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發布管理辦法》,現將2024年度第六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自然保護地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土壤污染等新領域,在部門聯動協作、非現場監管、有獎舉報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請各地認真學習、參考借鑒。
杭州市富陽區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從事建設活動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當地林業水利部門移交線索,部門協作共同查辦的一起涉自然保護地環境違法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3月4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接到富陽區林業水利局移交的案件線索,稱富陽區某建設項目中的渡埠工程與旅游碼頭項目未經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開展建設活動,涉嫌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有關規定。
接到線索后,執法人員和農林專家立即組成專案組,攜無人機趕赴現場核查。經查,該建設項目主體為杭州市富陽區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初步設計方案于2021年5月經杭州市富陽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渡埠工程位于東洲街道小沙村西側富春江畔,主體為混凝土澆筑結構碼頭,為車渡渡埠,設置有三個車輛上船通道,于2021年5月開始建設,2022年2月建設完成,2022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旅游碼頭位于場口鎮東梓關村北側富春江畔,泊位2個,岸線長度100m,于2022年3月開始建設,2022年12月建設完成,未投入使用。
經核實,該公司建設的旅游碼頭項目建設地點位于富春江新安江千島湖風景名勝區紅線范圍內,在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情況下,開展建設活動。
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38萬元,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杭州市富陽區林業水利局。
典型意義
一是強化科技賦能。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辦案過程中運用無人機、測繪工具等先進技術手段,精準發現問題,全面掌握違法事實,提高執法監管效率,助推環境監管從傳統執法向高科技執法轉變。
二是凝聚部門合力。在查辦涉嫌違法風景名勝區違法建設活動類案件時,針對林業水利領域專業技術復雜的特點,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主動商請林業水利部門與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合開展現場勘驗,通過聯合勘查、聯合會審,確保行政處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準確。
三是強化震懾效應。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堅守底線,違法必究,富春江兩側一定范圍內屬于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了在風景名勝區內不得隨意進行相關建設等活動。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履行義務,堅守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和綠色發展的底線。
杭州市臨平區某投資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備案行為案
案例特點
該案例為一起土地使用權單位未落實主體責任,沒有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4月9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杭州某投資有限公司位于臨平區某建設地塊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項目處于主體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在現場,該單位提供了項目二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送審稿),但未能提供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備案資料。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5月7日向該公司送達《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2024年5月18日,執法人員對該地塊進行現場復查,該單位仍未能提供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生態環境部門的備案資料。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前二款規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的規定。該公司在收到《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依然沒有按要求改正。據此,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6月13日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04萬元。
典型意義
保護好土壤環境,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隨著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集約化的快速發展,土壤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是保護土壤的重要手段,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制度,部分企業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要求不夠重視,未履行法定要求。該案例提醒有關土地使用權單位應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強化土壤保護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寧波市北侖區某光電公司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案
案例特點
該案為根據群眾舉報提供的線索,充分調動和激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精準查處的一起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1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接到信訪舉報,反映北侖區某拆遷地塊存在工業固廢傾倒問題。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發現涉案地塊上的工業固廢為廢棄的印刷擴散片和反射片不良品,傾倒數量較多,通過包裝袋標簽等信息辨別,涉及市內多家企業。與投訴人進一步溝通進行深入調查,涉案企業為某光電公司,其于2024年初擅自將堆存在北侖區內某倉庫中的數百公斤廢棄印刷擴散片和反射片傾倒在涉案地塊,現場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直至被查處。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的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清理現場固體廢物,并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和《寧波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舉報人5500元的獎勵。
典型意義
一是有獎舉報,公眾參與成效明顯。接到信訪舉報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查處違法行為,并開展固廢現場清理,及時消除環境污染隱患。及時對投訴人如實提供違法線索按程序進行獎勵,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形成環境保護政群共治、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二是科技執法,實施精準定位打擊。本案案發地點整體已拆遷,現場情況復雜,存在一定的巡查盲區。通過投訴人提供的有效信息結合現場踏勘、無人機巡查等方式,快速鎖定違法主體,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節約環境執法成本,提高執法監管效率,實現“遠程監管、公眾參與、精準執法、高效查處”,讓“隱形”環境違法無處遁形。
三是抽絲剝繭,全面開展案件調查。通過投訴人描述及周邊走訪,最終確定某光電公司為違法傾倒固廢責任人,全面還原事實真相,做到精準打擊、精確執法、精細監管,從源頭避免錯案發生。
寧波市象山縣某電鍍企業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且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運用“浙里凈土”平臺發現并查處的一起未按要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涉土壤新領域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5月9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執法人員依托“浙里凈土”平臺實施非現場巡查,發現某電鍍企業2023年未制定、實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也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檢查核實。
