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環境受到極大的污染和破壞,環境保護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由于我國訴訟法領域長期以來存在著一個誤區:只有合法權益受到違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環境污染和環境侵權案件中不可訴現象大量存在,環境公益的救濟找不到有效的途徑。為彌補這一缺陷,要變革現行的訴訟機制,創設一種新型的訴訟形式——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的。所謂公益訴訟,簡言之,就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同時,公益訴訟的提出,突破了傳統訴訟法以“利害關系”為適格當事人的限定,體現了法律調整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過渡。專家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即可定義為任何人基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致使公共環境權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依法提起的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相比其他方式,有更大的威懾力。”全國人大代表吳青認為,“目前的行政罰款相對較低,對大多數污染企業很難起到有效的約束作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確立以后,將可能出現一批索賠數額較高、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案件。這些案件將給其他污染企業以警示作用,大大提高人們對污染環境的風險預期。”
福建“破冰”公益訴訟
“6·5”世界環境日上午9時30分,隨著審判長敲響法槌,由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受理的一起非法排污污染生態環境案正式開庭。被告人當庭認罪并自愿治理受污染水體。
作為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訴訟代理人,福建省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建亮說,以往單獨起訴的公益訴訟案件,并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存在自首、當庭認罪等可以從輕處罰情節,從法理上來說,判決還是比較公正的。
“環境污染發生后,公共資源受到損害,訴訟主體一般是政府機關,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代為提起訴訟。”秦傳熙表示,本案是由社團組織代為提起公益訴訟,這在福建省尚屬。
“通過讓被告自行投放魚苗這種形式,把被破壞的生態環境修復起來,達到了公益訴訟的目的。”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馬勇說,當前,企業違法成本低,單靠環保部門行政執法,已經跟不上形勢需要,必須采取有力手段加以遏制。通過啟動公益訴訟,讓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形成合力。在民事方面,行政機關罰款幾十萬元,對違法者影響可能不是很大,但是讓違法者戴上手銬,就是觸及靈魂的處罰。
對于舉步維艱的環境公益訴訟來說,此次福建的司法判決案件無疑是為今后同類案件提供了借鑒意義。
能否提起環境公益賠償訴訟
當前,《民事訴訟法》第55條和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都只規定了符合公益訴訟法定條件的原告享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但沒有明確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請求金錢損害賠償的問題。
在我國,當一項環境行為既損害環境公益又損害環境私益時,環境私益的受害者可以通過提起環境私益侵權救濟之訴,要求得到賠償或是補償。那么,環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賠償問題又如何解決?目前,我國的通常作法主要是通過以下兩種措施:一是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受損的環境停止侵害、予以修復;二是環境行政機關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并征收相關的費用。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實現讓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人付出代價的目的。
然而,若是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包括損害賠償的請求,那么必然涉及環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金給誰的問題,也必然會涉及環境公共利益損失的核算問題。如果由誰提起損害賠償就給誰,明顯是不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設立的初衷的。
因此,基于環境公益賠償訴訟問題的復雜性以及損害賠償核算的差異性,建議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將環境損害的賠償問題排除在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之外。當然,若國家決定要建立統一的環境公益訴訟賠償制度,也可以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中包括損害賠償請求,前提條件是,賠償金應當劃入由國家設立和監管的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專項用于一定地區的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工作。
操作層面仍面臨多重困境
盡管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降低了訴訟門檻,但有關人士認為,當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在具體操作層面依然面臨許多困境,直接影響相關法律的實施效果。
首先,民間環保組織專業能力有限。隨著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我國民間環保組織的數量近年來有了大幅增長。根據民政部發布的我國社會發展狀況公告顯示,全國生態環境類社會組織共計6816個,再加上1065個民辦非企業單位,合計7800多個,比2007年增長了38%。
然而,其中多數還處在初創階段,部分公益組織人員混雜、行為失范、財務混亂的問題仍然存在,自我及行業監管不足,缺乏專職的環境科學技術人員和環境法律專家,收集環境污染證據的能力和應用環境法律訴訟的能力嚴重不足,難以從事對法律專業能力、技術能力要求都非常高的環保公益訴訟活動。
其次,高昂的訴訟成本讓環境公益訴訟舉步維艱。馬勇表示,中華環保聯合會做過8起公益訴訟,每起訴訟投入成本都非常高。其中一些公益訴訟僅訴訟費就支付十多萬元,還要承擔時間成本以及敗訴的風險。
自然之友民間環保組織公眾參與項目調解員葛楓等人認為,公益訴訟成本高的癥結在于環保公益訴訟難以得到環保行政部門的支持。所有的污染數據、現場證據和檢測專家都需要民間組織自己收集聯系,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費用甚至高達幾百萬元,讓草根環保組織“心有余而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