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罰則應適用新環保法
對于“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處罰,新環保法與現行環評法的規定并不*一致。對此,環保部表示,在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后明確提出,“未批先建項目”,應當適用新環保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不再適用環評法第31條的規定。
新環保法第61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環評法第31條則提出,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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