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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3052發布時間:2008-7-18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天 然 礦 泉 水 地 質 勘 探 規 范
Geologic exploration specification of natural mineral water
GB/T 13727-92
國家技術*1992-10-07 批準 1993-04-01 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規范規定了天然礦泉水(醫療、飲用礦泉水、下同)的勘探程度、勘探質量、儲量計算、水源地保護、開發技術經濟評價及報告編制的基本要求。
1.2 本規范適用于醫療、飲用礦泉水地質勘探,是天然礦泉水地質勘探設計書編制、工作布置、報告編寫與審批的主要依據。也可供天然礦泉水地質普查、詳查工作參考。
2. 引用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537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 8538.1-8538.63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 11615 地熱資源地質勘查規范
3. 總則
3.1 本規范所指天然礦泉水,包括飲用礦泉水和醫療礦泉水。它是在特定地質條件下形成的一種寶貴的液態礦產資源,以水中所含適宜醫療或飲用的氣體成分、微量元素和其它鹽類成分而區別于普通地下水資源。
3.2 天然礦泉水地質勘探工作,按礦泉水資源勘查工作精度要求的不同,分為普查、詳查和勘探三個階段,勘探階段之后為開采階段。普查階段為詳查工作提供依據;詳查階段為勘探及建設立項提供依據;勘探階段為水源地建設可行性研究和設計提供依據。
3.3 水文地質條件簡單、需水量明顯小于允許開采量,直接利用單井(泉)的礦泉水勘查,可不分階段,依據礦泉水水源地建設需要,直接進行勘探階段工作。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埋藏型礦泉水勘查,宜分階段遵循地質勘查工作程序進行。
3.4 天然礦泉水勘探是在已確定立項開發的礦泉水水源地進行工作,應詳細查明礦泉水形成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確定礦泉水生產井位置及衛生保護區邊界,取得不少于一年的水質、水量、水位、水溫連續觀測資料,在動態觀測或生產性抽水資料基礎上計算評價礦泉水允許開采量,其精度一般應滿足B級要求,提出技術經濟*開采方案。并對可能提供二期開發的遠景區作出初步論證和評價。
3.5 已開發的礦泉水水源地,應著重水質、水位(水量)、水溫的系統監測與綜合分析研究,確劃定礦泉水衛生保護區,建立經濟合理的開采管理模型,核算礦泉水允許開采量,為礦泉水開發管理或擴大開采提供依據。
4. 勘探研究程度要求
4.1 地質工作
4.1.1 從地層、地質構造活動、地表及巖心觀察到的近代地下流體引起的蝕變、沉淀析出物,研究其與水源地在空間位置上的;
4.1.2 從巖石化學成分、礦物成分研究其與礦泉水組分間可能存在的;
4.1.3 研究構造斷裂-裂隙系統,基巖風化裂隙系統在平面和深部的延伸、分布,及其對水源地富水性的影響。
4.2 水文地質工作
4.2.1 研究礦泉水系統形成的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內容包括:
a. 礦泉水補給范圍的確定;
b. 含水層、隔水層的劃分,每層在平面和垂向的分布、組合特征;
c. 礦泉水出水段部位(指礦泉水在基巖中上升流動的主要構造斷裂帶位置)的確定,必要時輔以物探(電法、重力、磁法、地溫測量、射氣測量等)確定礦泉水的含水層位;
d. 區域內礦泉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分布關系,水質特征和成因;
