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實施
《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和《關于加強電網調峰儲能和智能化調度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要求,著力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調用水平,支撐新型電力系統構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從四個方面對《實施方案》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24年7月,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印發《行動方案》,提出在2024—2027年重點開展9項專項行動,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取得實效,《實施方案》是落實《行動方案》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行動的配套專項方案。近年來,國家能源局持續加強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建設,印發《關于做好
新能源消納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指導各地各有關單位積極推進系統調節能力提升,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頂峰供電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指導意見》,提出統籌優化布局建設和用好電力系統調峰資源,結合新能源發展加強調節能力建設。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不斷提升。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全國靈活調節煤電規模超過6億千瓦,跨省區電力資源配置能力超過3億千瓦,抽水蓄能累計規模達到5591萬千瓦,
已建成投運新型儲能5852萬千瓦/1.28億千瓦時。 當前,我國調節資源發展也面臨著一些挑戰和問題。我國年均新增新能源裝機規模突破2億千瓦,預計“十五五”將延續快速增長態勢,大幅增加系統消納壓力。今年1至10月,全國風電利用率96.4%,同比下降0.7個百分點;光伏發電利用率97.1%,同比下降1.2個百分點。部分新能源發展較快的省份消納壓力凸顯。而調節能力建設缺乏統籌優化,存量調節資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價格、市場機制等有待完善,亟待做好調節資源科學規劃建設,加強調節能力規模、布局與新能源發展的銜接,加大力度統籌現有調節資源高效調度利用。《實施方案》針對性提出舉措,有助于指導各地各有關單位進一步加強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建設,支撐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二、主要考慮
《實施方案》科學提出電力系統調節能力規劃、調用、市場全環節要求。加強調節能力規劃是指導調節能力建設的重要前提,《實施方案》強調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系統性編制調節能力建設方案,科學確定調節能力規模、布局。針對目前部分調節資源調用方式相對單一的問題,從促進有效發揮設備調節能力的角度,提出創新豐富新能源、新型儲能等調用手段。科學合理的市場機制是促進各類調節資源效用發揮、提升參與系統調節積極性的重要保障,為此《實施方案》也提出了完善市場機制相關舉措。為提升調節能力建設方案的可操作性,《實施方案》強調從各方面做好保障支撐,確保調節能力建設項目實施落地。
三、總體要求
《實施方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針對各地區新能源合理消納利用要求,科學分析調節能力需求規模和特征,制定各類調節資源合理配置和優化組合方案,優化各類調節資源調用方式,優化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加快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實施方案》提出,到2027年,電力系統調節能力顯著提升,各類調節資源發展的市場環境和商業模式更加完善,各類調節資源調用機制進一步完善。支撐2025—2027年年均新增2億千瓦以上新能源的合理消納利用,全國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
四、重點任務
《實施方案》在編制調節能力建設方案、完善調節資源調用方式、完善調節資源參與市場機制等三個方面提出重點任務。
一是編制調節能力建設方案。結合新能源增長規模和利用率目標,科學測算調節能力需求,明確新增煤電靈活性改造、氣電、水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光熱、友好型新能源、電網側和負荷側調節能力規模,有助于保障新能源合理消納利用。《實施方案》結合《指導意見》提出的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調峰儲能能力建設實施方案,科學確定各類調節資源建設目標、布局和時序等有關要求,明確調節能力建設方案是能源電力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調節能力建設方案,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新能源合理消納利用為目標,合理優化調節能力建設。
結合《行動方案》新一代煤電升級行動,《實施方案》提出探索煤電機組深度調峰,推動最小技術出力達到新一代煤電指標,同時煤耗不大幅增加。結合《行動方案》新能源系統友好性能提升行動,積極布局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建設,充分發揮新能源主動調節能力。《實施方案》要求在統籌安排各類調節資源建設規模基礎上,結合系統供電保障和安全穩定運行需要,改造或建設一批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新型儲能電站,切實發揮好支撐電力保供和促進新能源消納等功能。
二是完善調節資源調用方式。《實施方案》結合我國電力系統中調節資源利用現狀和面臨的主要問題,從調節資源的調用機制等方面提出有關舉措。在立足現行調度體系的基礎上,完善調節資源的分級調度。目前,調節資源的調用對系統需要、調度安全性、技術經濟性等統籌考慮不足,對電力市場適應性不足。《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區研究提出各類調節資源的合理調用序位,明確調節資源調用原則、優先級等,加強調度序位與電力交易的校核分析,與電力市場共同指導調度運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實施方案》充分落實《行動方案》中關于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行動的有關要求,提升新型儲能調用水平,提出電力調度機構制定新型儲能調度運行細則,在新能源消納困難時段優先調度新型儲能,實現日內應調盡調。同時提出差異化發揮抽水蓄能電站調節作用,按照電站定位確定調節服務范圍。經濟合理調用各類煤電機組,最大限度發揮煤電機組經濟調節能力,盡量減少主力煤電機組頻繁深度調峰、日內啟停調峰。鼓勵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充分發揮配套儲能和智慧調控的作用,科學制定相對確定的出力曲線,并按照一體化的方式調用。
三是完善調節資源參與市場機制。科學合理的市場機制是促進各類調節資源效用發揮、實現調節資源大范圍優化配置、促進新能源消納的重要保障。《實施方案》強調完善峰谷電價機制,對電力現貨運行地區,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理峰谷價差;對尚未實現現貨運行地區,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提升峰谷差價經濟激勵水平。《實施方案》提出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設置備用爬坡、轉動慣量等輔助服務品種,建立以調節效果為導向的市場機制,完善區域級輔助服務市場,鼓勵建立區域內負荷側可調節資源的跨省調用和交易機制。《實施方案》明確加快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以市場為導向確定容量需求和容量價值,引導各類資源向系統提供中長期穩定容量。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全面指導各地調節能力建設工作,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因地制宜協同推進工作。二是積極推動先行先試,加快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新技術試點應用,在后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成效評價中重點予以考慮。三是加強經濟性評估。合理評估調節能力經濟性,對于提升建設方案的可行性、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降低全社會成本具有重要意義。調節能力建設方案要基于電力市場供需形勢、市場電價水平、系統凈負荷曲線等開展長周期仿真測算,評估調節能力經濟性和對當地電價水平影響。四是強化監管評估,國家能源局組織派出機構開展調節資源建設和調用情況監管,全國電力規劃實施監測預警中心按年度動態評估各地調節能力建設方案實施情況和發揮效果,統籌優化全國調節資源,開展經濟性評估。
原標題:《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5—2027年)》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