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污染宣戰
“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政府及有關部門8種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史上嚴環保法”向人們發出一個信號:依法治污,鐵腕執法,正在成為我國向污染宣戰的“新常態”。
環保法的修改不僅將區域污染和流域污染,包括土壤污染等突出的環境問題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另一方面,嚴格的執法手段和政策也用立法的形式明確。新環保法中提及,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新環保法從47條增加到70條,相較于原有法律被詬病的“偏軟”,它改變了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和執法手段有限的窘境,如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有權責令污染企業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
與此同時,治理環境污染,不是環保部門單打獨斗,借助司法的威力懲治環境違法犯罪,已在全國法院系統形成共識。2014年7月,高人民法院對外宣布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此次高司法機關成立專門審判機構,意味著未來公眾打環保官司,從立案到審判執行的過程將更為順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也在于實施。如果監管走過場,法律法規被束之高閣,再嚴的法律也只能淪為一紙空文。2014年1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
在各方協同下,環境監管執法體制機制日趨完善,排污收費標準得到提高,信息公開逐步推進,隊伍建設持續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呈現新氣象。環境執法監管機關與公安機關聯手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日趨緊密。2014年前三季度,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增加到1232件,超過過去10年總和。
“經濟發展也要被環保倒逼”,正在成為新常態。人們有理由相信,法治,將在污染治理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人民群眾的“碧水藍天夢”撐起一把強有力的保護傘。
環保部門次有了行政強制權
眾多業內人士介紹,舊版環保法正式施行于1989年,在此基礎上,經過20余年的努力,針對環保領域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專項法陸續出臺,形成了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系統。然而隨著經濟發展,環保法與現實不相適應的情況日益突出。
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副縣長段外賓長期分管環保工作,他介紹說,舊環保法“感覺像棉花”,對于如何進行罰款、拘留等量刑都沒有具體規定,執法部門很難操作。
對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環保局副局長張洪峰表示認同。“環保部門由于沒有充分授權,這就帶來了很多問題。”張洪峰說,“部分企業環境意識淡薄,不在相關部門進行登記直接就生產,環保部門沒有查封權,有時只能眼睜睜看著他們排污。”
“環保部門什么時候有權去強制呢?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的3個月以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強制執行還要經過審查、研究。隨后,法院告知沒有辦法執行,因為企業已經建成,只能另外走一套程序,責令它停止生產。重新走一個法律程序,拖上一年甚至幾年,企業已經造成污染。有的企業在法院強制執行之前被轉讓,造成所有法律依據作廢,因為沒有執行標的了。”張洪峰說。
針對執法手段偏軟、處罰措施不到位等頑疾,新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停產關閉等新的環境管理職權和對違法行為的打擊手段,并特別規定對相應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或啟動刑事司法程序,顯著提升了環保部門的執法地位。
新法出臺實施使得環保工作更加有抓手。“環保部門享有扣押、查封權、‘按日計罰’權和行政拘留權。這是次賦予環境監管部門行政強制措施權。”廣西天峨縣環保局長韋榮建說。
采訪中,不少基層環保部門負責人期待環保執法更為剛硬,呼吁從國家層面把環境監察機構納入執法單位。
新法面臨的挑戰
不難發現,新環保法被公認為中國環境保護歷史上好也是嚴厲的環保法。新環保法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偷排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增加了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拒不改正的違法排污企業實行“按日計罰”;設定了針對治理污染、提高公眾參與水平和保護舉報人的具體條款;同時賦予地方政府和執法機構更多的責任和職責。
盡管新法亮點諸多,但業內人士認為,其在實施過程中仍將面臨諸多挑戰。首先,新《環保法》的法律效力有限。該法的地位已經有了顯著提升,但不足之處在于未明確理順該法與其他同樣旨在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如《農業法》《森林法》《草地法》《水法》等之間的關系,從而導致負責管理這些資源的部門有可能挑戰新《環保法》的部分條款。
為避免這種狀況,許多國家將環境保護法提升為基本法。誠如,1969年美國制訂的《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了所有聯邦行政機關所應遵守的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責任,以統一的國家環境政策和目標改變了行政機關各行其是的局面;1993年,日本廢止《環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和《自然環境保護法》,制定并頒布了具有綜合法性質的《環境基本法》。
其次,新《環保法》的執行仍然受制于中國環境治理結構的“碎片化”和部門職能重疊的狀況。目前,環境保護部負責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利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分別負責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工作。碳稅和碳交易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并且這部分內容也未在新法中提及。新《環保法》并未對環境保護的監管體制做出調整,沒有明確環保部門實施統一監管的具體方式和措施。
上很多國家實行的是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模式。在美國,環境質量委員會(CEQ)負責協調聯邦各行政機關之間和調解聯邦、州、地方在執行環境保護政策方面的分歧,并直接向總統匯報;環保署(EPA)具有獨立執法權,代表聯邦政府負責全面的環境監管。意大利環境、領土與海洋部全面負責本國的國土、海洋、河流、濕地和森林的保護;而德國的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建筑與核安全部以及巴西的環境部,實行的也是這種監管模式。
與此同時,盡管中國的環境狀況非常嚴峻,新《環保法》仍未明確公民的環境權。到目前為止,包括美國、俄羅斯、韓國、菲律賓等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在內的149個國家在憲法中明確了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新《環保法》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但是,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才可以向法院提起環境訴訟,這些組織的數量有限。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將有助于公眾全面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工作。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將依法治國納入對干部的考評,以約束干部干預包括環境案件在內的司法案件的審理。當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國家文件的形式明確支持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從根本上說,正如中國環境法專家王立德所言:中國需要像以前對待經濟增長和獨生子女問題那樣,將環境保護提升到執政黨和政府核心優先政策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