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4日,重慶產權交易網發布秀山縣36座污水處理廠40年經營權出讓。轉讓底價:15018.22萬元。經營權有效期限40年。
詳情如下:
秀山縣36座污水處理廠40年經營權出讓
項目編號:202412001089
一、轉讓方承諾
本轉讓方現提出申請,將本資產通過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并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我方已知曉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及配套細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2、本次資產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交易標的權屬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對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轉讓,符合民法典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已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通過;
3、我方轉讓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4、我方所提交的資產轉讓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若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違約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違約責任。交易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我方進行追償。
二、標的簡況
標的名稱:秀山縣36座污水處理廠40年經營權出讓
轉讓底價:15018.22萬元
經營權類型:污水處理廠經營權
經營項目所在地:詳見附件明細表
經營權有效期限:40年
三、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名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行為批準機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評估備案機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以下交易條件為轉讓的基本條件,是產權交易合同的必備條款。意向受讓人在提出受讓意向時不得低于該條件,但可對該條件進行細化和補充,其中優于該基本條件的內容應當作為轉讓文件和產權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一、標的系秀山縣36座污水處理廠40年經營權出讓,本次出讓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詳見附件《秀山縣36座污水處理廠明細表》。
二、意向受讓方可在掛牌期內通過現場報名(工作時間)或網上報名(詳見網上報名操作指南)方式辦理報名手續,并交納相應交易保證金至重慶聯交所指定賬戶(掛牌截止日24時前到賬,以到賬為準)。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三、若掛牌期滿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產生,則采取協議的方式以不低于出讓底價成交;若掛牌期滿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互聯網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四、為保護出讓方和意向受讓方的合法權益,出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設定如下內容作為要約,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交易資格確認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對此的承諾。若非出讓方原因,意向受讓方(受讓方)出現下列情形導致交易無法推進或影響交易秩序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在扣除重慶聯交所服務費后,出讓方有權扣除剩余部分作為違約金:
(1)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參與后續交易的;
(2)在競價或報價過程中,各意向受讓方均未進行有效報價的;
(3)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4)各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5)其他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約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現上述違約情形的,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出讓合同生效且結清重慶聯交所服務費后,可憑出讓合同和出讓方出具的書面退款函等資料到重慶聯交所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事宜,自資料提交齊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由重慶聯交所原路徑全額無息返還,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證金扣除情形下,重慶聯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動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原路徑全額無息退還。
五、意向受讓方須通過相關資料、實地踏勘等方式詳細了解標的情況及有關政策規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經營權出讓涉及的污水廠均未辦理產權證;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向有關部門了解受讓后其經營項目的合規性,成為受讓方后須自行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相關經營審批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等),若決定受讓,須在報名時承諾將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標的均以實物現狀交付為準,意向受讓方在掛牌期間有權利及義務自行對標的進行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現狀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現狀及瑕疵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剩余交易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六、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服務費至重慶聯交所指定賬戶,同時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營權出讓價款一次性支付至出讓方指定賬戶。因受讓方原因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出讓合同的,除扣除保證金外,出讓方有權單方面終結交易。
七、36座污水處理廠均未辦理產權證,受讓方在成交后不得以該事項為由向出讓方提出任何要求。
八、重慶聯交所服務費由出、受讓雙方各自承擔,收費標準詳見《秀山縣36座污水處理廠40年經營權出讓網絡競價方案》。
九、出讓方負責在出讓合同生效且受讓方付清重慶聯交所服務費、交易價款之日起30日內移交標的給受讓方。標的移交前的相關費用由出讓方負責,標的移交后所發生的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污水處理廠所需的行政審批備案手續費用、廠房裝修、設施設備維護維修、新增提標改造、管網建設投資及經營產生的水、電、氣、人工費用等)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需出讓方名義繳納的以出讓方名義繳納)。
十、標的出讓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設施設備的改造、新增提標改造、管網建設投資、裝修等必須征得出讓方同意,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出讓期滿,由出讓方收回經營權,受讓方自行投入的維護污水處理廠正常運營的設施、設備、不可移動物品歸出讓方所有,受讓方不得要求出讓方給予補償,也不得對污水處理廠及其設施設備等進行損毀,否則由受讓方賠償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十一、受讓方對污水處理廠的經營、改造應符合國家規定及政府規劃,不得破壞周邊環境及其配套設施,因受讓方自身原因違法造成的相關處罰或在經營中發生的一切安全、環保責任及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法律責任、經濟賠償等)由受讓方全部承擔。
十二、該經營權未經出讓方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質押、租賃、投資入股或其他方式處置。
十三、出讓期內,若遇城市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等特殊情況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提前收回經營權的,出讓方根據收回時的污水處理廠經營權剩余年限退還己繳納的出讓價款,出讓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受讓方也不得要求出讓方賠償損失。
十四、項目成交后,出讓方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五、本標的資料僅供意向受讓方(受讓方)參考,重慶聯交所不負責移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和其他連帶責任。標的以現狀為準,若與本公告披露內容有出入,成交價及服務費不做調整。
十六、備查資料:評估報告、網絡競價方案。
交易保證金設定:
是否交納保證金:是;交納金額:87.00萬元
交納截止時間:掛牌截止日24時前到賬,以到賬為準;交納方式:轉賬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延長信息發布,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交易方式: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原標題:1.5億!重慶秀山縣36座污水處理廠40年經營權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