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富順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富府辦法規〔2024〕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級相關部門:
《富順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經富順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富順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扎實推進鄉村建設行動,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促進鄉村生態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富順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城鎮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包括污水收集系統、預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生物處理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不含單戶
化糞池、沼氣池。
第四條 嚴格限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水種類。民宿及農村餐飲業產生的污水需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由業主對進入水量和水質進行論證并提出申請,滿足相關要求方可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廢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屬地為主、規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原則,實現“設施完好、運行穩定、水質達標、效益持續”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富順生態環境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負責全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的指導工作。有關縣級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富順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日常管理和監督指導,組織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工作的考核。對進水水質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質達標情況的實施監督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全縣農村戶廁改造工作的統籌協調推進和督導檢查,指導鄉鎮(街道)建立完善管護機制。加強農村“廁所革命”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推進農村“廁污共治”。
縣水務局負責全縣“納管模式”治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受納鄉鎮污水處理廠(站)以及管網等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提高農村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及處理率。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會同縣科技經信局等部門落實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優惠政策,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
縣財政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財政資金保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職能職責做好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明確工作責任、制定工作制度、加強巡查管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置,確保設施正常運轉。
第八條 村級組織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完善村規民約,引導農戶逐步提升環保意識,督促農戶檢查自家廁所污水、廚房洗滌用水等接入設施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等,引導農戶自覺管理戶內污水管網和環境衛生。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九條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和處理工藝,按以下運維管理方式進行:
(一)設計處理規模大于20噸/天(含20噸/天),且采用一體化設備等有動力的污水處理設施,采取第三方運維模式,由富順生態環境局負責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運維,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設計處理規模小于20噸/天,或采取生態處理模式的微動力或無動力污水處理設施,采取屬地鄉鎮、街道自行組織運行的模式。
在本辦法印發前已委托第三方運維的,具體運行維護管理按照已簽訂的服務合同執行,同時還需遵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第十條 運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制定運維手冊、安全操作規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人員培訓制度等,落實運維管理隊伍,鼓勵優先聘用當地村民對污水處理設施運維進行輔助管理,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要求運維人員嚴格執行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建立運維管理臺賬制度,管理臺賬應包括巡查、設備檢修及養護、運行故障及處理結果、進出水水量及水質監測、物資使用及污泥處理、運輸、處置等。
第十二條 運維單位應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排放出水必測項目為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以下的設施,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測;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含)~500噸/日的設施,上、下半年各監測一次;對設計處理規模500噸/日(含)以上的設施,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開展監測。出水水質按照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1/2626)中相關要求或設計排放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委托有實力的專業企業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或綜合利用。鼓勵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 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確需停運的,應提前十五日向富順生態環境局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停運時間、應急措施等。
第十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現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導致運行不正常的,運維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富順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限時完成問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顯著變化,可能影響設施出水水質的,運維單位應保留原始數據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保障污水處理達標。
第十七條 運維單位應在設施所在地公示其單位名稱、責任人、運維技術人員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八條 運維單位應定期向委托方報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采用屬地鄉鎮(街道)自行運維模式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因村莊污水產生量極低或銳減,或其他原因(如已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廠治理)等,導致設施無必要運行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程序向縣人民政府申請依法依規有序退出或根據實際需要將設施(如一體化處理設施)移至其他區域利用,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引導農民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資金保障,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 建立政府扶持、群眾自籌、社會參與的資金多元投入保障機制。按照“污染付費”原則,探索隨自來水費征收污水處理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付費、村(居)民約定付費等機制,綜合考慮群眾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運行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會同富順生態環境局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 富順生態環境局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發現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出水水質不達標等情形的,應依法對運維單位進行查處,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條 富順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全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制定考核細則,考核結果作為撥付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如與后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富順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富順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富府辦法規〔202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