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許昌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已經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8月27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17日
許昌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2024年8月27日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中心城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中心城區外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過期食品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餐廚垃圾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構建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理、屬地管理的餐廚垃圾管理體系。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餐廚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政策,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統籌推進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運行體系建設,研究處理餐廚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理企業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家畜和將餐廚垃圾作為飼料原料的違法行為。
商務、機關事務、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黨政機關、學校、醫院食堂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生活垃圾分類、反食品浪費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樹立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增強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和反食品浪費的意識。
鼓勵餐廚垃圾處理企業將餐廚垃圾處理場所作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各界免費開放。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鼓勵和支持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內容,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技術和方法,將餐飲企業落實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條件。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產生者采取引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完善食材管理、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餐飲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用餐人員按照實際需要適量點餐、取餐和餐后打包,不得誘導、誤導超量點餐;豐富供餐形式,按照標準規范制作餐食,合理確定數量、分量,向用餐人員提供靈活多樣的餐食規格選擇,鼓勵提供分餐服務。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方便就近投放和收集運輸的原則,合理確定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投放地點、數量等。
第十二條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一體化運營。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向中標人作出相應許可,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應許可和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理。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餐廚垃圾污染、設施設備故障、安全事故、疫情、惡劣天氣等突發事件或者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方案。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因設施設備檢修、更換等事由需要暫停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實行臺賬和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每日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當對交付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在電子聯單中予以確認。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當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上月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臺賬和聯單資料。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臺賬和聯單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臺賬和聯單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交由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進行收集、運輸、處理;
(二)對餐廚垃圾進行單獨收集、密閉存放,并將其投放至指定的接收地點;
(三)使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提供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密閉、整潔;
(四)餐廚垃圾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提前通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在收集、運輸環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并定期對專用收集容器進行清潔、消毒,保持其完好、密閉、整潔;
(二)使用安裝行駛裝卸記錄儀和監控設備、噴涂統一標識標志以及具有防臭味擴散、防拋灑、防滴漏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并保持車輛完好、密閉、整潔;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相關規范,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保持作業區域環境整潔,收集、運輸間隔時限除遇到暴雨雪等惡劣天氣,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并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和夏季炎熱天氣對餐廚垃圾存放的影響,及時調整收集、運輸的時間和頻次,提升收集、運輸服務質量;
(四)發現交付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產生時間等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將相關情況和數據報送城市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在處理環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和計量系統,保證其運行良好;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采用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方式處理;
(三)建立功能完善的
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餐廚垃圾接收、計量、處理及核算的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四)餐廚垃圾存放、處理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等排放物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五)生產的資源化利用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并將產品去向記入臺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在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二)未將餐廚垃圾交由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五)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或者其他食品,或者使用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網址等。投訴、舉報事項涉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投訴、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投訴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行動,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流動餐飲攤點、夜市餐飲經營點等加強宣傳服務,引導相關經營者規范收集、投放餐廚垃圾,并保持經營服務區域環境整潔。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臺賬和聯單等相關資料;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核實有關情況;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抽查、監測等;
(六)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應許可和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未落實臺賬和聯單管理有關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未單獨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權限執行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