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責任細化至個體 大氣法草案二審稿重點分析
重點一: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
為了逃避監管,在實踐中,有的排污單位私自改動監測設備的硬件、軟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數據失真失實。此次,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據了解,鑒于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要加強監管,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增加前述規定。此外,新的修訂草案還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的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對于侵占、損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此外,對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檢測數據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的,也將高被處20萬元罰款。
重點二:各項質量標準的確立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八條、第九條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做了規定。有的部門、企業和社會公眾提出,科學合理的環保標準是防止大氣污染的重要依據。目前,制定環保標準公眾參與不充分,執行效果不理想,建議對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二是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三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查閱。
重點三:大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
針對修訂草案對未達標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有關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呼吁完善限期達標規劃的考核監督機制,以強化這一制度的作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介紹,二次審議稿新增了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其他城市的達標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有關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達標規劃的執行情況等規定。
重點四:污染責任細至個體
燒垃圾、燒秸稈在很多地方比較常見。針對這些“陋習”,二審稿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時,也將被罰500元。
重點五:大氣污染治理公眾參與精神
除了上述法條以外,二審稿在多處修改中體現了大氣污染治理中公眾參與的精神。在一審時,有委員建議應引導社會公眾減少機動車出行中的污染排放。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倡導環保駕駛,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
此外,二審稿規定,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生產企業獲知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質監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