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
《農村供水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下稱《規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22日。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項目,必須執行本《規范》。本《規范》所稱農村供水工程均指集中供水工程。
《規范》要求,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應遵循統籌規劃、先進實用、安全可靠、節水節能、綠色發展的原則。
部分規定如下↓
3 水量、水質和水壓
3.0.1 農村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不應低于40L/(人•d)。
3.0.2 農村供水工程不能滿足正常供水要求時,應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應,拉水送水前應告知用水戶做好接水、儲水和節水工作。拉水送水時,應急供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7d以內應急供水,應保障農村居民生存需求的最低飲用水量,按5.0L/(人·d)——7.5L/(人·d)確定。超過7d的應急供水,除滿足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外,還應滿足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必要供水量需求。
3.0.3 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3.0.4 供水水壓應滿足配水管網中用戶接管點的最小服務水頭要求;當局部水壓不滿足要求時,供水工程應采取局部調壓措施。
3.0.5 供水范圍內地形高差較大或個別供水區較遠時,應實行分區分壓供水。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農村供水工程應選擇水量充沛、水質良好、便于保護的水源。
4.0.2 以地表水為水源時,設計供水保證率不應低于90%。
4.0.3 以地下水為水源時,設計取水量應小于允許開采量。
4.0.4 Ⅲ型及以上農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應劃定水源保護區;Ⅳ型農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應劃定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飲用水源地應設立水源保護標志。
4.0.5 從湖泊、水庫或高濁度江河取水時,取水設施位置的選擇及采取的除藻、防冰、避沙等措施,應保證取水水質和水量安全可靠。
4.0.6 采用管井取水時,應封堵非開采含水層。
4.0.7 截潛流、滲渠、引泉等取水構筑物應在最大凍土深度和防洪標準沖刷線以下取水。
4.0.8 固定式取水口應設置明顯的標志牌。通航河道內的取水口應設置警示燈和防撞保護措施。
5 泵站和輸配水管道
5.0.1 取水和供水泵站應采取消除水錘危害的措施。
5.0.2 Ⅲ型及以上農村供水工程的取水泵站和供水泵站應設置備用機組。
5.0.3 農村生活飲用水供水管網嚴禁與非生活飲用水供水管網和自備水源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5.0.4 地埋輸配水管道管頂覆土厚度應滿足安全埋深要求;受條件限制無法埋地的干支管道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0.5 禁止使用灰口鑄鐵管和普通鍍鋅管等國家明令禁止的管材。
5.0.6 長距離輸配水管道應根據輸水方式、管材、管徑及沿線地形高差等條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和安全論證,采取水錘綜合防護措施。
5.0.7 輸配水管道嚴禁穿越污染區。穿越不良地質或有腐蝕性的地段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0.8 有冰凍風險地區,水表、閘閥等管件應采取防凍措施。
5.0.9 輸配水管道回填前應進行水壓試驗。
5.0.10 農村供水工程管道系統的更新改造和給水栓設置,應滿足消防用水需求。
5.0.11 當管網中設置無負壓
增壓泵站時,設備接入點的供水水壓不應影響周圍用戶的水壓及水量,并應采取可靠的防負壓及防倒流措施。
6 調節構筑物
6.0.1 清水池、高位水池等調節構筑物應設置檢修孔、通氣孔、溢流管等設施。
6.0.2 調節構筑物的排空、溢流等管道嚴禁直接與排水管道連通,四周應排水暢通,嚴禁污水倒灌和滲漏。
6.0.3 調節構筑物周圍10m以內不應有
化糞池、污水處理構(建)筑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2m以內不應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
6.0.4 調節構筑物施工完畢,應進行滿水試驗及清洗消毒。
7 水 廠
7.1 一般規定
7.1.1 農村供水工程應具有與原水水質相匹配的凈水設施設備。凈水工藝應保證供水水質安全。凈水工藝的選擇應根據原水水質、供水規模,通過技術經濟論證后綜合確定。
7.1.2 Ⅱ型及以上農村供水工程的凈水設施設備應滿足分組運行要求。
7.1.3 凈水設施設備上的工作通道應設防護欄桿等安全防護措施。
7.1.4 農村供水工程
混凝劑、消毒劑等水處理藥劑必須計量投加。
7.1.5 農村供水工程應設置廠區圍墻或圍欄等安全防護設施。
7.2 廠 區
7.2.1 廠區的平面和豎向設計應滿足各構(建)筑物的功能、運行和維護要求,主要構(建)筑物的布置間距應滿足安全和通行方便要求。
7.2.2 廠區構(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消防規定要求。
7.3 水質凈化
7.3.1 地表水水源時,原水水質為GB 3838中Ⅰ、Ⅱ類時,應采用常規處理工藝;原水水質不能達到Ⅱ類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時,應根據需要,采用強化常規處理工藝,原水藻類影響凈水工藝運行或高錳酸鹽指數、氨(以N計)、錳等指標超標時,增加水廠預處理、深度處理工藝。
7.3.2 地下水水源時,原水水質為GB/T 14848中Ⅰ、Ⅱ類時,應采用消毒工藝或根據需要采用過濾加消毒的工藝;原水水質不能達到Ⅱ類地下水質量標準時,應根據超標指標增加適宜的凈化處理措施。
7.3.3 在使用、儲存水處理所涉及的化學藥劑時,應采取防腐蝕、防泄漏、防爆等安全措施。
7.3.4 水處理所產生的泥水、廢水不應對人身健康和周邊環境造成危害。
7.4 消 毒
7.4.1 農村供水工程應配備消毒設備或采取適宜消毒措施。
7.4.2 采用氯、二氧化氯和臭氧消毒時,應單獨設置消毒間,并應有通風和安全防護措施。
7.4.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時,原料必須分開貯存;原料鹽酸、硫酸或檸檬酸庫房應設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鈉或亞氯酸鈉庫房應備有快速沖洗設施。
7.4.4 采用現場制備次氯酸鈉消毒時,應采取排氫氣措施。采用次氯酸鈉溶液消毒時,儲液罐應密封且耐腐蝕,并應設有液位儀器或液位裝置、進排氣管和排空管等。
原標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農村供水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