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背景
2018年9月,安徽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簡稱《省改革方案》)。2021年制定的《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試行)》,涵蓋了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修復等全流程內容。隨著工作實踐的不斷推進,部分規定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工作需要,應當進行優化完善。
二、修訂的依據
在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我們充分借鑒浙江省、江蘇省、貴州省等其他省市的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工作實踐,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明確提出“市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按管理權限要求所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機構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委托鑒定評估、籌備磋商會議、送達磋商告知書、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參與環境修復及驗收評估等具體工作。”既壓實案件所在地縣區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又利于其發揮屬地監管的優勢。
(二)強化了賠償權利人的修復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規定,提出“賠償義務人難以確定或無賠償能力的,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先行組織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相關責任承擔的關系。提出“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也不得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代替行政處罰。根據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的,賠償義務人及時改正并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規范了簡易磋商相關內容。我省曾在全國首創小微案件的簡易評估機制,運用此方法的一個案例被評為全國十大典型案例。本次我們進一步優化完善此項工作機制,規范了簡易評估程序和簡易磋商會議的適用條件。
解讀機關: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咨詢處室:法規與標準處
原標題:《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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