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環評領導經常出現違法成本低現象,而zui近四部委聯合發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保部門可委托有能力的社會機構開展評價工作,解決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現象。《辦法》主要從下列四方面來展開工作:
1、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職責分工。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其他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的管理職責,由省級環保部門規定。環保部門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會機構,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2、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范圍。包括*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地方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監控企業,重污染行業內企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企業,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
3、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等級、方法、指標和程序。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4個等級,依次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標示。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監理、社會監督4方面21項。《辦法》還規定了實行“一票否決”的14種情形,即在上一年度,企業有未批先建、惡意偷排、構成環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紅牌)。
4、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具體措施。針對不同環境信用等級的四類企業,《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激勵性與約束性措施,旨在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推動環保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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