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頻繁曝光的地下水污染、河流重金屬污染等事故,讓決策層和民眾已經認識到,污染源的監測與管理決不僅僅是環保部門的事情,作為環境保護責任的主體,自行監測是企業應盡的義務,從法律的角度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監測行為是非常必要的。據東莞環保工程相關人士介紹近日*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按照辦法的規定,2014年元旦起,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必須自行監測并發布其污染排放信息。
監測發布不僅包括企業排污狀況,在建設項目的建設期和運營期內,還需開展周邊環境影響的監測。以往,對污染源的排放監測一般都由當地的環境監測部門完成,而根據辦法的規定,企業應自行監測并將結果向公眾公開。自行監測結果包括:全部監測點位、監測時間、污染物種類及濃度、標準限值、達標情況、超標倍數、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手工監測數據應于每次監測完成后的次日公布,自動監測數據應實時公布監測結果。此外,企業還要公布污染源監測年度報告。企業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的同時,應在省級或地市級環保部門建立的公布平臺上公開,相關信息至少保存一年。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污染源監測室副主任唐貴剛告訴記者,企業開展自行監測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部分,分別是企業排污狀況監測和周邊環境質量的監測。據介紹,之所以將周邊環境質量監測規定為企業自行監測的內容,是因為一些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有明確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的建設期和運營期內,需開展周邊環境影響的監測,這樣在出現環境影響苗頭后,可以及時排查原因,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消除或降低環境影響。唐貴剛說,周邊環境質量監測頻次要求不高,一般為一個季度、半年或一年才開展一次,相比排污狀況的監測,工作量小、費用較低,但對企業自身及周邊環境卻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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