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三亞某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使用作弊器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三亞市生態環境局對三亞某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檢測站進行現場檢查。系統排查顯示,該公司出具的合格《在用車檢驗(測)報告》中,有450份報告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碼一致。經查,該公司在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過程中違規使用OBD作弊裝置,將OBD存在故障的機動車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代碼進行替換,使其通過尾氣排放的檢驗,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發動機控制單元的“CAL ID”是識別車輛特定控制單元的唯一標識,不同型號的車輛其發動機控制單元的“CAL ID”不同。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涉嫌使用OBD作弊裝置,修改機動車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并出具合格檢測報告的行為立案調查。
二、查處情況
三亞某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在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過程中違規使用OBD作弊裝置將OBD存在故障的機動車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代碼進行替換,使其通過排放檢驗,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2024年10月16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該案移送至三亞市公安局立案偵辦。
三、案件啟示
本案體現出該機動車檢測服務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企圖利用作弊器(模擬器)提高汽車檢測通過率,謀取不正當利益。修改檢測系統參數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監測數據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各檢測單位要以此案為鑒,在機動車檢測過程嚴格遵守檢測技術規范和操作要求,依法依規開展機動車檢測活動。違法經營輕則被罰款、重則觸犯刑法,企業只有守法經營,才是長久之道。
案例2
三亞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8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三亞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對車牌號為瓊B****2的機動車檢驗過程中額定轉速設定錯誤;在對車牌號為瓊B****5的機動車檢驗過程中車輛排放明顯可視煙度。該公司在上述被檢測車輛檢驗過程明顯不符合檢測技術規范和判定標準的情況下仍然出具合格檢驗報告。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立案調查。
二、查處情況
三亞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10月14日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080元。
三、案件啟示
本案反映出企業在提供機動車檢驗(測)服務中法律意識淡薄,對檢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不夠重視的問題,同時體現了部分檢測單位和負責人對環保法律法規不熟悉,對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企業負責人及檢測服務工作人員應主動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學習,敬畏法律,遵法守法,嚴格按照檢驗技術規范和操作流程提供檢測服務,確保機動車檢測數據真實有效。
案例3
定安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3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縣生態環境局對定安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通過調閱檢測線監控視頻及查看相關檢驗報告,發現該公司在對車牌為瓊C****2、瓊A****3和瓊C****8的車輛進行環保檢測過程中三輛汽車排放明顯可視煙度(黑煙),在對車牌為瓊A****8、瓊A****5的車輛進行環保檢測過程中,煙度計采樣管未正常接入
檢測設備進行檢測。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上述被檢車輛檢驗過程明顯不符合檢測技術規范和判定標準的情況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檢驗報告。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立案調查。
二、查處情況
定安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據《海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10月9日對該公司罰款17.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460元。
三、案件啟示
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及其控制成為了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會導致排放不合格的汽車長期超標排放,影響空氣環境質量。嚴肅查處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發揮警示效果,促使檢測機構把好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關卡,對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行業管理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4
白沙某橡膠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7日,白沙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縣生態環境局到某橡膠有限公司開展橡膠初加工專項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曝氣池東側廠界圍墻外有一處沉積水坑,坑內水體呈白色狀。經排查,水坑系該公司曝氣池和應急池水體滲漏溢流形成的,坑中水體順著地勢流入圍墻處的水泥管道排放至木棉溪。縣生態
環境監測人員現場對排入木棉溪的污水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等污染物指標均超標排放。白沙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立案調查。
二、查處情況
白沙某橡膠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白沙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9月20日對該橡膠公司處罰款15.6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三、案件啟示
該橡膠公司疏于對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在曝氣池和應急池出現損壞后未及時修復,導致曝氣池和應急池中的污水滲透流入外環境。該橡膠公司放任污染物排入外環境的行為,不僅公司受到罰款,相關責任人也將面臨行政拘留。本案再次提醒排污單位,要自覺加強生態環境管理責任,切莫觸碰生態環境法律紅線。
案例5
瓊海某建材銷售部
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根據群眾舉報,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6月19日對某建材銷售部經營的機制砂項目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建材銷售部機制砂項目廠區內貯存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管理,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現場揚塵明顯。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建材銷售部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立案調查。
二、查處情況
某建材銷售部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7月30日對某建材銷售部處罰款2萬元。經核實,本案查實的違法行為與群眾舉報情況一致,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三、案件啟示
群眾訴求無小事。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爭做生態環境違法舉報的“吹哨人”,踴躍舉報身邊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利于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氛圍。排污單位要以案為鑒,主動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案例6
白沙某磚廠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白沙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白沙某磚廠開展執法檢查,該磚廠主要生產環保磚,年生產規模2000萬塊。檢查時,該磚廠正在生產。經查,該磚廠于2023年年底對原生產廠房進行改造,新建一套水洗磨砂設備,兩套物料傳輸帶,一座三級沉淀池,一座污水沉淀罐,一座
污泥壓濾機。該磚廠新增加生產設備的行為,屬于重大變動,依法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該磚廠在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且建設項目在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即投入生產使用。白沙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磚廠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及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二、查處情況
白沙某磚廠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及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白沙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分別對該公司“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違法行為罰款1.02萬元、20萬元。
三、案件啟示
環評制度的實施是為了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評估和控制,從而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主動報批相應的環評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對于已經建設完成的項目,應根據環評要求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審核:何維龍
編輯:楊松
原標題:2024年第四期海南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