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著越發嚴峻的環境問題,國家政府也出臺了眾多治理法規,但是目前我國的環境狀況并不合人意,實施證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立法細化固然重要,但是執行更關鍵。
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基本職責,但一方面,法律本身存在過于抽象與原則等薄弱環節;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保護或GDP至上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嚴格執行的驅動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若法被束之高閣,不管其價值取向和內在設計多么*,都不會帶來期待的結果。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我們更要把法治建設的重點放在使既有法律切實實施上,就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且要注重法律實施效果的監督,法律的生命力只有在實施中才能得到真正體現。公眾的關注和參與熱情,是排除既得利益群體干擾執法的重要依賴。
要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的任務,立法的細化只是*步,下一步的執行更重要。立法和執法不可分割,它們互相、動態互動:立法的效果必須在執法中充分體現、在執法中經受檢驗;立法指導并規范執法實踐,執法實踐反饋立法效果并推動立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