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共治理水平 廣場舞噪音污染亟待量化規定
近日,西安市法制辦網站發布了《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針對市民普遍關注的廣場舞擾民問題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進行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群眾集會等活動產生噪聲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
廣場舞擾民已成為城市管理中為棘手的問題,西安市通過立法來整治,是一個重要方面,值得肯定。但是還需要從管理向服務的轉變。
廣場舞的流行,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不足,也說明民眾生活水平提高了,對健康有了新的追求。之所以出現擾民現象,政府管理沒有及時補位也是一個因素。廣場舞由于缺少必要的社會引導與規范,容易無序、無邊界地擴張,負面效應不斷出現,嚴重干擾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因此,相關政府部門整治廣場舞要“疏”、“堵”結合。可以提供更多人性化的公共服務,例如通過制定廣場舞公約、開展廣場舞大賽、成立廣場舞協會等形式,約束規范引導廣場舞的發展,使之鍛煉不擾民,健身更文明。
紹興:廣場舞限時限地
“天氣漸漸熱起來了,我近晚上去益泉百貨溜達,中間隔條馬路,兩邊都是廣場舞的大媽們!”紹興網友“脆弱到家的頭頂”發帖感嘆。
紹興“舞迷”張大媽則向記者感嘆道:“在小區跳被說是擾民,在廣場跳又被說是影響市容,呆在家里又被家里人說是容易得老年癡呆癥。真希望政府能出面主持公道!”
“張大媽”們的呼聲如今有了回應。記者日前從紹興市相關部門獲悉,該市政府辦出臺了《關于加強市區廣場舞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定于本月15日起試行。
該規定實行屬地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單位)依法管理、社區和公園等場地管理單位配合的三級聯動機制,試圖在社區居民和運動愛好者的合法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提升市民公共行為素養,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另一方面,為“民有所樂”、“民有所健”發揮積極作用。
紹興市區廣場舞場地點多面廣,廣泛分布于各個公園、廣場、居住區、街頭空地等,與市民游憩、休息的時間和場地多有交錯。對此,該規定在明文提出“限時”和“限地”的要求,在充分考慮和尊重市民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廣場舞活動的場地與時間。并要求規劃部門從全局角度考慮場地之間的聯系,就近合并,適當減少廣場舞場地,提高公共空間利用率。
南寧:廣場舞擾民高罰500元
南寧市不久前在全市部署開展噪聲專項整治行動,對建筑工地施工噪聲、廣場舞噪聲、商業活動噪聲等擾民行為進行專項整治。對群眾意見較大的廣場舞噪音擾民問題,公關部門在警告無效后可處以200元—500元的處罰。
據介紹,目前南寧已成立了城市噪音綜合整治專項工作機構,整治廣場舞噪音等擾民亂象。據悉,目前,南寧市對廣場舞噪音制造者以教育勸導為主。6月1日起,正式對在公共區域高音播放音樂等噪聲擾民行為進行嚴厲整治。
而針對商業噪聲,南寧警方已經開始處罰。5月14日以來,南寧興寧警方總共對轄區15處經警告無效的噪聲擾民鋪面給予治安罰款處罰。接下來,警方還將集中精力對朝陽廣場噪音擾民情況進行整治。
消解廣場舞噪音需提升公共治理水平
廣場舞的興盛也是居民生活水平質量提高的一種表現,但在舞出健康的同時,更要舞出和諧。畢竟,廣場屬于公共空間而非私人屬地,在公共空間里就必須要倡導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一方面表現在公共意識上,廣場舞者必須意識到,自己在公共空間的一切活動都要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都要以不影響和不侵犯他人權益為前提;另一方面表現在博弈的每一個參與人都是工具理性的,而非“以噪易噪”不知其非,只有拒抗性思維,才能取得合作紅利,因此,“相讓三尺又何妨”?
當然公共空間還需強調公共治理。廣場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既是共享空間,也是共為空間,其作為開放的公共空間,需要公眾的共同守護、共同作為和共同治理。只有廣場舞者同廣場管理者、噪音困擾者等,變“針尖對麥芒”為相互協商、共同協作,制定共同遵守的、象征公共秩序的“廣場舞規則”,才能終實現博弈雙方的利益平衡,使得噪音得以減,舞者得其樂。公共空間的公共治理需要公民及相關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為、充分溝通與協調,但不是所有公共空間的問題,都能通過部分公民的自發、自覺地行為而得到妥善的治理,政府對公共秩序的維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而,當廣場舞噪音污染引發的沖突由個體沖突演變為小群體沖突,乃至由個案演變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時,就必須要強調政府作為。因為廣場舞的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在于公共空間的建設投入不足、城市規劃不盡合理、其他可供選擇的公益性文化體育娛樂設施匱乏,以及公共管理不到位等。
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出臺了廣場舞健身活動管理規定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對廣場舞團體備案、跳舞場地、時間、音量等進行了量化規定。
唯有公共治理水平與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相適應,博弈各方的利益訴求才能得到協調,廣場舞噪音污染的困擾才會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