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11月25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2024年12月16日
上海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信息,是指公共供水企業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工作職責)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務中心負責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的具體管理工作。
浦東新區、嘉定區、奉賢區、松江區、金山區、青浦區、
崇明區水務局(以下統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港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公共供水企業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公共供水企業是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基本原則)
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外,公共供水企業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用戶普遍關心和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信息,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予以監督的有關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六條(公開渠道和形式)
公共供水企業信息應當通過企業公開,也可以通過服務網點或者其他傳統媒體、新媒體平臺等多渠道公開。
鼓勵公共供水企業通過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形式,對與民生關系密切、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強的重要信息進行解讀。
第七條(公開范圍和方式)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并明確列出公開的信息內容以及時限要求。公開內容原則以長期公開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內容,應當予以區分并作出專門規定。
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方式,以主動公開為主,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主動公開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緊急信息應當即時公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信息公開目錄)
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企業概況信息;
(二)服務信息;
(三)供水成本;
(四)與供水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
第九條(企業概況信息)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公開以下反映企業基本情況的信息:
(一)企業性質、規模、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辦公地址、服務網點、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企業領導姓名,企業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
第十條(服務信息)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公開以下服務信息:
(一)供水服務范圍;
(二)供水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三)供水接入流程;
(四)供水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五)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等供水可靠性信息;
(六)抄表計劃信息;
(七)供水水質信息;
(八)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九)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等。
相關服務包括居民總表分裝、居民接水申請、單位接水申請、階梯用水一戶多人口申請、單位過戶、居民過戶等事項。
供水價格、供水繳費時限、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等服務信息應當在賬單上予以明示。
第十一條(供水水質信息)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公開本企業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檢測結果信息,具體按照《上海市公共供水水質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供水可靠性信息)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提前72小時,在企業公示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
發生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停水的,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停水的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用戶公開。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公開上一年度供水可靠率(WSRI)指標。
第十三條(供水成本)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公開本企業供水成本,具體按照《上海市供水成本公開實施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審查機制)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便民便企服務)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建立健全相
應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限時回應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優化咨詢服務,滿足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開咨詢窗口應當以熱線電話或者在線互動交流平臺、服務網點現場咨詢等為主。
第十六條(申訴渠道)
市水務局、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臨港管委會(以下統稱供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公共供水企業信息公開的申訴渠道。
第十七條(申訴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供水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二)被申訴企業的名稱;
(三)申訴需求和理由。
第十八條(申訴處理)
供水主管部門接到申訴后,應當予以登記。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被申訴企業應當配合供水主管部門開展申訴處理。供水主管部門處理后認為被申訴企業需要整改的,應當出具整改通知書。被申訴企業應當自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供水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指導和監督)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公共供水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規范信息公開行為。
公共供水企業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公開信息內容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