e. 區域內可能的污染源及衛生保護區的評價和圈定,側重研究通過礦泉水的補給區可能引起的污染問題;
f. 采礦、隧道開挖、水利工程活動對礦泉水水質、水量可能產生的影響;
g. 對可能提供第二期開發的水源地遠景區,在不投入專門工作量的前提下,進行預測和初步評價。
4.2.2 水源地調查:要求對水源地匯水范圍進行比例尺 1:25000 - 1:5000 的綜合水文地質測繪,必要時輔以鉆探和坑探工作。查明礦泉水出露地的水文地質結構和衛生保護條件并對可能的污染源、必須的衛生保護區作出評價。
4.2.3 水動力學試驗: 對適于井采的礦泉水水源地,應進行鉆孔抽水試驗,計算礦泉水含水巖層的滲透性等參數,確定井(孔)涌水量并研究長期開采后出現越流補給影響礦泉水水質的可能性。
4.2.4 礦泉水動態觀測: 對泉(孔)及其周圍地表水體,應布置動態觀測點,觀測礦泉水的水質、水量、水位、水溫動態,確定其在枯、豐、平水期的動態特征,研究各類水體與礦泉水之間的。
4.2.5 水文地熱工作: 對水溫大于34°C的醫療礦泉水水源地,可參考GB 11615 有關要求編制等溫線圖,進行溫度測井,計算地溫梯度,確定溫度異常,用水化學溫標估算儲層溫度和熱礦泉水循環深度。
4.3 礦泉水水質研究
4.3.1 研究礦泉水常量化學組分、微量元素組分及其變化;查明礦泉水水化學成分與流量、溫度變化的關系;對鍶含量在0.2~0.4mg/L, 偏硅酸含量在25~30mg/L,且溫度低于 20°C的飲用礦泉水,還須應用同位素方法測定礦泉水年齡。
4.3.2 對碳酸泉和醫療礦泉水,應測定水中溶解氣體和逸出氣體的組分和數量,研究水源地的原生態環境(氧化作用、還原作用、變質作用)及氣體的成因。
4.3.3 測定礦泉水的*組分、污染組分、有機物組分和微生物含量,查明與其水文地質條件之間的關系。
4.3.4 測定放射性元素及其含量,查明其與水文地質條件之間的關系。
4.4 礦泉水開發技術條件的研究
4.4.1 利用鉆井開采時應在查明含水層結構的條件下,提出合理的井孔結構、成井工藝、井口及含水層頂底板水質衛生防護措施;查明相鄰地段已有開采井群對礦泉水開采的影響。
4.4.2 直接從泉口引用礦泉水的情況下,應著重查明泉口的衛生保護條件及取水條件、淺層地下水對礦泉水系統的污染范圍或地段。
4.4.3 設立水源井專門檔案,內容包括有關地層、井身結構、鉆進、固井、洗井、修井等技術資料記錄以及有關開采量、水化學和衛生學等定期監測分析結果。
5. 勘探控制程度
5.1 勘探類型(見表1)
類型 | 主要特征 | |
天然出露型礦泉水 | I-1 | 含水層呈層狀,以孔隙為主,礦泉水以泉水形式天然出 |
I-2 | 含水層呈帶狀,以構造裂隙為主,礦泉水具承壓性,以井或泉形式出露 | |
埋藏型礦泉水 | II-1 | 含水層呈層狀,埋藏于地下深處或隱伏于覆蓋層下部,分布面較大,水量較大,可形成“礦水田”,以人工或鉆探(單井或群井)方法取水 |
II-2 | 含水層呈帶狀,以構造裂隙為主,礦泉水沿主要斷裂構造分布,主要以鉆井(多以單井)方法取水 |
5.2 礦泉水勘探規模分級(見表2)
礦泉水規模 | 飲用礦泉水 | 醫療礦泉水 | ||
碳酸水 | 其他類型水 | 碳酸水 | 其他類型水 | |
小型 | < 50 | <100 | <250 | <500 |
中型 | 50~500 | 100~1000 | 250~1500 | 500~5000 |
大型 | >500 | >1000 | >2500 | >5000 |
注: 表中數字為允許開采量,以m3/d計。 |
5.3 礦泉水勘探宜在開發與保護條件好的泉水露頭和已開發水源地的基礎上進行。在井、泉水量已滿足初期建廠水量要求的條件下,一般不布置鉆探工程。
5.4 鉆探工程應根據不同勘探類型、勘查階段和勘查區的地質-水文研究程度確定,其zui低鉆探工程量見表3。
勘探類型 | 普查階段鉆探井數量 個 | 詳查階段鉆井數量 個 | 勘探階段鉆井數量 個 |
I -1 | 0 | 0 | 0~ 1 |
I -2 | 0 | 0 ~1 | 1 ~2 |
II -1 | 0~ 2 | 1 ~3 | 2~ 5 |
II -2 | 0~ 1 | 1~ 2 | 1 ~3 |
