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縣檢察院訴稱,2013年9月,金沙縣環保局通知佳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樂公司)應繳納噪音排污費121520元,但企業一直未繳納。縣環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業發出限期繳費通知,責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繳納排污費,如逾期不繳,將進行處罰。
2014年10月13日,佳樂公司繳納了排污費,但已屬逾期繳費,縣環保局卻不準備對企業行政處罰。金沙縣檢察院對此“不滿”,認為佳樂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費近一年,已對國有財政資金造成損害,其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金沙縣檢察院檢察長肖莉紅說,考慮到一些涉污企業拖欠排污費現象較普遍,損害了公益,由檢察機關采取訴訟方式督促行政部門依法履職社會效果更好,遂將此案作為探索行政公益訴訟的試點。
2014年10月20日,金沙縣檢察院將環保局告上法院,訴請法院判決環保局履行對企業的處罰職責。集中管轄赤水河流域環境案件的遵義仁懷市法院受理了該案。
“檢察院把我們推上被告席,以前從沒有過的事。”金沙縣環保局局長秦蓁說,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環保局對佳樂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檢察院認為,行政公益訴訟目的已達到,遂提起撤訴,法院審查后裁定準予撤訴。
“由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在全國尚屬首例。”貴州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余敏表示,此前,檢察機關尚未有過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以原告身份對行政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提起訴訟的先例。
“以公益訴訟的方式跨區域直接起訴行政機關,牽涉面較大,探索壓力不小。”余敏說,為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督促行政部門履職,檢察機關總要邁出這一步。她說,金沙縣檢察院能邁出行政公益訴訟步,還得益于貴州近些年不斷進行環保司法改革打下的基礎。
當前,以環境污染為代表的公共利益糾紛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有統計顯示,僅2006年到2010年,我國環境信訪就達30多萬件,行政復議2600余件。而相比之下,進入訴訟程序不足1000件。
“公益訴訟制度不完善是瓶頸。”仁懷市法院環境保護法庭庭長陳銘說,公益訴訟已寫入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但針對行政部門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或不作為,“誰來當原告”仍是尚待突破的困境。
為強化依法治理環境問題,全國已設立百余家環保法庭。但因公益訴訟“門檻高”,大量由公民或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基本上都被法院以不具原告資格為由“拒之門外”。
“有關職能部門沒有依法行政往往是導致環境事件多發的重要因素。”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寶說,探索完善行政公益訴訟將為依法監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
秦天寶認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機關有抗衡能力,由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人,充當行政公益訴訟原告不僅合適也切實可行。
“當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對行政機關先進行督促。”秦天寶說,“檢察機關還應注意權力邊界,建議先從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國有資產保護等涉及公共利益領域積極探索。”
一些專家建議,解決“公益原告困境”還應進一步出臺行政公益訴訟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
【新聞說道】執法“打折”誰之過
記得不少基層環保局長曾訴苦,這個局長不好干,不僅身處“清水衙門”,干著“有責任、無權力”的苦差事,而且年底群眾評議機關,往往排名墊底,吃力不討好。的確,近年來由于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污染加重,百姓常將怨氣撒在環保部門身上。但從環保領域近來發生的腐敗案來看,環保部門并非所謂的“清水衙門”,其權力尋租的空間不僅存在,而且與污染企業的利益關系很隱蔽,這也就難怪一些地方環保部門接到群眾污染舉報后,顯得“鼻子不靈”或“執法步子慢一拍”。
實際上,基層環保執法不力一直為百姓所詬病。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看地方政府領導臉色辦事,常常對污染企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畏難情緒嚴重,口口聲聲“不敢管,沒法管”,其實骨子里不想主動作為;一些地方環保部門與污染企業勾肩搭背,不是認真查處其問題,而是幫忙遮丑掩蓋。群眾對環保部門的“差評”,其實是殷切期待,他們希望環保部門能受到鞭策而更好地負起責任。
向污染宣戰,環保部門無疑應是尖刀班、突擊隊,承擔著相當重要的職責。對其提出更高的職業道德和法治素養要求,一點也不為過。更為重要的是,環保部門手中的執法權力在增大,地位在彰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突出強調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權力,賦予其更多職權,如查封、扣押企業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等。這無疑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提供有效手段,但也對環保部門自身提出更高要求。因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代替地方政府具體執行監督管理權力的,無疑就是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如果不依法履職,甚至存在徇私枉法,則顯然會對社會造成更大傷害。
希望環保部門的黨員干部能以那些落馬者為戒,變壓力為動力,成為向污染宣戰中令人尊敬的生力軍。環保工作者成為綠水青山的真正衛士,自然會贏得百姓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