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法規政策要求,加強關閉搬遷企業暫不開發地塊土壤污染防治,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
《優先監管地塊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工作指南》),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25日。
《工作指南》分為七個部分。第一至三部分適用范圍、編制依據和工作程序。明確了適用范圍,列舉了編制依據,提出了污染管控總體工作程序。第四至六部分主要技術要求。一是明確優先監管地塊清單建立和更新要求;二是規定重點監測主要內容和技術要點,基于監測結果判定是否需要開展制度控制或工程控制;三是列舉了制度控制和工程控制的措施類型、適用情景和技術要求。第七部分信息填報與評估要求。提出系統填報要求,推進污染管控實施情況定期調度、抽查檢查和年度評估。
《工作指南》
適用于指導優先監管地塊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未納入優先監管地塊清單的其他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土壤污染管控可參照本指南執行。根據有關規定篩選建立優先監管地塊清單,對納入優先監管的地塊開展重點監測,發現土壤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劃定管控范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制度控制、
環境監測、工程控制等措施。
《工作指南》明確,生態環境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將污染擴散風險突出行業及其他重點行業中注銷、撤銷排污許可企業地塊信息推送給地方。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上述信息進行核實,將符合要求的地塊納入優先監管地塊清單。地方可綜合考慮實際管理需求,自行將其他有關地塊納入優先監管地塊清單。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優先監管地塊及時組織開展重點監測,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基礎信息調查、點位布設、樣品采集與流轉、檢測指標確定、結果評估等。
滿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地塊,可不納入優先監管地塊清單:
1.企業仍在生產經營或暫時停產但有明確復產計劃的;
2.行業類別、生產工藝等發生變化,但企業經營主體未變且仍在生產經營的;
3.企業成立以來,廠房、設備從未實際投入生產過的;
4.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重點工作通知》表 1、表 2 所列行業范圍的;
5.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時長小于《重點工作通知》表 2 所列工業利用時間要求的;
6.已現狀用作道路、綠地等非工業用地,或已完成土地復墾或生態修復的;
7.企業位于構筑物二層及以上等情況的。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組織將重點監測、環境監測、制度控制、工程控制等有關信息,填報至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按季度梳理信息填報情況。生態環境部年度評估時,以評估年份兩年前確定的優先監管地塊清單為基數,評估污染管控完成情況。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優先監管地塊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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