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浙江雅明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動態>>戶內、戶外防爆防腐低壓電器防爆配電箱標準
戶內、戶外防爆防腐低壓電器防爆配電箱標準
--------------------------------------------------------------------------------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戶內,戶外防爆防腐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輔、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存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和腐蝕性介質的戶內、戶外爆炸危險場所中使用的電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存在爆炸性粉塵的爆炸危險場所中使用的電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l-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隔爆型電氣設備“d”
GB 3836.3-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e”
GB 3836.4-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i”
GB 3836.5-1987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正壓型電氣設備“p”
GB 3836.6-1987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充泊型電氣設備“o”
GB 3836.7-1987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充砂型電氣設備“q”
GB 3836.8-1987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
GB 3836.9-1990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澆封型電氣設備“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氣密型電氣設備“h”
GB/T4942.2-1993 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eqv IEC60947—1:1988)
GB9969-1-199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14048.I-1993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總則(eqv IEC60947-l:1988)
JB/T 83-1999 熱帶型低壓電氣技術要求
JB4324—1986 電工產品化學氣體腐蝕試驗方法
JB/T4375-1999 電工產品戶外,戶內腐蝕場所使用環境條件
3 符號
Fl 戶內防中等腐蝕;
F2 戶內防強腐蝕;
W 戶外防輕腐蝕;
WFl 戶外防中等腐蝕;
WF2 戶外防強腐蝕;
K 氣候條件;
C 化學活性物質條件;
S 機械活性物質條件。
4 產品分類
電器按其防護類型分為:
a)戶內防爆防中等腐蝕型;
b)戶內防爆防強腐蝕型;
c)戶外防爆防輕腐蝕型;
d)戶外防爆防中等腐蝕型;
c)戶外防爆防強腐蝕型。
5 要求
5.1 電器除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規定。
5.2 電器使用環境條件
5.2.1 電器在表1規定的氣候和生物條件下應可靠工作。
表1
電器防護類型
戶內
戶外
F1
F2
W
WFI
WF2
環境參數
環 境 條 件 的 等 級
3K5L
4K1
4K2
4K1
4K2
4K1
4K2
低溫 ℃
-5
-20
-35
-20
-35
-20
-35
高溫 ℃
+40
+40
相對濕度%
95
100
太陽輻射W/m2
-
1120
周圍空氣運動m/s
10
30
凝露
有
降雨強度 mm/min
-
6
結冰、凝露條件
-
有
濺水
有
有
滴水
有
-
霉苗、真菌
有
有害動物
有
注:1、字母“L”表示部分參數較原等級稍低的級別。
2、在中等和強腐蝕環境中,霉菌和真菌對電器的影響不是主要的,故不做規定
5.2.2電器在表2規定的化學活性物質和機械活性物質的環境條件廠應可靠工作:
5.2.3 本標準所規定的環境條件級別(如代號3KX、3CX和4KX、4CX等)小的“3”表示有氣候防護場所;“4”表示無氣候防護場所:
表2
電器防護類型
戶 外
戶外
Fl
F2
W
WFl
WF2
化學活性物質的等級
3C3
3C4
4C2
4C3
4C4
化學活性物質
含量mg/m3(平均值)
鹽 霧
有
二氧化硫
5.0
13
0.3
5.0
13
硫化氫
3.0
14
0.1
3.0
14
氯氣
0.3
0.6
0.1
0.3
0.6
氯化氫
1.0
3.0
0.1
1.0
1.0
氟化氫
0.05
0.10
0.01
0.05
0.10
氨氣
10
35
1.0
10
35
氧化氨
3.0
10
0.5
3.0
10
機械活性物質的等級
3S3
3S4
3S2
4S3
4S4
機械活性物質
含量(平均值)
砂 mg/m3
300
3000
300
1000
4000
飄浮塵mg/m3
0.4
4.0
5.0
15
20
沉降塵
350
1000
500
1000
2000
注:1、在環境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化學活性物質的平均濃度符合表2中的數值時,即屬于該等級
2、平均值是數值的平均
3、表中氧化氨的數值是相當于二氧化氨的數值
5.3防腐蝕性能;
5.3.1 戶外防爆防輕腐蝕型電器應符合JB/T834--1999中4.3條的有關規定:
5.3.2 戶內防爆防中等腐蝕型和戶外防爆防中等腐蝕型電器按本標準6.3條和JB 4324的規定進行2 d的腐蝕試驗后,應符合下述要求:
a)電器的外殼與導電部位之間,以及相互絕緣的導電部位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低于2MΩ;
b)電器的介電性能應符合GB/T14048.1--1993第7.2.3.2條的規定;
c)電器的動作和操作性能應靈活可靠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
d)外殼內的導電件、導磁件、金屬結構件和外殼上的緊固不得出現明顯腐蝕現象如銅綠和鐵銹等(鐵芯極面除外);
e)外先表面的漆層不得出現松軟和明顯起縐現象,不應普遍山現直徑大于1 mm的氣泡,個別大氣泡的zui大直徑在鑄件上應不大于10 mm,在鋼板構件上應大于5 mm,不得出現底金屬腐蝕(焊件夾縫、鑄件表面顆粒、尖角及機械損傷處除外);
f)塑料外殼和外殼上的塑料零件不得起泡,變形或脆裂;
g)橡膠零件不得腐蝕、分層、脆裂、變形和發粘、密封圈、密封襯墊的硬度變化值應不大于試驗前的20%:
h)銘牌不得腐蝕.翹起或脫落。銘牌上的字跡應保證清晰:
i)隔爆型電器的隔爆面不得腐蝕;
j)接線盒內的導電零件和緊固件不得出現明顯的腐蝕點:
5.3.3 戶內防爆防強腐蝕型和戶外防爆防強腐蝕型電器按本標準6.3和JB 4324的規定進行10 d的腐蝕試驗后.應符合本標準5.3.2條的規定。
5.4防爆性能
電器經腐蝕試驗后其防爆性能應符合GB 3836.1~3836.10的有關規定。
5.5 外殼防護性能
電器的外殼防護性能應不低于IP54的規定。
5.6 外殼上的緊固件
電器外殼上所有的鋼質緊固件(螺栓、螺釘、螺母和墊圈等)其表面應進行鍍鋅鈍化或其它防腐蝕處理,對重腐蝕電器在完成裝配后,外殼上外露的緊固件應采用丁晴或氯丁橡膠封泥封堵。
5.7接地螺栓
電器的接地螺栓應采用不銹金屬材料制造,或進行可靠的防腐蝕處理。
5.8外殼表面的涂漆
電器外殼表面的涂漆應符合JB2420的要求,戶外防爆防腐電器的外表面應選用淺色油漆(灰色、銀灰色、淺灰色或白色)進行涂復。
5.9隔爆面的防腐處理
隔爆型電器金屬材質的隔爆面應進行防腐蝕處理。允許涂既能防止腐蝕又保證防爆性能的防銹油脂(例如204-1置換型防銹油脂)。
5.10 戶外防爆防腐電器的溫升
戶外防爆防腐電器在設計時應考慮日光照射對其溫升的影響,可按zui高環境溫度為+40℃進行溫升設計,但必須留有一定的裕度,以抵消日光照射的影響。溫升裕度的數值見表3。
表3
外殼顏色
溫升被裕度
觸頭
線圈
灰色
銀灰色、淺灰色
白色
15
10
5
5
3.5
1.5
5.11 戶外防爆防腐電器的低溫性能
戶外防爆防腐電器使用環境的zui低溫度低于-20時,應考慮低溫對電器性能的影響,應符合如下規定。
戶外防爆防腐電器設計制造時應選用耐低溫性能良好的外殼材料、電器元件、電子元件、連接導線,結構件,油等,以保證在低溫條件下電器具有可靠的電氣性能和防爆安全性能。
6 試驗方法
6.1 電器的一般檢查,外觀檢查、動作性能檢查、防爆性能試驗按GB/T14048.1和GB 3836.1~3836.10及相應產品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
6.2 電器的介電性能試驗按GB/T14048.1-1993中8.2.3.4的規定進行。
6.3 腐蝕試驗按JB4324表1,中所規定的起始理論濃度為17.5mg/L二氧化硫的試驗條什進行。
