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正式發布《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旨在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行政執法方式,規范實施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引導違法當事人主動糾正環境違法行為、自覺守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指引》明確適用情形,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及其對生態環境的危害后果,符合本制度規定條件的,給予適當期限的觀察期,責令其按照明確的要求整改,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當事人在觀察期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經集體審議通過后,給予不予處罰的一種制度。給予“觀察期”期限一般在7-30個自然日之間,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最多不超過3個月。
下面是原文↓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行政執法方式,規范實施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引導違法當事人主動糾正環境違法行為、自覺守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深入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助力穩住經濟大盤的十二項措施>的通知》(粵環函〔2022〕500號),以及《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湛府督辦〔202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體適用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行業企業。范圍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粵府函〔2020〕82號)的相關規定確定;
(二)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中小微企業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相關規定確定;
(三)非營利性單位或組織;
(四)近兩年省級、市級環境信用評價中主動申報且被評為綠牌的企業;
(五)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適用情形內,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二、適用情形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及其對生態環境的危害后果,符合本制度規定條件的,給予適當期限的觀察期,責令其按照明確的要求整改,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當事人在觀察期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經集體審議通過后,給予不予處罰的一種制度。給予“觀察期”期限一般在7-30個自然日之間,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最多不超過3個月。
(一)當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初次違法。初次違法的認定依照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印發的《實施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在本市范圍內,在同一行政執法領域內第一次有某種違法行為。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信用中國(廣東湛江)平臺、廣東省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湛江市級執法辦案平臺等有關系統或歷史檔案,未發現當事人在同一行政執法領域內有某種違法行為的(某種違法行為包含被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整改記錄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的規定;初次違法以違法行為發生時間為依據,以案件立案或者責令改正等材料作為支撐;
2.危害后果輕微。危害后果的認定依照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印發的《實施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一)危害程度較輕;(二)危害范圍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五)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的規定;
3.行政執法“觀察期”內及時改正。及時改正的認定依照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印發的《實施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當事人及時改正的情形,可以結合下列情形認定:(一)在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二)在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三)在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規定。
(二)違法行為屬于《湛江市生態環境執法適用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違法行為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三)未列入《目錄》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不予處罰情形的,經集體審議后增加到《目錄》內。
三、不適用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
(一)存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至(九)項情形的;
(二)存在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印發的《實施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所列的不適用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情形的:
1.違法行為發生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當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2.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3.經責令改正,復查發現違法行為仍持續的;
4.已適用過道歉承諾制度、免罰清單或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再次出現違法行為的;
5.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6.有轉移、隱匿、使用、毀損、變賣等擅自處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行為或者擅自撕毀封條的;
7.近二年以來被查實的有效舉報投訴達三次以上,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8.近二年以來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
9.違法行為造成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嚴重、重大影響的;
10.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以上違法行為,其中一個違法行為存在上述情形的;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給予行政執法“觀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已適用過《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湛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
(四)同時符合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湛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情形和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情形的,優先適用前者。
四、適用程序
(一)啟動階段。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并立案調查后,認為當事人適用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的,及時作出《行政執法觀察期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模板見附件)。行政執法“觀察期”期間,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辦理審批手續,中止案件調查,案件中止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二)核查階段。行政執法“觀察期”屆滿后,調查人員應當在5日內完成核查。
(三)處理建議階段。調查終結,調查機構認為當事人在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當事人在期限內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者拒不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的柔性執法的,或者未能減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的,提出予以行政處罰的建議。
當事人在行政執法“觀察期”內出現新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原違法行為和行政執法“觀察期”內新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處罰決定。
(四)案件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規定》等進行案件審理。
(五)告知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事實、依據、陳述申辯權利等。
(六)法制審核和集體審議。依法進行法制審核和集體審議。
(七)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經法制審核和集體審議后,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五、其他
本指引中“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其它均為自然日;本指引其它相關名詞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解釋;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限3年。
原標題: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