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第三方監測數據造假,力度不斷加碼。
最新消息,12月1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生態
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開始對《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公開征求意見。這份條例最大的特點,就是法律責任“從嚴”,處罰的時候要進行“雙罰”,而且是三重“雙罰”——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機構和人員、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進行處罰。
生態環境部執法局局長趙群英表示,環境部正配合司法部加快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的制定工作,條例將以打擊監測數據造假為重點,推動賦予生態環境部門打假處罰權限,進一步壓實排污單位數據質量主體責任,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提高違法成本。
1 查處1968家弄虛作假機構,曝光62個典型案例
12月24日,生態環境部舉行12月例行新聞發布會,這一次的主角是生態環境執法局局長趙群英。在回答記者關于“第三方監測數據造假”的問題時,他侃侃而談,說了很多。一上來,趙群英還是先表明了生態環境部對于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態度,那就是“零容忍”,堅決予以打擊。
緊接著,他又分析了生態環境監測的現狀。它主要分為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兩大類。其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是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的,監測數據總體上也比較準確。出現問題的,是污染源監測,主要體現在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的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現象比較突出。
這方面,自2022年10月以來,生態環境部已經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開展了多次專項整治,共查處1968家弄虛作假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移送刑事案件167起,公開曝光62個典型案例,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對于這類造假行為,趙群英把它們概括為“不到現場、到了不采、采了不測、測了篡改”。
不到現場,就是坐在辦公室系統造假,并出具虛假的監測數據和報告。到了不采,是檢測人員到現場后進行“表演式”采樣,假采樣或者少采樣,到實驗室內偽造數據。采了不測,主要表現為故意更換、遺棄監測樣品,出具與所采樣品無關的監測數據和報告。測了篡改,主要是在分析測試或編寫報告環節篡改數據。
2 加大立法供給,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制定
問題發現了,接下來如何解決?生態環境部將從三方面著手。
一是加強部門聯動。主要是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聯合開展第三方監測機構檢查工作指南。以及聯合最高檢、公安部以及最高法,打通“兩法”銜接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二是強化技防體系。就是積極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進行穿透式監管。應用視頻監控、北斗定位、數據和參數直聯直采等技術,強化技術防控,實現“現場可視、設備可溯、監測可控、樣品軌跡可追”。
三是加大立法供給。這就是上面提到過的《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該條例將以打擊監測數據造假為重點,推動賦予生態環境部門打假處罰權限,進一步壓實排污單位數據質量主體責任,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同時提高違法成本。
趙群英提到的這三個手段,前兩個其實并不新鮮。在之前生態環境部關于“第三方監測數據造假”各種表態中,也都提到過要加強部門聯動和技術防控。比如,今年3月兩會期間,黃潤秋部長在“部長通道”接受采訪時就說過,生態環境部將和有關部門一起,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保持打擊第三方
環保服務機構造假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部門聯動)。同時,還要加強大數據加人工智能的“穿透式”監管,用科技的力量來筑牢防范造假的防線(技術防控)。
真正比較新鮮的,是第三條“立法供給”,這在之前的歷次表態中并不多見。事實上,就在前幾天,12月19日,生態環境部已經發布了《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據了解,《條例》分為七個章節,共45條,分別為總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管理、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測機構監督管理等制度。
3 三重“雙罰”,加大違法成本
具體來講,《條例》最大的特點是什么?那就是“從嚴制定”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法律責任。體現出來的制度,就是“雙罰”,而且是三重“雙罰”。哪“三重”?1、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2、機構和人員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也就是說,一旦出現數據造假,排污單位要罰,監測機構也要罰。同時,機構和人員,也是雙雙都要承擔責任,機構有機構的責任,人員有人員的處罰。而在監測機構中,也不光是要處罰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要進行處罰。比如,《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要求、指使、暗示其委托的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影響、干擾監測結果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第一款是什么?其實是對排污單位或者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處罰。簡單地說,就是排污單位指使監測機構造假的,與監測機構同罪。在具體的處罰上,監測機構可能會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這是對機構的處罰。
而個人,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有可能3年內禁止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并處以相應的罰款,這是對個人的處罰。
總之,《條例》可不僅僅是為打擊第三方監測數據造假提供了“立法供給”,而且還結結實實地加大了違法成本,提高了處罰力度,亂世用重典,希望借此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生態環境部在《條例》的編制說明中表示,目前,生態環境監測領域還存在缺乏專門法律法規、第三方監測機構數據造假監管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制約了監測支撐作用發揮,必須加快推進監測立法工作,以高質量立法支撐生態環境監測高質量發展。
原標題:打擊第三方監測數據造假,立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