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在云南海埂會堂召開,有關部門介紹相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立法背景
2019年和2021年,國家先后頒布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多規合一”改革、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農村宅基地制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建設用地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多項重大突破。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以來,省委、省政府加強耕地保護,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規范建設用地管理,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條例》的全面修訂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強化土地管理制度,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需要。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監督執法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確把“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作為土地制度改革的四條底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將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不可逾越的紅線;強調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強調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務必要堅持把依法維護農民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指出要強化地方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完善土地執法監管體制機制,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堅決遏制土地違法行為。
習近平總書記的一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為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為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有必要通過修訂地方性法規,使我省土地管理工作與習近平總書記要求、黨中央決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土地管理上位法的系統性修改,要求我省地方性法規及時跟進作出修訂
《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于1999年制定,并分別于2012年、2014年和2015年進行過三次修正,對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就深化農村土地改革、加強土地管理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全國人大、國務院分別于2019年8月、2021年4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我省的原《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改革發展需要,不適應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實際。
為進一步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土地改革、加強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決策部署,有效銜接上位法新規定新要求,有必要根據上位法對我省原《條例》進行修訂調整,以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
三是我省土地管理實踐中的成功經驗需要上升為地方法規,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需要通過修法來解決
我省在多年的土地管理改革實踐中,探索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儲備、礦業用地管理及高原湖泊保護等涉及的土地管理工作,在落實耕地流出整改、推進多規合一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加強執法督查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針對性強、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需要加以總結提煉,上升為地方法規。同時,我省也存在耕地保護形勢嚴峻、被征地農民群眾權益保障機制不夠完善、違法用地量大面廣,以及部門職責不夠清晰、管理邊界模糊等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對這些問題加以規范和明確。
二 主要內容
《條例》共8章67條,分別為總則、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8章,主要有以下內容和特點:
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
圍繞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省委貫徹落實意見,對土地管理制度相關內容作了補充完善。一是明確土地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二是強化了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完善補充耕地質量驗收機制的規定;三是規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優先保障主導產業合理用地,支持依法合規利用農村閑置土地等資源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四是完善退化耕地治理機制,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種植基本農作物管理體系。
落實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
《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在做好與上位法承接的同時,聚焦全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的需要,在國家構建“五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基礎上,對地方四級(省級、州市級、縣級、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效力、編制、審批、修改、公布、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和實施監管機制等進行細化規定,構成協調有序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形成全省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一張圖,明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不得另設其他空間規劃,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和重大事項,科學有序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
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將我省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護舉措凝練固化到地方立法中,在《條例》中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建立耕地保護網格化監管機制,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為抓手,實現耕地保護責任全覆蓋;綜合運用管控性、激勵性手段,對耕地實施全面保護;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嚴格耕地用途管制,保障耕地主要用來種植糧食等基本農作物。
以維護農民權益為核心,細化規范土地征收程序
明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必經的九個程序,對征收土地預公告、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和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環節,明確作出具體實施要求,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明確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公布和調整,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安排社會保障費用,禁止以任何理由減免、緩繳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完善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根本,強化建設用地管理
《條例》明確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對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和國有土地租賃等方式供地進行了細化,對國有建設用地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等“二級市場”管理進行了規定。細化臨時用地規定,明確規定了采礦用地和土地儲備制度,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規定了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管理要求,建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優化城鄉用地布局。
以嚴格執法為目標,完善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條例》構建了我省土地督查制度,規定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查。建立土地執法部門協同、區域協作機制,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制度。
記者:近年來云南耕地保護情況如何?《條例》對于耕地保護作了哪些規定?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省自然資源廳堅決扛牢耕地保護政治責任,按照“整改—鞏固—提升”工作部署,連續兩年報請省委、省政府高規格召開全省耕地保護工作會議,目前全省構建起四級黨政“一把手”抓耕地保護的工作格局,形成耕地保護“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一盤棋,2023年全省耕地凈增加300萬畝,位居全國前列,順利通過國家對云南省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首考”,根據2024年國土變更調查工作推進情況,預計全省耕地2024年還將凈增加約100萬畝,全省耕地總量連續兩年實現連增,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為全省糧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據國務院批復的《云南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到2035年,云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857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5709萬畝。為實現耕地保護目標,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條例》專章對耕地保護作出規定,為我省耕地保護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一是強化落實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和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目標。《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保護網格化監管機制,實現耕地保護責任全覆蓋,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的重要依據。同時,強調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完善補充耕地質量驗收機制和退化耕地治理機制,提高耕地質量。
二是細化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強化耕地用途管制。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在耕地保護中的積極作用,引導各類建設活動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完善補充耕地質量驗收機制,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做到補充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條例》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種植基本農作物管理體系,規定耕地應當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除法定情形外,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導致耕地數量減少的,應當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整治,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耕地。
三是強化永久基本農田的特殊保護。《條例》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向社會公告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并設立保護標志,嚴格保護和管理。經依法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除按要求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外,還要按照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原則,落實好永久基本農田補劃任務。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耕作層剝離利用工作。
記者:《條例》對宅基地制度做了哪些規定,怎樣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一是明確宅基地申請基本要求。《條例》第五十三條對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作出了規定。第五十四條對我省每戶申請宅基地建設的面積標準進行了統一明確,并規定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積使用宅基地。還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分戶條件和戶的認定標準進行具體規定。同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五十四條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需報州(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二是明晰宅基地申請審批流程。《條例》第五十五條對宅基地農戶申請、村組審核、鄉鎮審批的流程進行了明確。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時,對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五種不予批準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三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條例》嚴格落實中央改革精神,對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進行了相關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的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同時,還規定農村閑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用于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文旅、電子商務等。
同時,《條例》從三個方面對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作出了規定:
一是強化指標保障。第五十三條對安排建設用地指標、統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作出了規定,從指標方面保障農村村民宅基地合理需求。
二是明確用地保障。第五十三條規定,原有的宅基地、依法退出的宅基地,優先保障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三是多種形式保障。第五十三條規定,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統建、聯建等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
來源:云南省網上新聞發布廳
編輯:秦建佳
原標題:新聞發布會丨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規范建設用地管理!云南修訂發布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