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是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縮寫,它是一種關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績效的投資理念和企業評價標準。ESG理念在全球商業與社會領域備受矚目,其核心在于倡導組織將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納入運營與戰略考量之中,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效益的多贏。目前,ESG已成為各國推動可持續發展社會的重要途徑和抓手,在各國中都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并投入了大量的實踐。
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23年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意見》強調要轉變發展方式、加快綠色轉型,推動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并提出“探索開展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的要求;2024年5月,財政部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近日,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財會〔2024〕17號),標志著我國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拉開序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據不完全統計,全聯環境服務業商會核心會員中,2024年發布ESG報告的企業有清新環境、威立雅、蘇伊士、北控水務、首創環保、大禹節水、勁旅環境、盈峰環境、新興鑄管、康達環保、中建環能、瀚藍環境、中山公用、中蘭環保和中國水務(排名不分先后)。優秀的ESG報告可以成為行業內的標桿,激勵更多業內企業對標學習,推動整個行業綠色可持續發展。
環境商會根據以上會員企業的公開報告匯總整理了企業ESG報告中的披露要點,供廣大企業對標先進、借鑒學習。
在ESG框架中,治理關注的是評估企業的管理結構、透明度、內部控制等方面的表現。根據以上企業的ESG報告和業內其他優秀案例,概括出社會信息披露的幾個方面:
一、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機制
①治理結構與責任分配。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其結構與運作對于企業的決策效率和效果至關重要。應設立專門的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負責監督和管理可持續發展事務,確保該機構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公開披露董事會中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工作目標;披露高管層在可持續發展戰略執行中的角色及相關責任。
②可持續發展戰略與目標。企業需制定長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明確可持續發展目標,特別是在環境、社會責任和治理方面。需要使用具體的量化指標來衡量目標的實現情況,如減排目標、水資源消耗等。
③風險管理與應對。對于氣候變化、資源枯竭、社會責任等風險,企業應進行識別與評估,并采取具體的風險管理舉措。公開披露企業應對氣候變化轉型風險的具體舉措,如采用清潔能源,或評估氣候變化對供應鏈的潛在影響。對可能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戰略的可持續發展風險進行深入評估,并制定應對策略。
④與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公開披露企業與利益相關方溝通的機制,包括投資者、員工、客戶、供應商等,制定并實施與各利益相關方的溝通計劃,確保所有利益相關方的反饋意見得到認真對待并予以回應,提升溝通的透明度和效率。
⑤定期審查與報告。建立監控機制,如設立年度審查機制,評估可持續發展目標達成情況,確保及時調整和改進應對措施,并保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二、商業行為
①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循誠實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則,確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客戶的數據安全與隱私,杜絕任何形式的賄賂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②反商業賄賂與反貪污措施。公開披露企業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工作的情況,包括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的管理體系及措施、評估情況、培訓情況及任何涉及賄賂或貪污的事件,說明如何預防和應對賄賂或腐敗行為,同時要披露相關的風險評估和培訓情況。企業需建立健全反腐敗制度,開展定期培訓和審查,確保所有員工都能理解并遵守相關規定。
③防止不正當競爭的管理措施。公開披露企業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情況,涉及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管理體系、措施以及不正當競爭相關的法律訴訟和處罰等,建立并執行有效的競爭行為管理體系,確保市場行為合規,避免任何形式的非法競爭或不正當營銷。
④法律合規和透明度。積極披露企業業務運營相關信息,包括財務報告、經營業績、重大決策等,確保企業運營的高度透明,減少法律風險。
原標題:2024環境商會核心會員企業ESG實踐觀察報告( 治理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