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三角區域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監督檢查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環監測〔2024〕258號
上海市各區生態環境局,江蘇、浙江、安徽省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專家在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提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效能,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三省一市生態環境廳(局)聯合制訂了《長三角區域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長三角區域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三角區域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提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效能,完善專家的選取和使用,保證檢查工作的公平、公正,結合長三角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三角區域滬蘇浙皖三省一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專家庫建設管理遵循自愿、公開、透明的原則,并實施動態管理,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專家是指來源于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及有關單位中,從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環境監測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監測數據分析和綜合評價、監管執法等相關工作,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技術、管理和執法人員。
第五條 滬蘇浙皖三省一市生態環境廳(局)負責本省(市)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六條 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服務大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違法犯罪、違紀等不良信用記錄,能夠認真、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 熟悉生態環境、檢驗檢測領域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具有豐富的技術檢查經驗或執法經驗;
(三) 技術專家原則上需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10年以上從事本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經歷,并應具有參加地市級及以上相關監管部門組織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經驗,國家級CMA/CNAS評審員或省級CMA主任評審員優先,獲得過國家或省部級專業獎勵者優先;監管執法專家需為部門正式編制人員,原則上需具備5年以上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和執法辦案工作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條件突出者可適當放寬至70周歲);
(五)具有獨立判斷精神,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專家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專業指導、技術咨詢;
(二)應邀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現場檢查、問題研判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應邀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持證上崗考核、質量巡查、質控考核等質量管理工作;
(四)應邀參加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關申訴投訴調查工作,并提供技術支持;
(五) 應邀參與其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專家面向社會公開征集,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部門推薦: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管理實際需求推薦本領域專家入庫;
(二)定向邀請:各省(市)生態環境廳(局)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加入專家庫;
(三)個人自薦:符合條件的專家如實填報申請表,并附學歷證書、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學術、專業成就等相關證明材料,在職人員需報所在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申報。
有入庫意向的專家,應填寫《長三角區域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入庫申請表》(見附件1)。
第九條 專家應按照要求簽署并提交《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入庫承諾函》(見附件2),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省(市)生態環境廳(局)對本省(市)符合條件的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和遴選,確定擬入庫專家名單,并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對入選專家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各省(市)生態環境廳(局)正式公布并納入專家庫進行管理。
第三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開展涉及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質量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中,應當按照業務需求在本省(市)專家庫中選取相關領域的專家。涉密項目等特殊工作需要情況,經本省(市)生態環境廳(局)同意后,可根據工作需要定向邀請庫外專家開展工作,庫外專家人數不得超過所聘請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庫外專家選擇原則參照入庫專家條件。
第十二條 專家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存在利益關系、法律糾紛、近親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在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檢查工作中,被檢查單位對專家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的,組織開展檢查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各省(市)生態環境廳(局)共同推動專家資源跨區域共享,鼓勵異地抽派專家參與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省一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向本省(市)生態環境廳(局)申請抽調異地專家庫專家,申請時應明確告知專家人數、需求和用途。
省(市)生態環境廳(局)審核同意后,提前發函商請相關省(市)生態環境廳(局)抽派專家。
第四章 專家庫管理
第十四條 長三角區域滬蘇浙皖三省一市建立健全區域內統一的專家庫管理機制,建立專家個人電子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持續推進區域間專家資源共享共用,推動長三角區域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一體化協同發展。
第十五條 專家庫按專業領域分為現場監測和采樣、實驗室分析、質量體系管理、監測數據分析和綜合評價、監管執法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專業領域類別。
第十六條 專家在申請入庫和參加檢查活動過程中,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予以調整出庫,且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庫: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徇私舞弊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專業能力不足,無法勝任檢查工作的;
(三)三次及以上無法取得聯系的;接受檢查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相關工作或者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相關工作兩次及以上的;
(三)不客觀、不公正履行檢查職責,存在重大錯誤,或者導致遺漏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非法收受利益方財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漏有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評估評審情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信息的;
(六)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犯罪處罰的;
因年齡、身體健康、工作等個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庫專家基本條件,或有出庫意向的專家,可填寫《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專家庫出庫申請》(見附件3)報送本省(直轄市)省態環境廳(局)。專家年齡超過65周歲,原則上自動退出專家庫。
第十七條 組織開展檢查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的監督,發現專家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處理。涉及外省(市)專家時,應當及時告知專家派出省(市)生態環境廳(局)。
各省(市)生態環境廳(局)對專家庫專家按照信息共享、結果共用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和問題通報。
第十八條 各省(市)生態環境廳(局)將對專家檢查質量開展不定期、隨機抽查。
第十九條 各省(市)生態環境廳(局)原則上每3年開展一次入庫專家信息集中更新。
各省(市)生態環境廳(局)根據工作需求,可適時啟動所需專業領域專家增補的征集和遴選工作。
專家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若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后一個月內,將變動情況報送相關省(市)生態環境廳(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滬蘇浙皖三省一市生態環境廳(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入庫申請表
2.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入庫承諾函
3.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專家庫出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