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發布。
一、不予處罰清單
有下列行為之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三)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四)排污單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及時改正的;
(五)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六)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七)未規范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時改正的;
(八)企業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及時改正的;
(九)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及時改正的;
(十)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及時改正的;
(十一)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及時改正的;
(十二)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二、免予處罰清單
初次違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在發現當日改正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在發現當日改正的;
(三)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但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被檢查發現后企業自行停止生產,及時開展驗收工作或者實施關停等措施的;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及時改正的;
(五)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六)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記錄環境管理臺賬,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及時改正的;
(八)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在5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九)因設施故障等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生產等原因無法實施停產,排污單位在應當知曉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時立即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24小時內主動書面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改正的;
(十)排放水污染物除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標排放水污染物≤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200立方米,在發現當日改正的;
2.5≤pH≤6或者9≤pH≤9.5且日污水排放量≤200立方米,在發現當日改正的;
(十一)未依法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及時改正的;
(十三)已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但未進行監測,在10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十四)除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倍數≤0.2倍,在發現當日改正的;
(十五)工業涂裝企業未依法建立、保存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臺賬,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十六)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及時改正的;
(十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時改正的;
(十八)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十九)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但超標≤3分貝,在發現當日改正的;
(二十)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非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十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十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十三)自然人無許可證從事收集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時改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收集廢礦物油(危險廢物代碼:900-214-08)0.1噸以下或沾染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危險廢物代碼:900-249-08)0.5噸以下;
2.收集廢舊氧化汞
電池(危險廢物代碼:900-024-29)、廢鉛
蓄電池(危險廢物代碼:900-052-31)或廢棄的鎘鎳電池(危險廢物代碼:900-044-49)0.5噸以下;
3.收集廢油漆沾染物(危險廢物代碼:900-041-49)0.5噸以下;
(二十四)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依規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十五)產生尾礦的單位或者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時通過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填報上一年度產生的相關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十六)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十七)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十八)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十九)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三十)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三十一)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三十二)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改正的;
(三十三)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及時改正的;
(三十四)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及時改正的;
(三十五)其他屬于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情形的。
三、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從重處罰清單
(一)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或者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環境影響后果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四)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原標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