注: 小型水源地鉆井數量取小數,大型水源地取大數;勘探階段的鉆井數量含普查、詳查階段的鉆井數量。 |
6. 勘探工作質量要求
6.1 地質-水文地質調查
6.1.1 地質水文調查范圍應包括礦泉水的補給區或衛生保護區,調查地質地形底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6.1.2 地質-水文地質調查,應詳細查明:
a. 水源地的地層時代、巖性特征、地質構造、巖漿活動及其礦泉水形成的地質條件;
b. 礦泉水的賦存條件、含水層巖性和富水性、分布范圍、埋藏深度及水源地衛生保護條件;
c. 礦泉水的水化學特征和微生物指標;
d. 礦泉水運動狀態和動態特征;
e. 礦泉水允許開采量及其保證程度。
6.2 地球物理調查
6.2.1 對埋藏型礦泉水,可針對主要含礦泉水的斷裂構造或含水層進行地球物理調查,確定斷裂構造的寬度、產狀、含水層的埋藏深度與分布等。
6.2.2 地球物理調查比例尺應與地質-水文地質調查比例尺一致,對所獲資料,應結合地質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分析,提出綜合譯成果,作為礦泉水勘探與布置開采水源井的依據。
6.3 水文地質鉆探與試驗
6.3.1 水文地質鉆探
6.3.1.1 鉆孔口徑:松散層中的勘探孔,口徑不小于175mm;基巖中的勘探孔zui小終孔口徑不應小于110mm;勘探開采井,以能下入取水設備為原則。
6.3.1.2 鉆孔深度;應以礦泉水含水層埋深為依據,覆蓋層中宜建立完整井,以穿過含水層10~ 20m為宜;基巖中穿過主要富水段,延深深度應不小于10m.
6.3.1.3 對含礦泉水的層位或地段的頂底板必須嚴格止水。
6.3.1.4 必須采用清水鉆進。嚴格禁止采用化學物質堵漏。
6.3.1.5 詳細進行鉆孔地質編錄,應特別注意對裂隙發育程度、裂隙面性質、構造破碎帶發育程度的觀測和記錄。
6.3.1.6 詳細記錄鉆進中的涌水、漏水、逸氣等現象的起止時間、井深、層位。
6.3.1.7 對埋藏型礦泉水,應進行綜合物探測井,準確確定含水層層位,深度及其物性參數。
6.3.2 鉆孔抽水試驗
6.3.2.1 對只適于于單井開采的地區,應進行單井抽水試驗;適于群井開采的地區,則應依據 具體情況進行多孔或帶觀測孔的試驗。
6.3.2.2 抽水試驗地段,應以礦泉水含水層為目的層,當有多個含水層時,宜選擇富水性、水質*的井段作為抽水試驗段;當含水層水量小而又不易分層或分段時,可作為一個試驗段進行混合抽水。
6.3.2.3 抽水試驗應進行3次降深,確定涌水量與降深的關系和回歸方程曲線,計算試驗井(孔)在保證水質達標成分穩定條件下的出水能力。各次降深間距不小于1m。
6.3.2.4 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在水量豐富的地區,當抽水水位和水量易穩定時,穩定延續時間可選用24h;在水源補給條件較差而水位和水量又不易穩定時,穩定延續時間可選用48h或更多;群孔抽水試驗,應結合開采方案進行,抽水穩定延續時間不少于96h。
6.3.2.5 抽水試驗過程中,應連續多次采取水樣,測定水中達標成分的含量變化。
6.4 樣品測試
6.4.1 水樣
6.4.1.1 飲用礦泉水檢驗項目見 GB 8537中4.1~4.5條;醫療礦泉水檢驗項目見本規范附錄B。
6.4.1.2 樣品采集和保存見GB 8538.2
6.4.1.3 檢驗方法見 GB8538.3~8538.63
6.4.2 氣樣 6.4.2.1 凡有逸出氣體的井、泉均應采集氣體樣品。
6.4.2.2 分析項目包括 H2S、O2、CO2、CO、N2、NH3、CH4、及Rn射氣。
6.4.2.3 樣品采集和保存見 GB 8538.2 6.4.3 同位素樣 6.4.3.1 按研究礦泉水的成因、年齡、補給來源等實際需要采集樣品。
6.4.3.2 分析項目按實際需要和水質情況確定,包括穩定同位素(18O、34S、2H)和放射性同位素(3H、14C)。
6.5 動態觀測
6.5.1 應及早建立泉(井)動態監測點(網),掌握礦泉水天然動態、對已開發的泉(井)應在已有觀測點(網)的基礎上繼續進行監測,了解開采動態變化規律。
6.5.2 觀測內容和要求:水位(壓力)、流量、溫度可每月觀測2~3次,連續觀測一個水文年以上。
