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懾面孔”扮何角色 環保警察法定職責待明確
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地方的環保警察隊伍被撤銷。
有的在建,有的在撤。環保警察,作為加強環境保護執法的新生事物,需要明確環保警察的那些法定職責?廣大網友又是如何看待的?
就環保警察的職責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邢捷表示,針對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的現狀,借鑒國外環保警察制度規定,結合未來的發展,我國環保警察的職責應包括:預防破壞環境與資源的違法犯罪;偵辦、查處破壞環境與資源的違法與犯罪行為;為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正常行使職權提供保障;對社會公眾進行環保宣傳教育;鼓勵舉報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等。
根據這些職責,環保警察應依據人民警察法享有偵查權、行政強制權等權力,并配備警車、槍支、手銬等警用基本裝備和便攜式環保檢測儀器;對導致環境嚴重污染或者暴力抗法的人員依法行政拘留;對構成環境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移送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在執法程序上,環保警察應遵守人民警察執法辦案的程序規定。但由于環境案件的特殊性,如環境污染與破壞危害結果出現的滯后性,特別是在取證上,專業技術性強、難度大,有些情況下取證過程延續時間長等,需要在相關程序規定上,特別是時限規定等作出特殊安排。
盡快明確環保警察的法定職責
“環保警察”利劍出鞘,令不少排污大戶責任人“聞風喪膽”,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然而與此同時,“打掉一個企業幾百人失業怎么辦”的捫心自問、部分地方半年時間內隊伍“剛建即撤”的尷尬之舉……令人在轟轟烈烈之余,不禁反思“環保警察”在擁有一張“震懾面孔”的背后,究竟應扮演什么角色?
其實,“環保警察”的角色需要從兩個維度去審視:首先,在行政執法層面,他們應當好環保部門的“配角”。我國法律將對排污者行政管理和處罰的權力主要賦予了環保部門,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史上嚴”環保法,更是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采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強制性措施。環保部門一時間化“柔力”為“重拳”,頓感“腰桿都硬了”。立法機構一系列舉措的重要目的就是強化環保部門作為行政執法“主角”的地位。在這樣一個執法格局中,公安機關則應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打出一套“組合拳”。可喜的是,由公安部與環保部等部門共同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與新環保法同步實施,明確了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具體要求,“環保警察”可在這方面大展“拳腳”、盡快“入戲”、當好“配角”。
其次,在刑事司法層面,環保警察應在訴訟程序中當好“主角”。從各地的實踐來看,除震懾作用外,設立這支隊伍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在聯合執法中,一旦排污者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增強執法部門調查取證的專業能力,從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啟動和進行。然而,要想環保警察成為一支司法生力軍,而不是曇花一現,就必須盡快明確其預防和偵辦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為環保部門履職提供必要保障等法定職責,并賦予其相應的偵查手段與措施,畢竟“有位”才能更“有為”。環保警察尚屬“新兵”,少一些“任性”,多一些規矩,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方能讓環保執法的天空更蔚藍。
網友聲音
網友黃磊:我們應該體諒企業及工人的生存和發展,但這些都不應是環境執法打折扣的理由。就像貧窮不是偷盜的理由,義憤不是傷害的理由一樣,既然違法發生,懲治結果就必須跟進,否則社會賴以維系的司法公信就無法建立,法治信仰更無從談起。
網友趙德傳:環境治理是一項民心工程,建立環境警察制度可以增強對環保違法行為的威懾力,減少環保行政執法阻力。環保警察提前介入環保案件,也可以縮短辦案時間,快速固定相關證據,提高環境執法效率,有利于將打擊環境犯罪引入專業化、制度化新階段,從環境保護角度來說,建立環保警察百利無一害。
網友王軍和:查處污染企業,從短期看,確實會影響相關企業人員的就業和生活,但兩害相權取其輕,以犧牲環境來換取利益,只能是飲鴆止渴,得不償失。如果環保警察僅滿足于震懾,久而久之,終連震懾作用也保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