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項目環評日常管理中,“未批先建”、擅自變更、弄虛作假等環評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危害了環評制度的嚴肅性、性和有效性。*下發的《關于切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汲取了近年來環評監管的有效措施,全面提出了加大環評監管的具體要求和措施,這是*推進環評審批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通知》覆蓋面廣,包括了環評受理、審批、“三同時”、驗收全過程,涉及環評準入、環評審批要點、公眾參與、資質管理、從業行為、建設過程和事后監管等多方面。
《通知》指出要加強對環評機構、技術評估單位、從業人員監管,以規范從業行為;要在時間上、質量上保證建設項目選址選線的環境可行性、產業結構調整的環境*性、環境標準的可達性、環境風險的可控性和公眾參與有效性得到充分論證,防止片面強調服務和效率,人為縮減審批時限;要加強公眾參與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對象代表性、結果真實性的環評監管,維護公眾環境權益。
《通知》強調,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環保驗收是加強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舉措,要建立健全技術評估專家庫,向社會公開環評機構和人員誠信檔案;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環節的監管,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項目環保設計文件備案制度,開展涉及環境敏感區、重污染或環境風險大、施工期環境影響大、與群眾環境權益密切相關和易污染擾民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對存在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要及時調查或處罰;對未達到環評批復要求、公眾意見集中強烈的建設項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一律不予通過環保驗收。
對突出環評違法行為,《通知》提出了處罰措施,對環評從業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的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立即吊銷資質;對建設項目未批已建成、未驗已正式投產等突出違法行為提出“雙移送”措施,除依法查處建設項目違法行為外,同時對其中由*任命的相關責任人員,及時移交紀檢*門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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