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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加強玻璃幕墻的安全防護工作,其中更是要求包括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在內的七種建筑不得在二層及以上使用玻璃幕墻。
自20世紀80年代起,玻璃幕墻在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和高層建筑的外裝飾上得到廣泛應用。近年來,在個別城市偶發的因幕墻玻璃自爆或脫落造成的損物、傷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引發社會關注。住建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管理等環節,切實加強監管,落實安全防護責任,確保玻璃幕墻質量和使用安全。
通知要求嚴格落實既有玻璃幕墻安全維護各方責任。玻璃幕墻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玻璃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要共同協商確定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既有玻璃幕墻的安全維護。玻璃幕墻竣工驗收1年后,施工單位應對幕墻的安全性進行全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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