6.5.3 應及時分析和整理觀測資料,編制年鑒或存入數據庫,繪制動態變化綜合曲線圖。
7. 水質評價要求
7.1 依據豐水期和枯水期的水質分析結果進行評價。對于飲用礦泉水按GB 8537規定的各項指標進行評價;對于醫療礦泉水按附錄B醫療礦泉水水質標準所規定的各項指標評價。凡是達到礦泉水標準的界限指標值,必須有*計量認證的兩個以上測試單位的對應分析或外檢數據。
7.2 礦泉水命名:飲用礦泉水化學成分達到GB 8537 規定指標者可參加成分命名;醫療礦泉水化學成分達到附錄B規定的特殊含量者可參加命名。礦泉水中的陰、陽離子大于25%mmol以上者可參加水化學類型命名。
7.3 礦泉水兼作生活飲用水者必須按GB 5749評價。
8. 儲量計算要求
8.1 儲量計算一般原則
8.1.1 礦泉水儲量計算,一般只計算允許開采量。
8.1.2 儲量計算應根據礦泉水形成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水動力特征及水質類型,選擇合理的計算方法和各項參數,建立數學模型,提高計算精度。
8.1.3 礦泉水允許開采量依據勘查研究程度可分為A、B、C、D四級,其單位以m3/d表示。
8.1.3.1 *允許開采量:系水源地經多年開發驗證了的水量,為水源地開發管理的依據。其條件是:
a. 準確查明了水源地的邊界及含水層特征
b. 準確查明了礦泉水物理化學特征;
c. 允許開采量計算所需參數均已為開采驗證;
d. 已掌握3年以上的動態監測資料;按GB 8537 水化學測試項目要求,每年取得豐、枯水期完整的水化學資料;
e.已準確劃定礦泉水水源地衛生保護區;
8.1.3.2 B級允許開采量:系水源地開發設計依據的儲量。其條件是:
a. 詳細控制了水源地的邊界和含水層特征;
b. 詳細查明了礦泉水的物理化學特征;
c. 通過試驗取得了允許開采量計算所需參數;
d. 泉水應掌握一年以上的連續動態監測資料;水源井應具有枯水期的抽水試驗資料;
e. 已查明礦泉水開發條件及水源衛生防護條件;
8.1.3.3 C級允許開采量:系水源地開發利用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水源地勘探立項所依據的儲量;需水量明顯小于允許開采量的條件下,也可作為開發設計的依據。其條件是:
a. 基本控制了水源地邊界和含水層特征;
b. 基本查明了礦泉水的物理化學特征;
c. 通過試驗已獲得儲量計算的主要參數;
d. 已掌握泉水豐、枯水期的動態監測資料;水源井應具有按降深及抽水試驗時間要求的正式抽水試驗資料。
8.1.3.4 D級允許開采量:系根據地質、水文地質調查、物化探或經驗參數所求得的儲量,作為礦水開發遠景規劃及進一步部署勘查工作的依據。其條件是:
a. 大致控制了水源地范圍和含水層的分布及其特征;
b. 大致查明了礦泉水的物理化學特征;
c. 通過調查訪問,大致了解礦泉水的動態變化;
d. 取得泉水流量偶測值,水源井簡易抽水試驗資料;
8.1.4 對應碳酸類型礦泉水的儲量計算,在勘探階段必須考慮伴生氣體(游離CO2)的流量。
8.1.5 儲量計算應以水質穩定為前提并滿足綜合評價的要求。
8.2 儲量計算參數要求
8.2.1 含水層體積的確定
a. 含水層的分布面積:由水源地的水文地質圖上圈定,一般依據含水巖層的分布范圍確定;
b. 含水層厚度:由水源地控制性鉆孔揭露的地層柱狀圖上確定。
8.2.2 含水層特性參數:包括導水系數T、壓力傳導系數α、給水系數μ、釋水系數μθ、越流系數K/M等,依據鉆孔抽水試驗資料選用相應的計算公式計算確定。
8.3 允許開采量計算與評價
8.3.1 允許開采量計算
8.3.1.1 對應泉水,可依據泉水動態連續觀測資料,按泉水流量衰減方程或頻率分析推算允許開采量;
8.3.1.2 對于單井開采,可利用抽水試驗資料,繪制Q=f(s)曲線(含指數、對數、冪函數等類型),依據曲線類型確定水流方程,用內插法計算允許開采量。或依據鉆孔的水位、水量長期觀測資料,用相關分析方法計算允許開采量;
8.3.1.3 對于群井開采,可根據水源地的水文地質邊界條件,確定水文地質模型和計算模型,用解析法或數值法預測允許開采量;
