 在管道破裂可能對其他設備或人員造成損害又無法通過泄爆口*泄壓的區域,管道設計承受的瞬時內壓:鋁粉不低于690kPa(表壓),鎂粉不低于860 Kpa(表壓)。在管道破裂不會對其他設備或人員造成損害的區域可使用承受內壓較低的管道作為輔助泄爆口。
7.2.5 在露天或在潮濕環境中設置的輸送管道應嚴格密封。
7.3 氣力輸送載體
7.3.1 用空氣作為輸送氣體時,運輸系統內鋁粉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50%,鎂粉濃度必須低于其爆炸下限。
7.3.2 當被輸送的鋁鎂粉濃度接近或達到爆炸下限時,應采用惰化氣體輸送。
a)在保證惰化效果的前題下,惰性氣體中應含有適量的氧化劑;
b)應連續監測情化氣流中的氧含量。當氧含量不在規定范圍內時,監測系統應發出聲響報警。
7.3.3 輸送氣體的流速:鋁粉不低于23m/s,鎂粉不低于18M/s。
7.3.4 若輸送氣體來自相對較暖環境,而管道和收集器內的溫度又相對較低時,應對管道和收集器采取加熱措施,避免因輸送氣體的溫度低于露點而發生冷凝。
7.3.5 用液體收集粉料(如噴霧塔)時,所用任何液體的閃點不能低于37.8℃。液體與鋁鎂粉不發生反應或僅在良好運行條件下以受控速率發生反應。在產品上的液體應滿足后續生產工藝過程的要求。
7.4 氣力輸送風機
7.4.1 向運輸管道提供載粉氣體(空氣或惰性氣體)的風機葉片和機殼應采用導電、不產生火花的金屬(如青銅、不銹鋼或鋁)制做。
7.4.2 運輸的粉料在進入zui終集料裝置前,不應通過風機。
7.4.3 風機起動或停止時,人員不得進入距風機15m以內的范圍,停止運轉前不應進行維護工作。
必要時(如測壓力),只有具備相關知識和相應資格的操作者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才能接近正在運行的風機。在操作者接近風機前應停止供應粉料(輸送管道內只有載粉氣體)。
7.4.4 風機應置于鋁鎂粉加工廠房之外。風機應用滾動軸承。軸承應有溫度顯示裝置和超溫音響報警器。
風機應與加工機械實行電氣聯鎖。當風機停止運轉時,加工機械也能及時停止運轉。
7.5 貯存
7.5.1 加工好的鋁鎂粉應裝入無水分、無油、無雜質的金屬桶或其他封閉式容器,并密封良好,存于干燥地方。
7.5.2 裝有鋁鎂粉的桶或容器,應置于距門窗、采暖熱源1m以外,每兩排桶間留有不小于0.5m的通道。嚴禁堵塞安全門和防火器材通道。
7.5.3 為避免產品局部發熱產生自然,應經常檢查(如用手觸法進行檢查)。發現溫度升高,應迅速將產品轉移到安全地點繼續觀察,直到安全冷卻為止。
8 采暖
8.1 工房應采用間接熱風、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不得用火爐或明火采暖。
8.2 用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采暖管道應明設;蒸汽或高溫水管道的入口裝置和換熱裝置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內;
b)管道和散熱器及其聯接處,不應有漏水、漏汽現象發生。
8.3 當采用間接熱風采暖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熱風源應位于無粉塵的區域;
b)輸送熱風的風機應安裝在無粉塵的區域;
c)制造熱風的空氣應來自工房外或無粉塵區域;
d)應確保熱風接觸鋁鎂粉時不發生冷凝。
9 集塵
9.1 通風除塵
9.1.1 產生鋁鎂粉塵的地點應設通風除塵設施。
9.1.2 應采用粉塵防爆型風機,并將風機置于凈化裝置之后。
9.1.3 除塵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a)干式除塵器應位于工房外的安全位置。除塵器周圍設防護屏或柵欄;
b)應采用不易產生火花的有色金屬或不銹鋼制造除塵器;
c)過濾式除塵器濾料應為導靜電材料。
9.1.4 管道系統應執行7.2條中相關規定。
9.1.5 整個除塵器系統應保持良好的電接觸,并接地。
9.1.6 旋風除塵器或其他干式除塵器應安裝內部溫度顯示儀表并配備超溫報警裝置。其報警溫度的設定值應低于粉塵云或粉塵層的zui低著火溫度。
顯示儀表應安裝在易于觀察的位置。
9.2 粉塵清掃
9.2.1 管理人員應注意因操作人員清掃無規律而在建筑物或機械任何部位的表面過度累積粉塵。
應在停機和切斷動力情況下進行定期清掃。清掃周期可根據條件而定,但每周不少于一次。設備可用沾水抹布清擦;地面可用刷子和潮濕鋸末清掃。清掃后,應對設備*檢查一次。
除塵器中的集塵應每班清理。
9.2.2 加工和運輸過程中泄漏出的落地粉、油粉、油膏等應立即用不產生火花的導電鏟子及軟掃帚或天然纖維硬毛刷子清理,并收集在金屬容器內,放在地點妥善管理。然后再用真空吸塵器將剩余的粉塵吸凈。禁止用壓縮空氣吹掃。
在人員不能進入和無法使用真空吸塵器的區域,只有在嚴格禁止可燃物進入或接近該區域,并同時停止設備運轉階情況下,才允許用壓縮空氣吹掃。
9.2.3 在生產區用水清洗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否則不允許用水清洗:
——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并規定用水時間;
