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4年本)》的通知
各市、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局:
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環環評〔2024〕65號)要求,強化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省生態環境廳對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進行了調整。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予以發布。
一、除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外,列入《目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明確含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未列入《目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由各市(含沈撫示范區,下同)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
二、沈陽、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審批《目錄》中一、二、三、四、五、八類別中的所有建設項目。已經賦予省級審批權限的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產業園區管委會等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次由省生態環境廳調整至各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建設項目,不得授權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的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汽車制造業、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研究和試驗發展、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不含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交通運輸業、海洋工程、核與輻射以及海水養殖、礦區修復治理、鋼壓延加工、水庫、防洪除澇工程、發電、燃煤鍋爐、鎂質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業爐窯的)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不得授權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沈陽、大連市除外)。
四、各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審批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則,經綜合評估承接能力、條件(產業園區管委會應具備獨立承擔環評審批的內設機構和在編人員),可將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并及時調整審批權限公告實施。涉及集中行政審批改革的地區,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五、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區域生態環境、環評審批等質量情況,對未完成環境質量考核目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以及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環評工作問題突出的地區,階段性調整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
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規范環評審批程序,嚴格集體審議制度,持續提高環評文件質量,完善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機制,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環評事中事后監管。
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后發生重大變動的,按照調整后的分級審批權限,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八、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落實深化環評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增強創新意識,提升服務質量,提前介入,主動幫扶,建立綠色通道,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全力助推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生態環境廳持續加強環評審批工作的監督幫扶,確保環評領域各項改革舉措精準落地。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1年本)》(遼環發〔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4年本)
一、水利
1.水庫:新建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項目。
2.引調水工程:新建項目。
二、能源和資源開發
3.燃煤電站(含熱電):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4.水電站:裝機5萬千瓦以上常規水電站項目以及5萬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規水電站項目;裝機30萬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抽水蓄能電站項目。
5.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新增規模9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煤炭開采項目。
6.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新增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鐵礦開采項目。
7.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稀土采選項目;新增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銅、鉛鋅、鎳鈷、錫、銻、汞礦開采項目。
三、交通運輸
8.港口碼頭:新建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涉及危險品堆場的
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
四、制造業
9.石化:一次煉油項目(瀝青裝置除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項目。
10.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
11.水泥熟料:全部項目(含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12.平板玻璃:全部項目。
13.鋼鐵:全部煉鐵煉鋼項目(短流程煉鋼除外)。
14.有色金屬冶煉:全部項目(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
五、海洋
15.圍填海工程:全部項目(歷史遺留圍填海項目除外,60公頃以下的圍海工程除外)。
六、核與輻射
16.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項目(含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17.射線裝置:全部項目(含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射線裝置分類》中的工業用X射線計算機斷層掃描(CT)裝置、工業用X射線探傷裝置除外)。
18.達到伴生放射性礦鑒定標準的16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稀土、鋯及氧化鋯、鈮/鉭、錫、鋁、鉛/鋅、銅、鐵、釩、鉬、鎳、鍺、鈦、金礦開采、選礦、冶煉項目;磷酸鹽開采、選礦和直接以磷酸鹽為原料的加工活動項目;煤開采、選礦項目。
19.廣播電臺、差轉臺、電視塔臺、衛星地球上行站、雷達:全部項目。
20.輸變電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項目。
21.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含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
七、環境治理業
22.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除外)利用及處置(含焚燒、填埋)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涉及新建(自建)填埋處置項目。
八、涉密工程
23.機密、秘密工程項目。
九、其他
24.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含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2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