8.3.1.4 對于消耗型礦泉水,可計算探明區可利用的礦泵水儲存量,按開采規模、開采年限計算允許開采量。
8.3.2 允許開采量評價
8.3.2.1 對計算依據的原始數據、計算方法、計算選用的參數,及計算結果的準確性、合理性、可靠性等作出評定;
8.3.2.2 根據礦泉水的利用方向、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確定在保證水質穩定條件下的允許開采量,預測水源地開采動態的趨勢,論證礦泉水允許開采量的保證程度及其級別;
8.3.2.3 指出礦泉水開采后的環境地質及資源保護等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及要求。
9. 礦泉水水源地保護
9.1 礦泉水水源地,尤其是天然出露型礦泉水水源地應嚴格劃分衛生保護區。 保護區的劃分應結合水源地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含水層的天然防護能力,礦泉水的類型,以及水源地的衛生、經濟等情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確定。衛生保護區劃分為I、II、III 級。
9.2 各級衛生保護區的衛生保護措施
9.2.1 I級保護區(開采區)
9.2.1.1 范圍包括礦泉水取水點、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地區。
9.2.1.2 保護區邊界距取水點zui少為10~15m。對天然出露型礦泉水以及處于衛生保護性能較差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時,范圍可適當的擴大。
9.2.1.3 范圍內嚴禁無關的工作人員居住或逗留;禁止興建與礦泉水引水無關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導致礦泉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礙取水建筑物運行的活動。
9.2.2 II 級保護區(內保護區)
9.2.2.1 范圍包括水源地的周圍地區,即地表水及潛水向礦泉水取水點流動的徑流地區。
9.2.2.2 在礦泉水與潛水具有水力且流速很小的情況下,二級保護區界離開引水工程的上游zui短距離不小于100m;產于巖溶含水層的礦泉水,二級保護區界距離不小于300m。當有條件確定礦泉水流速時,可考慮以50 d 的自凈化范圍界限作為確定二級保護區的依據。亦可用計算方法確定二級保護區的范圍。
9.2.2.3 范圍內,禁止設置可導致礦泉水水質、水量、水溫改變的引水工程;禁止進行可能引起含水層污染的人類生活及經濟-工程活動。
9.2.2 III 級保護區(外保護區)
9.2.3.1 范圍包括礦泉水資源補給和形成的整個地區。
9.2.3.2 在此地區內只允許對水源地衛生情況沒有危害的經濟-工程活動。
10. 礦泉水開發技術經濟評價
10.1 技術經濟評價的原則
10.1.1 礦泉水開發技術經濟評價,是在地質、水文地質研究及礦泉水允許開采量評價的基礎上,對一定時期內礦泉水開發經濟效益或醫療作用的預估。
10.1.2 保證滿足礦泉水開發經營者對水質、水溫、水量的要求。
10.1.3 盡可能獲得包括勘探工作在內的礦泉水開發的zui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妥善處理經濟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
10.2 技術經濟評價的要求
10.2.1 根據B級或B+C級礦泉水允許開采量;提出礦泉水廠的生產規模及引水工程建設的要求;
10.2.2 確定消除影響礦泉水開發不利因素的對策;
10.2.3 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預估礦泉水開發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1. 資料整理與報告編制
11.1 資料整理要求
