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鋼結構中抗滑移系數檢測方面,有如此基本要求:
“制造廠和安裝單位應分別以鋼結構制造批為單位進行抗滑移系數試驗。制造批可按分部(子分部)工程劃分規定的工程量每2000t為一批,不足2000t的可視為一批。選用兩種及兩種以上表面處理工藝時,每種處理工藝應單獨檢驗。每批三組試件。”
根據此條文內容,可理解為抗滑移系數檢測僅與表面處理工藝有關,與高強螺栓規格無關。
但是對抗滑移系數試驗所用的試件又有如下規定:
“試件應由制造廠加工,試件與所代表的鋼結構構件應為同一材質、同批制作、采用同一摩擦面處理工藝和具有相同的表面狀態,并應用同批同一性能等級的高強度螺栓連接副,在同一環境條件下存放。”
根據此條文內容,又可理解為檢測鋼構件抗滑移系數時,當采用了不同材質的鋼材、不同性能的高強螺栓,那檢測用的試件應分開制作,也就是應分開檢測。
那這兩條矛盾的條文該如何理解、如何統一?
現場狀況是:有M24和M22的高強螺栓兩種規格,鋼板材質一樣,那是不是兩種規格的高強螺栓應分開進行抗滑移系數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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