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滬浙皖地區危險廢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共享和優勢互補,規范長三角部分區域內(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危險廢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等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制定了《關于滬浙皖地區危險廢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2月17日
關于滬浙皖地區危險廢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長三角區域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合作協議》精神,進一步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共享和優勢互補,規范長三角部分區域內(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危險廢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有關規定,按照科學審慎、規范有序、共同監管的原則,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內容
在滬浙皖地區內,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以下簡稱《豁免清單》)要求,危險廢物利用豁免管理分為兩類,一是“一般”利用豁免管理,即《豁免清單》第1-30項中涉及跨省的利用豁免管理項;二是“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即《豁免清單》第31項“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一家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可作為另外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者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其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各省(直轄市)域內的利用豁免管理,按照各自省(直轄市)相關規定執行。當《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豁免清單》調整時,相關豁免內容隨之調整。
二、“一般”利用豁免管理實施要求
“一般”利用豁免需完全按照《豁免清單》第1-30項中涉及利用豁免項的豁免條件和豁免內容執行。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的設施均在滬浙皖區域,并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未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未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未被列為環境信用較差(C級)及以下等級的企業。此外,近3 年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均為達標;投產不足3年的,以實際投產時間為準。兩省一市已出臺省內豁免利用管理制度文件的,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還應滿足相關要求。
“一般”利用豁免管理產廢單位要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危險廢物要即產生、即包裝、即稱重、即申報、即打碼、即入庫,確保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可追溯。利用豁免管理接收單位應具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利用設施,并在國家固體廢物信息系統中按“豁免利用單位”注冊,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營記錄簿等相關制度。
申請“一般”利用豁免管理跨省轉移的,按照現有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流程辦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核實危險廢物移出、接收、利用等相關情況,發現轉移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廢物數據不一致且無法解釋的,終止后續轉移,3年內不再審批移出單位和利用豁免管理單位的其他轉移申請。
對煤焦油、含油金屬屑等資源價值高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可納入“白名單”管理并建立配額機制,移出省份提出移出單位清單和移出總量,接收省份提出接收單位清單和接收總量,在配額清單內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審批,提高跨省轉移效率。相關省份每年定期協商更新配額清單。
三、“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條件
(一)合規性要求
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的設施均在滬浙皖區域,并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未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未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未被列為環境信用較差(C級)及以下等級的企業。此外,近3 年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均為達標;投產不足3年的,以實際投產時間為準。兩省一市已出臺省內豁免利用管理制度文件的,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還應滿足相關要求。
(二)產廢單位要求
產廢單位擬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來源應單一穩定,危險特性明確,年平均產生量100噸以上(含),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明確,成分與含量和被替代原料相近,不經任何預處理,可直接進入利用單位環境治理設施或生產設施中作為替代原料使用。“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類別由兩省一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地危廢產生和處置能力匹配情況動態調整并定期公布(附件1)。
(三)利用單位要求
1. 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所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所含有害成分含量應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沒有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的,所含有害成分不高于被替代利用原料生產的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或不高于根據《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進行環境風險評價確定的有害成分含量限值。
2. 用于定向利用的環境治理設施或生產設施(含預處理裝置和進料裝置)不需任何變動改造,利用過程不改變相應產品產能及質量標準,不改變排污許可載明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及排放總量,不改變次生固體廢物屬性和利用處置方式。同一工藝接收產生同類危險廢物的產廢單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 10 家。
3. 根據擬定向利用危險廢物的組成成分、含量和擬替代原料的質量控制標準,利用單位應制定危險廢物入場接收標準,并配套相應的實驗室檢測分析能力,對每批次接收的危險廢物開展檢測分析,不符合接收標準的不予接收。
4. 根據擬接收的危險廢物類別、數量及危險特性等情況設置符合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累積貯存量不應超過年定向利用許可數量的六分之一,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5. 用于環境治理原料替代的,其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嚴禁用于直接排放外環境等環節。用于工業原料替代的,其被替代原料生產的工業原料嚴禁用于生產與人體直接接觸的產品或其原輔材料,嚴禁用于生產家居用品、飲用水、食品、藥品、養殖、畜牧及種植等相關產品。嚴禁定向利用危險廢物作為燃料使用。
四、“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程序
(一)首次申請。利用單位應會同產廢單位向所在地市(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滬浙皖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備案申請表》(附件2)、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方案(附件3)及專家論證意見。相關專家論證意見由企業自行組織至少3名相應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的專家論證形成。利用單位接收多家產廢單位同類危險廢物定向利用的,需分別申請。
利用單位所在地市(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 7 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報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直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查;省(直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 20 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審查評估,并征求產廢單位所在地省(直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決定。產廢單位所在地省(直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無廢城市”建設、本地處理能力、跨區域轉移環境風險、豁免管理條件審查及方案可行性等情況,確認是否同意。
利用單位獲得“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資格后,應及時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完善原輔材料、工業固體廢物等信息,并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上傳“點對點”定向利用證明材料。完成變更后納入固廢信息系統管理。
(二)延續申請。自利用單位納入固廢信息系統管理之日起,首次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不超過1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利用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原申請程序申請延續,延續期限不超過5年。
(三)重新申請。利用工藝設施、貯存設施、被替代原料、危險廢物來源、類別、利用備案數量、有毒有害或有用組分等發生變化的,不能按照利用方案開展定向利用的,需重新申請。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營業執照相關信息變更的,變更后一個月內由利用單位向作出豁免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交信息變更說明和新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并變更相關信息。信息變更后,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直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報產生單位所在地省(直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四)終止(取消)。利用豁免期間,當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因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企業、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的;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為不達標的;在申請、信息報送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違反申請條件的,相關利用豁免取消,相應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終止利用活動,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自愿終止利用豁免活動的,須在終止前30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終止。
利用豁免管理活動終止(取消)后,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妥善做好經營場所、設施污染防治和殘余污染物處置等工作。
(五)實施跨省轉移活動。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直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同意利用豁免管理的決定后,應將利用單位納入豁免管理清單,并督促利用單位在國家固體廢物信息系統中按“利用豁免管理單位”注冊。產廢單位應按年度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手續,在取得許可后方可進行轉移并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五、管理要求
(一)落實主體責任。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轉移聯單、管理臺賬、應急預案等各項制度,妥善管理危險廢物。利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廢物入廠檢測,確保接收的危險廢物符合利用豁免管理要求,并定期通過所在地固體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上報利用豁免管理情況。
(二)聯合監管。滬浙皖生態環境部門應落實《長三角區域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合作協議》,定期通報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加強信息溝通和信息共享。將利用豁免管理單位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管理,督促相關單位嚴格落實利用方案和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有關要求,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中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制度。聯合開展打擊跨省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
(三)技術支持。滬浙皖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利用豁免管理單位開展技術幫扶指導,推廣先進經驗,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疑點、難點、痛點、堵點等問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規范化環境管理,對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由滬浙皖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 滬浙皖地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危險廢物類別(第一批)
2. 滬浙皖地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備案申請表
3.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方案編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