11.1.1 應在認真的綜合分析基礎上,找出客觀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與礦泉水生成的內在及其規律性,以文字及圖表等形式予以科學的表達。
11.1.2 資料整理工作,應做到有的放矢。基礎資料及原始數據要及時核實,達到準確可靠、圖表編繪力求簡明清晰,說明問題。
11.2 報告編寫要求
11.2.1 根據勘探工作任務的需要,提交勘探報告。勘探報告應在勘探工作結束后3~6個月內提交審查。
11.2.2 勘探報告應滿足水源地建設設計的基本要求。
11.2.3 報告名稱應為:XX省XX縣(市)XX礦泉水水源地勘探報告。其中礦泉水水源地應以地名命名。
11.2.4 報告編寫內容要求可參考附錄A。
附錄A |
報告編寫提綱及附圖、附表與附件要求 (參考件)
A1 報告編寫提綱
a. 序言;
b. 礦泉水形成的自然地理條件;
c. 礦泉水水源地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
d. 礦泉水水文地球化學特征及水質評價;
e. 礦泉水允許開采量評價;
f. 礦泉水水源地衛生保護區的建立與劃分;
g. 勘探工作質量評述;
h. 礦泉水開發技術經濟條件評價
i. 結論
A2 附圖、附表與附件要求
A2.1 主要附圖
a. 實際材料圖;
b. 礦泉水區域地質圖(1:50000~1:200000);
c. 礦泉水水源地綜合水文地質圖(1:5000~1:25000);
d. 礦泉水水源地保護條件圖(圖上應反映礦泉水的出露條件,各級保護區的界限、范圍,現有污染因素及水化學背景等);
e. 礦泉水動態曲線圖;
f. 水文地質勘探剖面圖;
g. 鉆孔剖面及生產井結構圖;
h. 物探成果圖。
A2.2 主要附表
a. 井(孔)抽水試驗成果表;
b. 水質全分析成果表;
c. 微生物檢驗成果表;
d. 巖礦鑒定成果表;
e. 巖土化學分析成果表;
f. 有關資料匯總表(如多年降水資料等);
g. 地下水動態觀測年表。
A2.3 附件 對報告中涉及而又不能詳盡討論的專門問題,以專項報告作為附件,如礦泉水水源地衛生保護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論證報告、水質及衛生保護方面的專項報告等。 對單井(泉)小型水源地報告的附圖、附表可適當簡化。
附錄B |
成分 | 有醫療價值濃度 | 礦水濃度 | 命名礦水濃度 | 礦水名稱 |
二氧化碳 | 250 | 250 | 1000 | 碳酸水 |
總硫化氫 | 1 | 1 | 2 | 硫化氫水 |
氟 | 1 | 2 | 2 | 氟水 |
溴 | 5 | 5 | 25 | 溴水 |
碘 | 1 | 1 | 5 | 碘水 |
鍶 | 10 | 10 | 10 | 鍶水 |
鐵 | 10 | 10 | 10 | 鐵水 |
鋰 | 1 | 1 | 5 | 鋰水 |
鋇 | 5 | 5 | 5 | 鋇水 |
錳 | 1 | 1 | - | |
偏硼酸 | 1.2 | 5 | 50 | 硼水 |
偏硅酸 | 25 | 25 | 25 | 硅水 |
偏砷酸 | 1 | 1 | 1 | 砷水 |
偏磷酸 | 5 | 5 | - | |
鐳g/L | 10-11 | 10-11 | 10-11 | 鐳水 |
氡Bq/L | 37 | 47.14 | 129.5 | 氡水 |
溫度 | ≥34°C | 礦化度 | <1000 | 淡溫水 |
注:本表根據: |
附加說明:
本規范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提出。
本規范由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歸口管理。
本規范由中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安可士、任福弘、姚足金、鄭灼華。
商鋪:http://www.kindlingtouch.com/st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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