——操作人員經過培訓;
——具備使氫氣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良好通風;
——將清洗粉塵的水*排放到安全地點;
9.2.4 使用真空吸塵系統應遵守下列規定:
——只能用于粉塵太少或太分散而不易用手刷方式*清除的情況;
——有效的連接與接地,使靜電積聚降至zui少;
——電機應為粉塵防爆型;
——軟管、吸塵嘴和接頭應采用導電,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收集的粉塵應卸入廠房外的容器中。
10 電氣
10.1 電氣設備應依據GB l2476.1的規定選用塵密型(DT)防爆電器;處理設備故障時的照明電壓應為12V。
10.2 鋁鎂粉爆炸危險場所的高低壓配線應采用銅芯電纜。
10.3 每個工房均應設置手動遙控開關,開關位置距工房門應大于3m。
廠長辦公室、調度值班室等地點,也應設手動遙控開關。
10.4 生產廠房應設置應急照明系統。該系統應為通向安全門的通道提供不低于10 lx亮度的照明。當生產廠房照明系統出現故障時,應急照明系統應立即自動運行。
10.5 在允許使用閃光燈和蓄電池燈的場所,可用其作照明燈具。
10.6 鋁鎂工(庫)房應采取防雷措施。
10.7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有可能積聚靜電的金屬設備、管道及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0Ω。
10.8 鋁鎂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計、操作,除應遵守本章條款外,尚應遵守GB 50058中的相應條款。
11 個體防護
11.1 生產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選用勞動保護用品。
11.2 在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的場所應配備呼吸保護裝置。
11.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不允許生產人員貼身穿用化纖材料制做的衣褲。
11.4 鋁鎂粉加工操作人員的外衣應選用耐火、不易產生靜電的布料制作,同時應易清潔和易脫下。
12 滅火與事故搶救
12.1 滅火
12.1.1 滅火人員應經過專門訓練。
12.1.2 滅火設施和滅火器應隨時可用。
12.1.3 禁止使用能揚起積塵的滅火方法。
12.1.4 鋁鎂粉滅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a)火災初起時,應首先用干沙、惰性干顆粒(粉末)構成隔離帶,將火源圍隔起來。撒播滅火劑時應特別小心,避免擾動鋁鎂粉末而形成粉塵云;
b)用不產生火花的金屬鍬或鏟認真撤播干性滅火劑;
c)關閉風機和門窗,減少空氣流通;
d)干性滅火劑應保持清潔與干燥,并與撤播工具放在同一個易于使用的地點;
e)可用翻砂造鎂的廢渣作為滅火劑,撲滅鎂粉火災;
f)不準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12.1.5 粉末溶漿滅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a)稀漿狀鋁鎂粉發生火災時,應按消防系統有關規定滅火,不允許用鹵化物滅火劑;
b)半濕性物質或過濾塊狀物發生火災,應使用于性滅火劑;
c)不允許將二氧化碳或氮氣用于撲滅任何形式的鎂火災;
d)用二氧化碳撲滅鋁溶漿火災時,殘留物應立即用干沙或其他干性滅火劑覆蓋。確認殘留物和覆蓋物的溫度均降到環境溫度后,方可進行處理。應采用有益容器進行小份額分批處理。
e)只有在其他滅火方式失敗而火災繼續擴大時,才可用水撲滅鋁鎂粉溶漿火災。應采用噴霧或低速噴水的滅火方式,避免形成粉塵云;應持續供水,直至火災被*撲滅。滅火后,應立即清除場地中的濕粉、糊、稀漿;清除過程中應進行通風,避免鋁鎂粉與水反應生成的氫氣積聚;應在遠離生產廠房的安全區設置貯污裝置。
12.1.6 如人身上著火時不準奔跑,應立即脫掉或撕掉衣服。無法撕掉衣服時,可用濕棉被(呢布)滅火,同時應防止火花落入周圍的產品中。
12.2 事故搶救
12.2.1 工廠應制定鋁鎂粉爆炸事故搶救方案,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12.2.2 應在當地*門的密切配合和指導下組建輔助消防組織,并定期對全體職工進行避災及搶救演習。
12.2.3 參加事故搶救的專、輔助人員,均應接受事故搶救zui高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12.2.4 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治安保衛,維護好現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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