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葫蘆島市住建局正式印發《葫蘆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垃圾減量、資源化利用。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葫蘆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葫蘆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葫蘆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葫蘆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葫蘆島市科學技術局 葫蘆島市公安局
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 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
葫蘆島市交通運輸局 葫蘆島市水利局
2025年1月14日
葫蘆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四章 資源化利用和處置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垃圾減量、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葫蘆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固體廢物等,主要包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五類。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建立健全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建筑垃圾管理體系。建筑垃圾管理應當遵循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原則,構建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應當做好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處置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對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管。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審批,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納入大規模設備更新和循環利用政策支持范圍。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和資源化利用項目的規劃、用地手續審批。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車輛及從業人員的道路運輸相關資質進行審核與管理,并查處道路運輸違法行為。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對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公安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擊建筑垃圾違法犯罪活動。
科學和技術部門負責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及裝備研發。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運輸、中轉、利用、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協調促進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警、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建筑垃圾的運輸時間、運輸線路、核定載重、核定裝卸點等實施監督管理,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實行聯單管理,逐步推行電子聯單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筑垃圾減量政策措施,積極推廣綠色設計、綠色建材選用、綠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源頭減量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和排放,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當完成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和《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督ㄖ幚矸桨浮穫浒概c建筑垃圾產生核準手續可一并辦理。辦理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等行政許可事項由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市屬開發區按屬地原則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建筑垃圾產生核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并明確運輸單位的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
(三)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
核準后,上述內容發生改變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保持與備案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填報信息一致。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單位基本信息、工程概況;
(二)建筑垃圾產生總量、種類、各類別產生量;
(三)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發應急等措施和責任人;
(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與清運工期;
(五)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的委托意向書或者委托合同。
備案后,因上述內容發生變化,需調整處理方案的,申請備案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內容報原備案部門進行變更。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證明及建筑垃圾種類、排放量、運輸及處置方案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貯存制度和分類管理臺賬,將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貯存,設置相應的分類堆放場地,隨產隨清,暫存或計劃回填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地面應當采取固化、濕化、苫蓋措施集中堆放,不得超高堆放,防止污染環境,消除安全隱患;
(二)不得在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體廢物;
(三)對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圍擋,出口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在工地進出口安裝視頻監控計量稱重等設備,如實記錄運輸車輛出入及其所運輸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十五條 裝修垃圾按照“誰產生誰處理”的原則,可采用袋裝、桶裝等密閉化措施投放到臨時堆放點或收集容器,也可自行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清運。
實行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分類打包堆放,并向經核準的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支付清運、消(受)納等處置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清運。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按照社區指定的地點分類打包堆放,并向經核準的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支付清運、消(受)納等處置費用,由社區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清運。
社區、物業管理部門應在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街路暢通的情況下,在所管轄區域內指定建筑垃圾臨時堆放地點并及時清運。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申請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個體車輛不得申請辦理運輸核準,企業車輛不得以個體名義申請辦理運輸核準。個體車輛承接建筑垃圾運輸業務,需要和運輸企業簽訂服務業務,由該企業負責申請辦理核準。企業申請辦理核準時包含非本企業車輛時,企業需出具和個體車輛簽署的協議,并備案。
第十七條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符合建筑垃圾專用運輸車輛技術規范;車輛符合密閉運輸要求且安裝衛星定位、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裝置;
(三)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輛信息。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建筑垃圾排放核準文件副本等相關證件;
(二)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
(三)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
(四)運輸過程中保持車輛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五)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確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場所進行運輸;
(六)運輸車輛應當符合相應的載運技術條件;
(七)運輸車輛應有建筑垃圾運輸字樣、標識等,建立本地區建筑垃圾運輸視覺識別系統。
第四章 資源化利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并納入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同時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建筑垃圾產生量,按照合理布局、方便運輸、高效利用、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鼓勵建立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協同處置機制,推進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從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取得核準許可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 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與處置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二條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其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建筑垃圾處置類型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地已經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單位名錄。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場所的生產處置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具備圍擋,按規定分類收集、堆放、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經核準或者與核準內容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其他固體廢物;
(二)保持車輛沖洗、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三) 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信息備查;
(四)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應當根據不同的物料特性進行處理處置。
工程渣土優先用于土方平衡、礦山修復或者磚瓦制品生產等,或者貯存在堆填場。 工程泥漿脫水干化后,可以參照工程渣土進行處理。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應當優先資源化利用,主要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路材料等產品,紙片、布料、木屑等可燃輕物質可通過垃圾焚燒發電廠協同處置,廢金屬、木材、塑料、紙張、玻璃、橡膠等應交由有關專業企業作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確實無法利用的應當進行規范填埋處置。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處置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推廣應用,及時發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工程造價信息。
鼓勵各類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應用情況作為綠色建筑、綠色施工的評價內容。
鼓勵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究和設備研發,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智能化、信息化監管系統和信用管理系統,加強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監督管理,應當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實行聯單管理,各環節責任主體負責聯單信息的核對、確認。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工業垃圾等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建筑垃圾處置費用。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和未經核準的單位運輸。取得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的單位,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核準文件。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運營,不得使用套牌假牌,不得對車輛關閉或屏蔽信號、刪除記錄。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轉運、綜合處理和消納的設施或改變其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各地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建筑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通過“葫蘆島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等有關途徑對建筑垃圾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不得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各地區應加強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規范處置、綜合利用的公益宣傳,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規范處置納入居民公約,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個人擬作出3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擬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的,依據前款第六條各部門對屬于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的,各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程渣土,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二)工程泥漿,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三)工程垃圾,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四)拆除垃圾,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五)裝修垃圾,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出臺后,各縣(市)區(管委會)的建筑垃圾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若國家、省出臺新的政策、法規、標準,從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