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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宜蘭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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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1225發布時間:2014-1-3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采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2012年2月,*發布空氣質量新標準,增加了PM2.5值監測。
【質量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本標準發布于[2]1982年。1996年*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 3095—1996)、《<>(GB 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zui高允許濃度》(GB 9137—88)廢止。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質量評價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1 空氣質量 飄塵中苯并[a]芘的測定 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氣質量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T 15264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539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0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環境空氣 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19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國家*公告 2007年第4號) 《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號
【2012標準】:
前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2]
本標準發布于1982 年。1996 年*次修訂,2000 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并入二類區;
——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鉛和苯并[a]芘等的濃度限值;
——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 3095—1996)、《<>(GB 3095 —1996)修改單》(環發〔2000〕1 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zui高允許濃度》(GB 9137—88) 廢止。
本標準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提供參考。
本標準由*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2012年2月29日批準。
本標準由*解釋。[4]
詳細標準內容請參閱參考資料。
相關政策:2012年10月11日,*副部長吳曉青說,新標準頒布后,*立即印發了《關于實施<>的通知》、《空氣質量新標準*階段監測實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確提出了新標準實施的“三步走”目標,明確了開展*階段監測的范圍、內容和要求,對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全面優化新標準監測網絡,出臺了《關于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的意見》,對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區域環境空氣監測能力建設進行了部署和要求。會同*安排專項資金5.19億元已全部下撥到地方,重點支持開展*階段監測的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盡快形成對新增空氣質量指標的監測能力。建立和完善新標準監測技術體系,開展了新《空氣質量評價辦法》和新增指標監測方法、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規范等的研究與制定工作。[5]
3標準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止生態破壞,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3095-82。
本標準在下列內容和章節有改變:
-標準名稱;
-3.1-3.14(增加了14種術語的定義);
-4.1-4.2(調整了分區和分級的有關內容);
-5.(補充和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和濃度限值);
-7.(增加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由國家*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負責解釋
規定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采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
引用標準
GB/T 15262 | 空氣質量 | 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GB 8970 | 空氣質量 | 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2 | 環境空氣 | 總懸浮顆粒物測定──重量法 |
GB 6921 | 空氣質量 | 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 |
GB/T 15436 | 環境空氣 | 氮氧化物的測定──Saltzman法 |
GB/T 15435 | 環境空氣 | 二氧化氮的測定──Saltzman法 |
GB/T 15437 | 環境空氣 | 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8 | 環境空氣 | 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 |
GB 9801 | 空氣質量 | 一氧化碳的測定──非分散紅外法 |
GB 8971 | 空氣質量 | 苯并[a]芘的測定──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9 | 環境空氣 | 苯并[a]芘的測定──液相色譜法 |
GB/T 15264 | 空氣質量 | 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4 | 環境空氣 | 氟化物的測定──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
GB/T 15433 | 環境空氣 | 000的測定──石灰濾紙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
6調整限值
中國*部長周生賢于2011年12月30日主持召開*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新修訂的標準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會議認為,現行的《》,在加強空氣污染防治、保護公眾健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環境空氣污染特征已由煤煙型向復合型轉變,區域性大氣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不斷加重,一些城市經常出現長時間灰霾天氣,空氣污染對公眾健康產生了嚴重威脅,同時,發布的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主觀感受存在差異。因此,有必要對《》進行修訂。
