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水務海洋領域失信信息修復辦法》的通知
滬水務規范〔2024〕7號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水務海洋領域失信信息修復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0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上海市水務局辦公室 2024年12月25日印發
上海市水務海洋領域失信信息修復辦法
第一條(總則)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機制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信用主體就水務海洋領域經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認定的下列失信行為申請失信信息修復,適用本辦法:
(一)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費信息;
(三)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過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諾信息;
(四)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條(工作分工)
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負責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意見反饋和信用主體知情權保障等工作。
第四條(認定標準)
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失信行為信息:
(一)罰款 20 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費信息10萬元以下的;
(三)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過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諾信息。
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情節嚴重、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失信行為信息:
(一)罰款超過 20 萬元以上的;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費信息超過10萬元以上的;
(三)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第五條(修復條件)
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失信信息修復分別適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失信行為信息,修復應符合以下條件: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應距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滿3個月。
(二)情節嚴重、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失信行為信息,修復應符合以下條件: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應距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滿6個月。
第六條(提出申請)
信用主體可以通過“一網通辦(隨申辦)”公共信用信息修復“一件事”申請專欄,“一站式”提交失信信息修復申請。
信用主體通過其他途徑提交失信信息修復申請的,參照前款執行。
第七條(申請材料)
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二)改正失信行為和消除不良影響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受理)
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一網通辦(隨申辦)”轉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修復認定)
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予以修復的意見,并書面告知信用主體。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工作日,延期情況需及時告知信用主體和市公共信用中心。
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在完成審查后,及時向市公共信用中心反饋修復結論。
第十條(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修復)
對“信用中國”網站和各級信用門戶網站公示的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