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正式印發《關于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一次審批”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將在集成電路、
電子設備、
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航空航天等先導和支柱產業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一次審批”改革試點。
原文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關于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一次審批”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滬環評〔2025〕34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加強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深化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我局制定了《關于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一次審批”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21日
關于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一次審批”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
為更好地服務高端制造業,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深化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深化開展免辦環評直接辦理排污許可證的“一次審批”改革試點,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試點取消聯動產業園區內部分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和審批,通過強化排污許可證承接與補位,優化環評和排污許可全鏈條管理。
一、試點范圍
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本市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的產業園區內,行業類別屬于集成電路、電子設備、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航空航天等先導和支柱產業(詳見附件1),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建設項目:
(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且未納入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
(二)建設項目符合所在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準入要求。
(三)建設項目廢水納管排放,且全年廢水日均排放量不超過2500噸;任一廢氣重點污染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新增排放量均不超過0.5噸/年(不包含天然氣燃燒的排放量);危險廢物產生量不大于100噸;不涉及一類污染物(廢水)、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排放。
(四)相應排污單位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應申領排污許可證。
(五)相應排污單位上一年度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為A級或B級、一年內不存在因環評文件質量、排污許可證質量和執行報告問題被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部門失信計分或通報、近三年無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記錄,無因各類環境污染問題被掛牌督辦等情形。
二、試點內容
試點范圍內符合要求的排污單位,可按照本方案自愿申請參與免辦環評直接辦理排污許可的“一次審批”改革試點,享受“兩免一優”便利政策:免于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和審批、免于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優化排污許可證辦理。具體流程按照《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一次審批”改革試點辦事指南》(以下簡稱辦事指南,詳見附件2)辦理。
(一)免于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和審批
試點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免于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和審批,通過上海“一網通辦”提交“一次審批”申請材料,直接申領排污許可證。
“一次審批”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一次審批”申請單、承諾書、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未持證)或排污信息清單(已持證)、重點污染物排放量計算說明等(詳見附件3、附件4)。
(二)免于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試點單位在建設項目投入運行(含調試,下同)后,免于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編制驗收報告以及建設項目施工期和竣工驗收相關信息公示。
試點單位應全過程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和時間要求填報執行報告,增補記錄項目建設和投產運行等情況并公開信息。其中,投入運行前應記錄項目建設進展、施工期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等信息;投入運行后應記錄建設項目竣工和投產日期、環保設施“三同時”情況、分期建設情況等信息。
(三)優化排污許可證辦理
試點單位在辦理“一次審批”時,可按照辦事指南,優化簡化排污許可證辦理。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可采取簡化方法進行計算,作為申請許可排放量的依據;已持證單位可采用排污信息清單替代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簡化申請材料。
試點單位在完成“一次審批”后可能發生變動的,按以下情形分類辦理相關手續,將變動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詳見附件5):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無需辦理環評手續的,可按本市規定采用變更單的方式,直接簡化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信息清單除外);變動內容需要辦理環評手續且滿足試點條件的,可再次采用“一次審批”的方式進行辦理;變動內容不滿足試點條件的,應依法另行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相關手續。
三、工作要求
試點單位應依法依規落實建設項目各項生態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落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準入把關并加強巡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全過程審批服務指導,落實排污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管。
(一)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試點單位應確保建設項目符合排污許可“一次審批”試點范圍和條件,按照辦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請材料,按規定取得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并落實相關承諾,不得弄虛作假。試點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或排污信息清單載明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按要求落實執行報告、自行監測、臺賬記錄、信息公開等主體責任。
(二)強化產業園區準入把關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規定履行環境保護管理職責,強化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預防,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園區規劃環評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對“一次審批”試點項目環境準入嚴格把關,明確準入意見,并做好事中事后生態環境保護巡查工作。
(三)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
審批部門應加強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對不符合試點條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排污許可證或排污信息清單,并增補載明施工期環境管理要求。項目建成后應及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重點核實現場建設內容與排污許可證的一致性。
執法部門應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和排污許可證后監管有關規定,落實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執法監管要求,對試點單位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建設項目施工期環保措施落實、環保設施“三同時”、按證排污及執行報告等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監測部門應按規定對試點單位開展執法監測,并對其自行監測落實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檢查,發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超標排放等違法情形的,及時移交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四)落實試點退出機制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排污許可證核發審查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試點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終止正在辦理的“一次審批”申請,且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申請: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連續兩次提交的申請內容不滿足試點條件的;多次申請的同類項目合并后應編制環評報告書的;試點項目未按照排污許可證或排污信息清單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情形的。
(五)加強組織實施與跟蹤評估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確保試點工作推進平穩有序。加強對產業園區的指導監督,強化宣傳培訓,引導和鼓勵排污單位積極參與試點工作,為企業辦事做好服務指導。建立臺賬制度,做好“一次審批”項目審批、建設、投產和監督管理情況的記錄。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定期梳理試點情況,歸納經驗做法,查找問題不足,結合產業園區跟蹤評估工作,每年年底將試點總結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定期調度全市試點工作情況,每年開展成效評估,適時優化完善試點政策,著力提升試點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