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關于聚變裝置輻射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聚變裝置輻射安全監管。
原文如下↓
關于聚變裝置輻射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當前,我國聚變研究進入快速發展期,已建成若干座聚變裝置,個別裝置計劃開展氘氚燃燒、氫硼聚變等實驗研究,聚變能應用的工程化設計研究穩步推進。該類裝置屬于大型科研設備,技術復雜,種類多樣,輻射安全風險不同于傳統裂變堆和粒子加速器。為進一步規范聚變裝置輻射安全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聚變裝置,是指開展受控核聚變和等離子體物理研究及進行聚變能開發利用的裝置,通常研究通過聚變過程,將原子核轉變為不同的元素、同位素或者其他粒子,并直接使用粒子、熱量或電磁輻射等產物。該類裝置可劃分為等離子體物理實驗裝置、氘氚聚變實驗裝置和聚變能應用裝置。現有和在建裝置包括開展等離子體物理實驗的托卡馬克裝置、反場箍縮裝置、仿星器等,在建的擬使用氚作為工作介質的緊湊型聚變能實驗裝置等,以及正在進行工程概念設計的中國聚變工程實驗堆等。
二、聚變裝置的輻射安全由我部參照核技術利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由我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
三、基于不同類型聚變裝置的輻射安全風險,我部對聚變裝置進行分類管理(見附件),與現行輻射管理要求有效銜接,便于建設單位根據相應的類別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我部將實行環境影響評價與輻射安全許可接續辦理,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與輻射安全許可“審評合一”。
四、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繼續有效,已經持有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按此通知要求向我部申請換發;尚未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或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按照此通知要求向我部提交申請。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磁約束聚變實驗裝置輻射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輻射函〔2016〕1670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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