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2025年1月21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和綠化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堆放與運輸、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道路養護和保潔、露天焚燒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顆粒物造成的大氣污染。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和長效管理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資金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負責工業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主管部門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和排水(雨水)管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清掃保潔、養護綠化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建筑垃圾的運輸和處置,以及露天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物質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道路和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維修與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和市級儲備用地裸露地面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鎮級儲備用地裸露地面揚塵防治工作。
(六)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地及其周圍100米范圍內露天焚燒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建工程管理局、軌道交通局等其他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授權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推動公眾參與,普及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施工單位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屬不可競爭費用。
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工程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揚塵污染管理人員,建立揚塵污染防治
工作臺賬。臺賬應當清晰記錄施工現場灑水降塵、施工現場出入口車輛沖洗、建筑材料和垃圾的清運和覆蓋、揚塵污染防治檢查等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與具備資質的運輸企業、建筑廢棄物處置場所簽訂處置協議,按照有關規定排放建筑廢棄物,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
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議,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結合工程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
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應當設置連續、封閉的硬質圍擋,實行封閉管理,在城區主要路段施工現場四周設置的圍擋不低于250厘米,一般路段施工現場四周設置的圍擋不低于180厘米。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應當硬底化,安裝車輛沖洗設備和污水收集、處理或者回用設施,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安裝車輛出場沖洗情況以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及時采取沖洗地面等措施,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以及其周邊道路的清潔。
(三)施工工地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道路、施工便道等區域地面應當進行硬底化或者覆蓋,并輔以噴霧、灑水等措施。施工工地內土方作業區以及其他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區域,在作業階段應當采取噴霧、噴淋或者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未開工的,應當定時灑水;超過48小時不作業的,應當覆蓋;超過3個月不作業的,應當綠化、鋪裝、遮蓋。
(五)施工工地內需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落實密閉、降塵等揚塵防治措施,嚴禁現場露天攪拌。
(六)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應當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第十一條 道路與管線工程施工除需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外,還應當根據施工作業方式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路面開挖后應當及時回填;未能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以及防止跌落措施,并設置警示牌。
(二)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第十二條 綠化工程施工時,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泥土,產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第十三條 建(構)筑物拆除時,應當在拆除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防止揚塵擴散。
第十四條 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倉庫)場所,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堆場(倉庫)應當密閉管理;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建設防風抑塵網、設置噴淋裝置等有效防塵措施。
(二)露天裝卸物料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碼頭、填埋場和消納場等其他堆放場所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閑置超過3個月以上的裸地物料堆場,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措施。
第十五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混凝土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運輸責任人委托第三方運輸第一款所列的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確保受委托方具備相關道路運輸資質。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二)對產生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
(三)混凝土攪拌站出入口以及場區地面應當硬底化,并采取灑水、清掃等防塵措施。
(四)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輪沖洗設施。
第十七條 道路保潔應當采取低塵作業,采用機械化清掃、高壓沖洗、灑水等措施。在干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市政道路灑水、噴霧頻次。
鼓勵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上述規定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公共用地以及其他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責任分工依法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一)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裸露地面,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二)單位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裸露地面,由業主共同負責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人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管理人負責。
第十九條 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軌道交通工程、供電工程、水務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工地,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了在線監測系統的,應當保持正常運行,并與工程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有關規定,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