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5年3月13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水平,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伊犁州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伊犁州直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推動州直生活垃圾管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發展。建立健全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促進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的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文廣旅、衛健、市場監管、機關事務、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物業服務、環境衛生、生態環境、住宿、餐飲、快遞、旅游等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培訓、指導和評價工作,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城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引導和動員社會組織、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人口、地域、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理目標等情況,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
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以及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等布局、規模和標準,并依法公布。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裝置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裝置配置規范進行配置,推動開展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
類收集設施設備配置規范,確定固定的垃圾收集點,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隨意占用、遷移或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場所,不得改變其用途。確有必要關閉、重建、補建的,提供替代設施或拆除的,應當依法核準,按照先建后拆原則,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國有企業等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十三條 商務、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過度包裝和包裝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相應回收。
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
利用,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和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醒目位置設置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引導、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開展低價值可回收物的資源化再利用,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的經濟效益。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通過押金、以舊換新、積分兌換等方式開展回收服務。
第四章 分類與投放
第十五條 州直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為四類,分別為: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藥品和
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并應當依法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或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廣場、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前款規定的辦公、生產、經營、公共場所等區域,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在責任區域公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導,并督促改正;
(四)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分類規定,在指定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內,鼓勵可回收物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內;
(三)廚余垃圾應當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內;
(四)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地點或預約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在街邊等其他公共區域或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等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條 城鎮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可依法選擇專業運營機構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防滲漏,并標明生活垃圾類別標志;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規定頻次和時間運輸至規定地點,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和去向。
第二十二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相應設施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配備合格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二)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處置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建立臺賬,每日詳細記錄生活垃圾的接收和處置情況;
(六)保證處置站(場)環境整潔;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按照以下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三)廚余垃圾交由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集中無害化處理,并進行資源化利用;嚴禁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和未經無害化處理飼喂畜禽;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環境衛生、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機關事務等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績效考評體系。
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方式,并提供網絡投訴、舉報途徑。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依規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榮譽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和涉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或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