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會想念中國的,我會想念中國快節奏的商業生活……但是,我不會懷念的是中國的空氣污染(這也是促使我們離開的大原因)……盡管在之前的很長時間里,在這里生活的優點遠遠比缺點要多,但在近,這一天平向另一個方向傾斜了。如果純粹為了商業的目的,我很喜歡留在這里,但是,我現在有自己的家庭,有兩個小孩子,我必須為他們著想。
老外Marc是一位荷蘭籍企業家,他在中國曾參與創辦了多家公司,包括赫赫有名的土豆網。而就在近,已經在中國奮斗了13年的他,舉家遷往他國。走后,他在自己的個人網頁中留下了這樣一段話。
選擇離去的Marc,正是當下人們為追求更良好的生存環境而輾轉奔走的縮影,折射的卻是當下中國日益嚴重的空氣污染形勢。特別是今年初爆發的大范圍、長時間霧霾天氣,給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再次敲響了警鐘,大氣污染治理已刻不容緩。
大氣污染因為大氣的流動性,就像水污染一樣是很容易引起各方推諉。嚴峻的現實表明,要解決我國嚴重的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問題,建立一個國家層面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勢在必行,只有如此,才能為大氣污染治理提供組織保障,才能對各省市共同承擔治理責任產生硬性約束。此次國務院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措施表明,有關協調機制的建立已進入到具體落實層面。
在我們為這項新機制勾畫藍圖之前,不妨先來看看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
歐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
歐盟可以說是世界上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為成功的地區。
從1999年的哥德堡公約開始,歐盟打破了以往僅針對單一污染物控制格局,開始注重多種污染物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協同控制,以控制酸化、富營養化、PM2.5和近地面O3為目標,分別對SOX、NOX、VOCs、重金屬和NH3的排放上限進行了限制。
隨著公約的不斷簽署,除控制目標不斷擴展外,其覆蓋區域也從歐洲擴展到了北美,并大范圍推動大氣污染聯防聯控。2001年,歐盟制定了環境空氣計劃與聯控制度,保障其清潔空氣計劃(CleanAirforEurope,CAFE)的實現。截至2007年硫、NOX排放量比1980年分別下降84%和37%,PM2.5和PM10呈同步下降趨勢。
為全面推行和實施大氣聯防聯控環境監管模式,2008年,歐盟再次頒布《歐盟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清潔法案》(2008/50/EC指令),設立五項大氣聯防控制法律機制,即區域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環境控制質量目標機制、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協調保護機制、跨境污染防治合作機制及信息通告與報告制度,用法律手段全面推進并保障了其聯防聯控環境監管模式的有效運行。
聯防聯控不僅是一個概念
開展區域聯防聯控,各地區協作實施多項污染物協同減排,這些工作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度不小。建立大氣污染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首先要解決產業升級問題、新興產業布局問題,這些問題的實質是利益分配。沒有利益的保障,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很難持續。各地區間巨大的利益調整問題,沒有中央政府的出手顯然是無法解決的,這也決定解決大氣污染,首先要建立國家層面的協調機制。
在京津冀來說,北京、天津就先后與河北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從支持河北經濟發展的層面,幫助河北經濟轉型從根本上淘汰落后產能而又不影響甚至幫助地方經濟發展。這樣的模式才是聯防聯控機制長效運行的根本。
在我國的現實背景下,聯防聯控機制是被廣范圍需求的。當然,從廣義上來講聯防聯控機制不僅僅存在于行政區域之間,也存在各部門、各地區中。更多的聯防聯控機制出現能夠有效的解決推諉之事,提高辦事效率。所以我們期盼更多的聯防聯控機制的出現。
聯防聯控的核心是“五個統一”
“聯防聯控,從世界上看,是行之有效的。我們國家應該也能做到,但是現在還沒有這樣的機制。”中國工程院院士、我國環境化學家王文興介紹道,上世紀七十年代,歐洲就簽署了《長距離越跨國界大氣污染物公約》,依據各國對大氣污染的貢獻大小,科學制定、分配污染物消減量等。現在,歐盟的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經從高峰時期的3700萬噸降到了400萬噸左右。
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是知易行難。王文興認為,每個地區發展水平不同,考慮的問題也不同。在一些貧困地區,確實還會為了“吃飯”,污染一點也得做。但國家必須從大方向上作戰略的考慮,要用政策引導經濟轉型,產業結構改變,開發新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我們不僅要人人談論、關心大氣污染問題,更要“同呼吸、共奮斗”,每個人都行動起來,去改善我們的大氣環境質量。
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五個統一”是聯防聯控機制的核心。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管理條塊分割、協調機制可操作性差等問題,目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實施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2012年以來,環境保護部已經開始對全國74個城市的PM2.5展開監測并實時上報,可以說,我們正在向著統一監測和監測結果統一發布的道路前進。但是區域聯動的信息共享平臺尚未建立,區域內霧霾預警監測體系尚不健全,無法有效地預警預報霧霾發生、發展的過程,也就無法形成區域性應對霧霾的聯防聯控機制。
而統一監管、統一評估和統一協調,由于區域內的經濟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不同,環境執法尺度、準入條件不統一,再加上沒有統一的區域聯防聯控的領導機構,目前想要達到統一還存在困難。
聯防聯控,我們缺乏相應的機制
整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既涉及到監管體系、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又涉及政策措施、協調機制、責任機制、考核機制等方方面面,可謂包羅萬象。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建立一套完備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并將其落到實處,為緊迫的是從法律制度著眼。在我國目前的立法框架內,《環境保護法》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但對于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構建卻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
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所指出的,正是基于立法缺乏對聯防聯控的詳細規定,目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仍然處于條塊分割的狀況,還未能形成一個有效的運轉機制,所以一系列聯防聯控的具體措施還難以實行。同時,他也指出,“原來我們制定的三同時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征收排污費制度,其針對性并非區域間的大氣污染問題,所以很難借助這些環境管理制度來解決區域間大氣污染的問題。所以接下來,《環境保護法》以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在修改時,還需要在這方面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