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格里沙漠再掀輿論熱潮 環保公益訴訟鏗鏘前行
去年曝出的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因情節惡劣、影響大,受到廣泛關注,在等中央領導作出批示后,地方政府開始整改,部分企業主被追究刑事責任,部分官員遭行政處罰。不過,據綠發會調查,污染地點的修復有的進展緩慢、有的整改停滯;甚至有企業公然違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覬覦政府公共資金即納稅人的錢,以對污染場地進行修復。因此,綠發會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環境公益訴訟,試圖追究相關企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其積極意義自不待言。
2014年元月,隨著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環境公益訴訟大門總算打開一條縫。新修訂的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指出:“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次在法律明文中得以體現,這一修訂被普遍視為中國環保公益訴訟的破冰之舉。
今年1月,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之配套的《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同日發布。
今年4月,修訂后的環保法進行第四次審議,期待進一步放開環境公益訴訟準入門檻,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法律地位,同時,希望各地法院落實2010年7月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在環境保護糾紛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設立環保法庭,實行環境保護案件專業化審判,以此鼓勵和提高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6月,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的懲治力度。
當然,環保公益訴訟作為一個新生事物,仍然有其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比如,如何調整行政執法與司法救濟的關系。“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發生之后,舉國震驚,中央高層多番批示,刑事究責和行政執罰相較同類案件要迅速得多,也嚴厲得多。既然刑事上也追究了,行政上也處罰了,放諸于民事司法程序中的環保公益訴訟又意在何為呢?這是否構成對責任人及責任企業的重復追究?
對于更多未受到輿論關注的環境污染事件來說,進入公益訴訟還是一個小概率事件。一味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或民間團體來承擔起環保公益訴訟的大任,恐怕不太現實。另一個途徑則在于,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也已獲得了法律授權,一些基層檢察機關也正在積極推進。不管是法定的社會組織,還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機關,提起環保公益訴訟都得拿出專業精神。環保公益訴訟,涉及面廣,影響大,需要多方的專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