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2023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提出“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針對一些地方污水混排偷排現象普遍,入河排污口污水來源不清、責任主體不明,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以及入河排污口的監管范圍、內涵有所拓展的新形勢,生態環境部編制出臺了《管理辦法》,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問: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將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責劃轉至生態環境部,打通了岸上和水里、陸地和海洋,為實現水陸統籌、以水定岸奠定了管理基礎。《管理辦法》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充分銜接已有工作基礎,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責任、差別管理、改革創新”的管理思路,明確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
《管理辦法》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分級分類,差別管理。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廣,污水特性、對水生態環境影響程度等差異較大,對其設置實行差別管理,依據入河排污口類型分別實施審批或者登記。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二是規范程序,依法監管。從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環節作出統一規定,規范工作流程;明確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監督監測、依法處罰等要求。三是做好銜接,系統謀劃。統籌考慮新增和存量入河排污口管理需求,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登記、排查整治、日常監督檢查等信息管理,健全公眾監督舉報機制,推動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
問: 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有哪些拓展和創新?
答:《管理辦法》在已有工作基礎上,在四個方面進行拓展和創新:一是拓展范圍,在原先監管的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基礎上,增加了農業排口與其他排口,基本涵蓋所有常見排污口類型,實現了全覆蓋。二是壓實責任,《管理辦法》規定入河排污口應逐一明確責任主體,并明晰責任。三是新老銜接,建立并動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況納入臺賬,一并實施日常監管。四是簡政放權,《管理辦法》簡化審批流程,建設信息平臺,實行一網通辦,進一步便民惠企,釋放改革紅利。
問:請問《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所有直接或者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運河、水庫等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其設置審批、登記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均適用《管理辦法》。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承辦授權范圍內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分級審批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問: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管理辦法》分為四章,共四十條。
第一章“總則”共十條,規定了適用范圍、入河排污口分類、源頭防控等內容,明確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總體要求。
第二章“設置管理”共十三條,明確了入河排污口審批、登記管理范圍,審批權限,審批程序,禁止設置、嚴格控制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具體情形,以及同意設置、變更、注銷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監督檢查”共十二條,明確了入河排污口
信息化管理、監測監管、現場檢查、規范化建設、公眾監督等具體要求,以及違法設置入河排污口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第四章“附則”共五條,主要規定了文書格式、保密要求、施行時間等內容,同時明確了《管理辦法》施行前后設置審批決定的銜接要求。
問: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關于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具體規定?
答:《管理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應當在設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
考慮到排污量大小和對環境影響的差異等,《管理辦法》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設置入河排污口時,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一是責任主體屬于造紙、焦化、氮肥、化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制革、電鍍、冶金、
有色金屬、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的;二是排放放射性物質、重金屬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三是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的。上述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
針對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管理辦法》規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和簡要分析材料中還應當明確每個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區分各自責任。
問: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廣,《管理辦法》提出了哪些監管措施?
答:一是加強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并動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登記、排查整治、日常監督檢查等信息管理。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開發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建立完善數據庫,推動實現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審批登記、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一網通辦。二是推動以測促管。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全面建成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的要求,《管理辦法》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當適當增加入河排污口監測頻次。三是嚴格監督執法。《管理辦法》提出,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單位。對違反法律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等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四是強化公眾監督。《管理辦法》提出,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在污水入河處或者監測采樣點等醒目位置設置標識牌,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絡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規范入河排污口二維碼標識,實行身份證式管理,做到“一口一碼”,實現“可聯網、可查詢、可追溯”,推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由“一個口”到“一張網”,提升數智化管理水平。
問:《管理辦法》發布后,后續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管理辦法》發布后,生態環境部將全面做好釋義解讀、專題培訓、普法宣傳,堅持監督管理與指導幫扶并重,及時響應解決《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地方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總結推廣各地好經驗好做法。加快出臺入河排污口設置、監測標準,依法依規實施審批登記,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完善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加快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管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供稿 | 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
編輯 | 廉偉
原標題: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