現場檢查時,企業主要生產設備(掛鍍鋅、滾鍍鋅生產線各1條)未生產,但電鍍槽均裝有槽液,有明顯生產痕跡。查閱“浙里凈土”平臺網站,顯示該企業2023年度自行檢測填報狀態欄呈“待提交”狀態,自行監測報告、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論概述均處于未上傳填報狀態。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企業被列入2023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但全年未按照土壤污染管理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和第二款“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9萬元。
典型意義
一是突出重點,拓展辦案思路。緊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進一步拓展案源、深挖線索,充分結合土壤污染特點,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為全省打擊新領域違法行為提供參考。
二是優化方式,提升執法準度。本案充分運用數字化監管手段,精準鎖定違法主體、違法時間和違法事實,通過線上+線下同步發力,固定關鍵證據,有效提升了執法效能。
三是強化幫扶,推動行業規范。本案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地電鍍園區內企業進行宣傳引導,以案釋法,充分發揮警示作用,壓實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保障土壤和地下水安全。
溫州某塑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為根據群眾舉報提供的線索,精準查處的一起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染農田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舉報提供的線索,2023年12月13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溫州某塑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已申領排污許可證,正在進行塑料粒子加工生產,但水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廢水集水池回流泵堵塞,廢水從回流泵管道口溢出,流至附近農田的水溝中,現場對溢出口、水溝內、水溝入河口三處點位采樣,經檢測,溢出口化學需氧量為2610mg/L、水溝內化學需氧量為2650mg/L、水溝入河口附近化學需氧量為2470mg/L,均超過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污染農田。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3月5日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3月21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2024年4月19日,根據《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15000元的舉報獎勵。
典型意義
實施舉報獎勵,拓展線索發現渠道。本案通過群眾舉報提供線索,及時精準查處污染農田的環境違法案件,并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發放獎勵,既解決了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又充分調動了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提高了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滿意度和幸福感。
強化行刑銜接,嚴懲環境違法行為。該案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了實處,除實施行政處罰外,還實施了現場查封,及時制止了污染行為的進一步擴大,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通過打好案件“組合拳”,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嘉興市海寧市某制版有限責任公司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一起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涉土壤污染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2月8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執法人員在袁花鎮原談橋中學場地內發現部分裝有疑似建筑垃圾的白色噸袋,隨即對現場進行踏勘。經確認,廢棄物來源為海寧市某制版有限責任公司,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
經調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印花輥筒電鍍加工生產,主要生產設備有滾鍍線1條,年產量約800噸,租賃原談橋中學場地作為倉儲用地。該公司1月下旬開始對一樓打樣車間、研磨車間和二樓電鍍車間進行改造,對二樓電鍍車間過道的地板磚及滾鍍線設備下方的軟塑皮進行了剝離拆除,對滾鍍線中的4個鍍鉻槽進行了拆除更新。企業在拆除地面及設備前采取了一定的清理措施,部分污染嚴重的廢棄物暫存于危廢倉庫待處置,部分設備部件配件暫存于退鍍車間與倉庫內,部分地面剝離建筑垃圾暫存于原談橋中學場地內簡易雨棚下。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在拆除生產設備和建筑物前,未制定包含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處理結果
該公司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未按規定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和第二款“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9萬元。
典型意義
在社會生產經濟活動中,企業進行拆除作業是很常見的行為,但部分管理不規范的企業不關注物料及廢舊物資回收等,野蠻拆除或對拆除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極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質和污染物泄露,導致土壤環境污染,同時也加大了后期治理的難度和成本。嘉興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對該行為作出處罰,為今后查處涉土壤污染案件提供了好的經驗借鑒。
舟山市嵊泗縣某文旅開發公司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從事建設活動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部門聯動,運用衛星圖斑比對、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查處的一起涉及自然保護地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件。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3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嵊泗分局收到嵊泗縣資源和規劃局(嵊泗列島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移交的線索,稱某文旅開發公司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經營未經審批的露營基地。兩部門隨即啟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協作機制,迅速開展聯合會商、聯合調查,查明該公司在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批的情況下,于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露營基地。運用歷史衛星圖斑比對、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手段,準確掌握了違法行為的開始時間、精確固定包含酒店式帳篷、登山樓梯、木質平臺等設施在內的違法證據,為后續啟動生態損害賠償提供有力的資料支撐。
處置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24年7月2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27.8萬元。
典型意義
強化部門聯動,提高執法效能。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與資源管理部門會商配合、聯合執法,高效查處違法行為。借助資源管理部門在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理領域的專業性,高效掌握違法事實、固定關鍵證據。
強化技術運用,精準查處違法。本案的查處多次利用衛星圖斑對比、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手段,輔助查明違法事實、固定關鍵證據,為案件偵破提供有力支撐。
強化一案雙查,保障生態修復。在違法案件調查的同時,同步啟動對當事人的生態損害賠償調查,辦案過程中注重調查生態損害情況,推動生態損害賠償順利進行,保障生態環境修復。
來源 | 省生態環境廳執法處
編輯 | 王雯 楊婷玉 審核 | 楊貢江 簽發 | 陳利
原標題:浙江省發布2024年第六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