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態環境部、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打擊第三方
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安排,2024年,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專項整治,持續保持對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自專項整治開展以來,各地各部門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凝聚工作合力,通過查處一批重大案件、懲處一批違法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進一步加大對第三方機構監管力度,維護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秩序,切實推動專項整治工作走深走實。
為發揮案件警示作用,指導各地學習借鑒經驗做法,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整理了2024年第二期生態環境執法大練兵典型案例五起,現逐一公布。
案例名稱
北侖區某環保公司提供生態環境服務弄虛作假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群眾信訪舉報、結合走訪排查,在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后查辦的一起第三方環保服務公司為企業提供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根據信訪舉報內容,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執法人員對小港街道寧波北侖某食品廠的企業環評、驗收等相關資料進行檢查時,發現寧波市某環保公司給該公司提供的自主驗收服務中存在弄虛作假情況,遂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寧波某環保公司編制的寧波北侖某食品廠《驗收監測報告表》中載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污水站廢氣由
引風機收集經生物除臭裝置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但現場實際情況為:企業污水站排氣筒未安裝生物除臭裝置,污水站臭氣經引風機收集后通過簡易處理后經15米高排氣筒直接排放。該項目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環保公司直接組織對該項目進行驗收評審,同時直接授意報告編制人胡某將驗收報告表進行公示,并于2023年4月通過環評自主驗收。
查處情況
該環保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涉事企業重新組織驗收,對寧波市某環保公司在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并處罰款7.3萬元,對胡某作為虛假驗收報告直接負責人員給予1.3萬元罰款,同時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啟示意義
企業開展項目建設,依法依規進行環評申報,并在項目建設完畢后由企業自主組織環評驗收,通過網上進行社會公示,督促企業自主擔負起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重要舉措,但個別環保公司卻把“合法合規自主”當成“違法違規作主”,在協助企業開展自主驗收時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此案件的查辦對其他自主驗收弄虛作假的建設單位具有極大的威懾作用,是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增強責任意識的鄭重提醒,切不可為完善相關手續而“走過場”“敷衍了事”。
來源 | 市執法隊
編輯 | 甬小環
審校 | 劉金鑫 陳曉眾 蔣海濱
原標題:虛假驗收!北侖一環保公司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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