注:如需按照JB4324所規定的其它化學氣體進行試驗,應在訂貨時商定。
進行腐蝕試驗時,應在試驗zui后一周期的低溫階段結束前3 h內,在試驗箱(室)內先測量電器的絕緣電阻,再進行介電性能試驗:當同一試驗箱(室)內樣品較多,時間不足時,允許將試驗條件保持到測試完畢,但延長的時間zui多不得超過4h
6.4 電器的動作性能和操作性能試驗應在介電性能試驗后將樣品取出試驗箱(室)外盡快進行。
6.5 外觀檢查應在動作性能和操作性能試驗后進行。
6.6 電器的外殼防護等級試驗按GB/T4942.2的規定進行。
6.7 電器的溫升試驗按GB/T14048.1--1993中8.2.3.3條的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電器的試驗分型式試驗和出廠檢驗。
7.2 型式試驗
7.2.1 電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研制投產前或產品轉廠投產前;
b)正式生產后,如產品設計、制造工藝、使用原材料、結構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工作性能時;
c)產品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要求時。
7.2.2 電器的型式試驗項目除了包括相應產品標準,GB 3836.1~3836.10所規定的所有試驗項目外,還包括本標準規定的腐蝕試驗。外殼防護性能試驗和低溫試驗。
7.2.3 有關防爆檢驗的事宜,如圖樣送審與更改,樣品的檢查及試驗及“防爆合格證”的發放等,按GB 3836.1的規定執行。
7.2.4 用作型式試驗的電器,應不少于2臺試品都合格,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工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
7.2.5 具有相同結構,工藝和材料的同一系列外殼的產品以及外殼相同,內部所裝元件不同的同一系列的產品,允許選取一種具有代表性的產品進行試驗,如能通過試驗,則可認為該系列產品合格。
7.2.6 本標準6.2.6的內容儀適用于電器的腐蝕試驗、外殼防護等級試驗,而不適用于電器的防爆性能、動作性能試驗和操作性能試驗。
7.3 出廠檢驗
7.3.1 每臺電器必須檢驗合格,并附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才能出廠。
7.3.2 出廠檢驗項目
a)一般檢查;
b)外觀檢查;
c)隔爆參數檢查;
d)動作(操作)性能檢查;
e)靜態強度試驗;
f)工頻耐壓試驗。
8標志、使用說明
8.1 電器應在外殼明顯處設置清晰。*性凸紋標志“Ex"。
8.2 電器在明顯位置固定銘牌,銘牌的內容規定如下:
a)產品型號和名稱(產品型號后加防腐代號,如F1、F2、W、WFl或WF2);
b)外殼防護等級;
c)右上方有明顯的標志“Ex,;
d)防爆標志(防爆標志、類別,級別、溫度組別);
e)電氣參數(如額定工作電壓、額定工作電流等);
f)防爆合格證號;
g)制造廠名或商標;
h)出廠日期或編號。
8.3 產品應編制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的起草與表述應符合GB9969.1的有關規定。
9包裝、運輸、貯存
9.1 出廠的產品應予裝箱,以防止運輸中遭受損失,并達到防潮、防塵的要求。
9.2 電器的包裝應適合于陸路和水路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9.3包裝箱外壁的文字及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
b)產品型號和名稱;
c)制造廠名;
d)毛重(kg);
c)包裝箱尺寸;
f)標志好“向上”、“防潮”、“防雨”、“輕放”等字樣和符號。
9.4 隨同產品供應的技術文件包括:
a)裝箱單;
b)產品合格證書;
c)產品使用說明書。
9.5 包裝箱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受雨雪侵襲,產品應放置在沒有雨雪侵入、空氣流通、環境溫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相對濕度不大于90%的倉庫中。
請輸入賬號
請輸入密碼
請輸驗證碼
以上信息由企業自行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相關企業負責,環保在線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溫馨提示:為規避購買風險,建議您在購買產品前務必確認供應商資質及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