調整內容
會議經過討論,原則同意修訂后的《》。與現行標準相比較,新修訂后的標準草案作了如下調整:
一是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方案,將三類區(特定工業區)并入二類區(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二是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二氧化氮、鉛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三是收嚴了監測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將有效數據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
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顆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標準,增加自動監測分析方法;
五是明確了標準實施時間。規定新標準發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實施。[6]
7添加監測
*總理*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開*常務會議[7],同意發布新修訂的《》,部署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工作。
為使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結果更加符合實際狀況,更加接近人民群眾切身感受,新標準增加了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時濃度限值監測指標。會議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開展細顆粒物與臭氧等項目監測,2013年在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國家環境保護*城市開展監測,2015年覆蓋所有地級以上城市。
會議指出,*央、*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以來,全國大氣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空氣質量有所好轉,大氣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等持續下降。但同時要看到,當前我國污染物排放總量依然較大,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仍很突出,大氣環境形勢嚴峻。要以更大的決心、更高的標準、更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推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一要加快淘汰電力、鋼鐵、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業的落后產能。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積極推進使用清潔能源。對城區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和節能環保技術改造,優化工業布局。二要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在重點區域實施更加嚴格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禁止新建、擴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電廠、鋼鐵廠、水泥廠。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關,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三要深化污染減排。推進電力行業和鋼鐵、石化等非電行業二氧化硫減排治理。加快燃煤機組脫硝設施建設,加強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治理。四要突出抓好機動車污染防治。提高車用燃油品質與機動車排放標準。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五要加強協同防控。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建立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預警體系。
8質量分級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二類:
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類區 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分級
分為二級:[8]
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9GB
4.2 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一類區適用一級濃度限值,二類區適用二級濃度限值。一、二類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見表14.3 本標準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在全國實施。基本項目(表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其他項目(表2)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方式。4.4 在全國實施本標準之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各省級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提前實施本標準。
10質量監測
采樣
環境空氣監測中的采樣點、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的要求,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大氣部分)執行。
分析方法
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
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稱 | 分析方法 | 來源 |
二氧化硫 |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鹽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熒光法① | GB/T 15262-94 GB 8970-88 |
總懸浮顆粒物 | 重量法 | GB/T 15432-95 |
可吸入顆粒物 | 重量法 | GB 6921-86 |
氮氧化物 (以NO2計) | (1)Saltzman法 (2)化學發光法② | GB/T 15436-95 |
二氧化氮 | (1)Saltzman法 (2)化學發光法② | GB/T 15435-95 |
臭 氧 | (1)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學發光法③ | GB/T 15437-95 GB/T 15438-95 |
一氧化碳 | 非分散紅外法 | GB 9801-88 |
苯并[a]芘 | (1)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2)液相色譜法 | GB 9871-88 GB/T 15439-95 |
鉛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15264-94 |
氟化物 (以F計) | (1)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④ (2)石灰濾紙氟離子選擇電極法⑤ | GB/T 15434-95 GB/T 15433-95 |
注:①②③分別暫用標準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國家標準發布后,執行國家標準;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時平均標準;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長季平均標準。
11統計時效
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9]
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SO2,NOx,NO2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44個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2個日均值 |
TSP,PM10,pb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60個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5個日均值 |
SO2,NOx,NO2,CO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8小時的采樣時間 |
TSP,PM10,B(a)P,pb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2小時的采樣時間 |
SO2,NOx,NO2,CO,O3 | 1小時平均 | 每小時至少有45分鐘的采樣時間 |
pb | 季平均 |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5個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5個日均值 |
F | 月平均 | 每月至少采樣15日以上 |
植物生長季平均 | 每一個生長季至少有70%個月平均值 |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2小時的采樣時間 | |
1小時平均 | 每小時至少有45分種的采樣時間 |
12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小時、日、月、季和年平均濃度的限值,在標準實施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目的監督其實施。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由地級市以(含地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13相關名詞
總懸浮顆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微米的顆粒物。
可吸入顆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微米的顆粒物。
氮氧化物(以NO2計):指空氣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鉛(Pb):指存在于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顆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計):以氣態及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
一小時平均: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濃度。
環境空氣: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標準狀態: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的采樣頻率、監測項目、采用儀器與相應的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整理、監測過程中的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監測數據處理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國家*2005年11月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大氣和廢氣部分》中的有關內容。
本標準委托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解釋。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的技術要求,適用于各級環境監測站及其他環境監測機構采用手工方法對環境空氣質量進行監測的活動。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和規范所含條文,在本規范中被引用即構成本規范的條文,與本規范同效。
GB3095-1996
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版本。
3 術語
3.1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manual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在監測點位用采樣裝置采集一定時段的環境空氣樣品,將采集的樣品在實驗室用分析儀器分析、處理的過程。
3.2 24小時連續采樣 24h continuous sampling
指24小時連續采集一個環境空氣樣品,監測污染物日平均濃度的采樣方式。
3.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在監測點位采用連續自動監測儀器對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連續的樣品采集、處理、分析的過程。
4 采樣
4.1 24小時連續采樣
本規范規定的24小時連續采樣適用于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總懸浮顆粒物(TSP)、苯并[a]芘、氟化物、鉛的采樣。
4.1.1 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根據GB3095-1996《》中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確定相應污染物采樣頻次及采樣時間。
4.1.2 氣態污染物監測
4.1.2.1 采樣亭
采樣亭是安放采樣系統各組件、便于采樣的固定場所。采樣亭面積及其空間大小應視合理安放采樣裝置、便于采樣操作而定。一般面積應不小于5m2,采樣亭墻體應具有良好的保溫和防火性能,室內溫度應維持在25℃±5℃。
4.1.2.2 采樣系統
氣態污染物采樣系統由采樣頭、采樣總管、采樣支管、引風機、氣體樣品吸收裝置及采樣器等組成,如圖4-1所示。
圖4-1連續采樣系統裝置示意圖
圖中:1-采樣頭;2-采樣總管;3-采樣亭屋頂;4-采樣支管;5-引風機; 6-二氧化氮吸收瓶;7-二氧化硫吸收瓶;8-溫度計;9-恒溫裝置;10-濾水井;11-干燥器;12-轉子流量計;13-限流孔;14-三通閥;15-真空表;16-抽氣泵。
采樣系統各部分技術要求:
1)采樣頭:采樣頭為一個能防雨、雪、防塵及其它異物(如昆蟲)的防護罩,其材料可用不銹鋼或聚四氟乙烯。采樣頭、進氣口距采樣亭頂蓋上部的距離應為1m~2m。
2)采樣總管: 通過采樣總管將環境空氣垂直引入采樣亭內,采樣總管內徑為30mm~150mm,內壁應光滑。采樣總管氣樣入口處到采樣支管氣樣入口處之間的長度不得超過3m,其材料可用不銹鋼、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為防止氣樣中的濕氣在采樣總管中產生凝結,可對采樣總管采取加熱保溫措施,加熱溫度應在環境空氣露點以上,一般在40℃左右。在采樣總管上,SO2進氣口應先于NO2進氣口。
3)采樣支管: 通過采樣支管將采樣總管中氣樣引入氣樣吸收裝置。采樣支管內徑一般為4mm~8mm,內壁應光滑,采樣支管的長度應盡可能短,一般不超過0.5m。采樣支管的進氣口應置于采樣總管中心和采樣總管氣流層流區內。采樣支管材料應選用聚四氟乙烯或不與被測污染物發生化學反應的材料。采樣支管與采樣總管、采樣支管與氣樣吸收裝置之間的連接處不得漏氣,一般應采用內插外套或外插內套的方法連接。
4)引風機: 用于將環境空氣引入采樣總管內,同時將采樣后的氣體排出采樣亭外的動力裝置,安裝于采樣總管的末端。采樣總管內樣氣流量應為采樣亭內各采樣裝置所需采樣流量總和的5~10倍。采樣總管進氣口到出氣口氣流的壓力降要小,以保證氣樣的壓力接近于環境空氣大氣壓。
5)氣樣吸收裝置: 氣樣吸收裝置為多孔玻璃篩板吸收瓶(管),其結構如圖4-2所示。在規定采樣流量下,裝有吸收液的吸收瓶的阻力應為(6.7±0.7) kPa,吸收瓶玻板的氣泡應分布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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